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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临时避难硐室
释义

临时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难所。

避难所建立在矿井下各危险工作区域的密闭空间,依托矿井巷道构筑而成,具备很好的防护性能,能够抵御一定的外力冲击;硐室内提供生存必需的氧气、水、食物、急救药品、废气处理等设施。当灾变发生时,遇险人员可迅速躲进避难所等待外部救援,是降低遇险人员伤亡率的最有效途径。对于挽救井下幸存人员的生命具有积极而重大的意义。

避难所分为临时避难硐室和防透水型固定式避难所。

临时避难硐室建设要求

1、设计要求

临时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确保服务期间受采动影响小。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入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等措施。

临时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

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2.0米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生存室净高应不低于1.8米,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每人应有不小于0.6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应不少于10人,不宜多于50人。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隔离门应不低于井下密闭门的标准,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防水抗压达1Mpa~2Mpa,隔离门上应设置观察窗。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300毫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硐室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隔离门安装要求。

临时避难硐室应采用锚网、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顶板宜采用半圆拱形,室内顶板和墙壁颜色为浅色,以减轻受困人员的心里压力,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临时避难硐室应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

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接口和供水阀。

接入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硐室入、出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

硐室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

在井下通往避难硐室的入口处应有“避难硐室”的反光显示标志,标志应符合AQ 1017-2005标准要求。

临时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和湿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检测或监测,并有自动报警提醒功能。

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

临时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小于10%。

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措施。

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升/分,处理的能力应应能保证20分钟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

配备的食品不少于2000千焦/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升/人·天。

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分钟,配备数量不低于额定人数的1.2倍。

硐室建设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临时避难硐室硐室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按要求组织验收,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2、管理与维护

避难硐室应专门设计并编制施工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施工;竣工后由安全副矿长组织通风、安全及生产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矿井建立避难硐室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检查一次。按相关规定对其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或调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完好可靠。

避难硐室配备的食品和急救药品,过期或失效的必须及时更换。

避难硐室保持常开状态,确保灾变时人员可以及时进入。

矿井应对入井人员进行避难硐室使用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避难硐室使用演练,确保每位入井员工都能正确使用避难硐室及其配套设施。

3、培训与应急演练

煤矿企业应将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煤矿企业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煤矿企业应每年开展一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参阅扩展阅读救生舱,防透水型固定式避难所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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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