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兴安岭地区环保局 |
释义 |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2、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污染治理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地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环境保护的各项经济政策。 3、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审批本辖区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4、负责辖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5、承办同级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议案。 6、负责辖区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辖区废水、废渣、废气、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音、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公害病的调查,并提出防治对策。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体经营排污者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排污费。 7、组织辖区内环境监测工作,协调并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指导生态保护建设、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8、组织开展本辖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处理群众环境来信来访。 9、负责排污费的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编制以及环保统计报表的编报。 10、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文字、图表、声像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 11、完成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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