词条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释义 | 主要职能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进行再审。 三、审判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本院再审的案件和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四、受理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判决提出的执行申请,以及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和仲载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五、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六、对有关法律、法规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抓好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八、抓好本院的监察工作。 九、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十、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内设机构办公室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起草重要文件、院长讲话等文稿;组织综合性会议,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本院的司法鉴定及相关技术工作;负责简报、信息编发、法制宣传、新闻发布、文秘、机要、保密、办公自动化、司法统计、文印复印、信件寄发、档案、图文资料及院志编纂等工作;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工作和武器、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和管理工作;负责人民法庭及审判法庭的建设工作,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机关有关行政及日常安全管理事务,办理后勤保障、物业管理事务;负责片区共建、卫生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政治处协助院党组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日常政治学习和有关政治活动;负责院党组会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 协助上级党委和法院考察、管理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办理本院向县人大、县政法委提请人事任免的有关事项;负责办理本院录用、调配人员的考察、考核及报批事项;负责本院编制、人事统计工作;组织干警参加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负责法官等级、法警警衔以及其他职称的评定申报工作;负责本院干警考察、考核、表彰奖励、职级调整、干警工资等工作;负责本院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办理本院其他人事调动和人员退休、退职、辞退等工作事宜;负责法官管理方面的法规、条例和规章的实施;负责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有关法官管理的事项;负责草拟本院的岗位责任制实施方案;负责办理岗位责任制考核事项;研究制定本院教育培训规划,并做好教育培训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上级法院等单位下达的各类培训计划任务;协助院党组、院党总支做好党群工作;办理计划生育、扶贫结对、警校共建等事务;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监察室监督、检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开展对本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制定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立案庭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实施流程管理(包括立案、排期开庭、诉前财产保全及送达)工作;对不服本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案件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工作和指导基层法庭来信、来访及立案工作;协助案件质量的评查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刑庭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公诉、自诉案件,并办理生效判决的执行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分工范围内的第一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财产租赁、房地产、劳动争议、土地承包、交通事故、相邻纠纷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和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负责对基层法庭审判业务的指导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分工范围内第一审涉企、合同、证券、票据、破产和侵权等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含医疗纠纷)〕及企业破产案件和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行政审判庭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受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赔偿请求人向本院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事项;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审判监督庭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本院重审的各类案件;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负责错案追究事务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执行局(执行庭)执行本院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中具有给付性质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本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导基层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项。 安文人民法庭审理辖区规定范围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玉山人民法庭审理辖区规定范围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盘山人民法庭审理辖区规定范围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机关重大、紧急活动的安全保卫、审判值庭、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助本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执行工作;协助执行庭等执行有关事项;执行强制措施,开展司法警察技能训练;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地址磐安县安文镇新市路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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