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许可审查程序 |
释义 | 指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对申请的审查程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了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两种审查标准和程序。(1)形式性审查。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审查的内容为是否“材料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实质性审查。一般而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例如申请律师执业证的申请人只能是参加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三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四是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五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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