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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对赤水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6号建议的答复
释义

李洪刚、赖树章、范泽炎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村级办公用电与村民用电同价的建议收悉,感谢对我市电力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电力行业相关电价分类说明规定,居民生活电价适用范围为:居民生活用的照明及家用电器用电。故“村委会办公用电”按居民生活电价计算收费明显不符合规定,应按非居民照明电价执行。

二、根据贵州省物价局黔价格[2005]80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及疏导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赤水市物价局赤价[2005]17号《赤水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及疏导电价矛盾的通知》的规定,不满1千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生活电价执行0.45元/kwh,非居民照明电价: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执行0.667元/kwh,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执行0.647元/kwh。

电力公司是个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不敢违背电价政策,希望给予理解和支持。

赤水市电力公司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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