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同性婚姻 |
释义 | 同性婚姻(或称为“同性恋婚姻”或“同性别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婚姻。(关于不同于婚姻的其他形式的同性结合,请参看链接的相应部分。) 全球同性婚姻及民事结合立法状况(欧洲 美洲(北美洲及南美洲) 墨西哥立法状况 美国立法状况 非洲 大洋洲 澳大利亚立立法状况 亚洲 中国相关状况) 同性婚姻大事记(荷兰 比利时 西班牙 加拿大 南非 挪威 瑞典 葡萄牙 冰岛 阿根廷 墨西哥 美国 丹麦 德国 法国 芬兰 英国 爱尔兰 新西兰 捷克 瑞士 卢森堡 安道尔 奥地利 匈牙利 斯洛文尼亚 列支敦士登 乌拉圭 哥伦比亚 巴西 厄瓜多尔) 定义同性婚姻目前在荷兰(2001),比利时(2003),西班牙(2005),加拿大(2005),南非(2006),挪威(2009),瑞典(2009),葡萄牙(2010),冰岛(2010),阿根廷(2010)和墨西哥『墨西哥城(2010)』,美国『马萨诸塞州(2004),康涅狄格州(2008),艾奥瓦州(2009),佛蒙特州(2009),新罕布什尔州(2010),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10),纽约州(2011)』是合法的。 由同性恋权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义是: 一个获得社会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由政府和/或社会通过给与特定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遗产、抚育子女、收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把原来婚姻的定义中一男一女抹掉,从而使同性婚姻变得可能。这个定义的支持者喜欢它,因为它去掉了传统观念,以现代的重视尊重个体权利道德观念决定同性婚姻有效。如果社会认同,任何的关系都可以认为是“婚姻”。但现在世界上多数社会都认为“一男一女”是婚姻的基石,绝对不能除掉,而这些支持者则被视为严重地歪曲婚姻观念。 婚姻可以分为宗教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法律承认)和世俗婚姻、国家承认的合法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宗教组织认可)。在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是同时进行的,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必须等到政府批发的文件,或者一个法定的仪式举行后才是合法的。更多的资讯,请参看婚姻。 从历史上说,婚姻通常不是容易定义的。在不同的社会中可能有过一些类似婚姻的结合,但他们不一定符合今天婚姻的定义。 在东方,有关同性之间的情爱或欲望很早就有记录。这种欲望形成一种同性结合,通常是男性之间,并通常随年龄的不同而不同(关于古代女性同性关系的讯息则少得多这可能部分反映了这样的一种观念:描述妇女是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或可能是因为女性同性关系没有受到男性同性间的关系的重视,甚至可能是因为女性没有获得与男性一样的平等地位,所以,当男性可以自由在婚内或婚外追求性渴望和情爱的时候,女性则通常不能这样)。 在20世纪晚期和21世纪早期,以及有一些要求将婚姻扩展到同性之间的运动开始发展起来。法律认定的婚姻结合对一系列的权利开发,包括社会保险、纳税、继承以及其它在法律上从未婚夫妇角度看难以获得的权利。法律上对婚姻的认同方式排除了同性之间的情侣选择取得这些权利的权力(在法律上没有阻碍的异性恋婚姻有选择在法律上结婚并取得这些权利的选择权,但是同性恋情侣之间则没有这种选择权)。对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同的缺乏也同样给同性恋情侣领养子女带来了阻力。 通常反对同性婚姻的反对者都有宗教背景,他们认为宽展婚姻到同性恋情侣上有可能破坏传统的婚姻价值观。在一些适应一夫一妻制度的国家,人们担心允许同性婚姻将可能重新打开对多夫多妻制度的立法,或其它很多令他们不愉快的形式。 作为回应,支持者指出,传统观念的婚姻已经让位于其它领域的自由主义,例如可行的无过错离婚。他们同时建议说现代社会的很多人已经不再受限于告诉他们婚姻是受限制的宗教上,也并不希望这些宗教观念用于制定法律上。此外,一些宗教开始承认并庆祝同性婚礼或承担典礼。在加拿大,同性婚姻造成了宗教团体的分裂,国家最大的新教宗派加拿大联合教会(United Church of Canada)和圣公会部分教会,对同性婚姻表示了某种程度的支持。 一些自由主义者反对同性婚姻的原因是他们反对一切形式的国家认可的婚姻,包括异性间的婚姻。 鉴于以上的客观事实,有些国家的立法者迫于保守者的压力不承认同性婚姻但又要兼顾同性伴侣的权利,于是创立的一种新的法律,即民事结合(总称Civil Unions,各地名称不一)。它以民事法为依据,允许两个同性伴侣登记为民事伴侣,提供近似或部分婚姻的权利。有荷兰学者认为民事结合是同性婚姻的初级阶段,它最终会指向同性婚姻。(具体民事结合合法的国家可参见下文的表格) 中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曾经两次试图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立法,但由于收集不到足够的签名而失败。2006年李银河又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吴建民表示,同性婚姻在中国仍太超前。据信,李银河教授的努力还在继续,仍然表示会继续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法”提案。除了在国家一级的人大政协会议上有关于同性婚姻立法的提案,在中国省一级的“两会”上也有类似的建议。2010年初,广东省代表朱列玉律师建议广东省在全国率先为同性伴侣进行登记,但没有被采纳。 在中国,虽不承认同性婚姻和民事结合,很多同性恋情侣仍然选择结婚(通常叫做“承诺典礼”:commitment ceremonies)来庆祝以及确定他们的关系,履行社会婚姻方面的内容。然而这种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并不能处理类似于继承、财产权和社会保险等的内容。 全球同性婚姻及民事结合立法状况截至2011年6月,同性婚姻与民事结合在全球四大洲得到合法化: 注:该图来自网络共享资料。点击该图片可将其放大。该图片中深蓝色的部分代表该国或地区承认同性婚姻,浅蓝色的部分代表该国或地区承认民事结合,淡蓝部分代表该国或地区承认海外的同性婚姻关系但本国不登记,灰白部分代表该国或地区同性恋合法但不承认同性关系登记,土黄至咖啡色和深红色代表该国或地区同性恋违法,将受到拘禁至死刑的对待。该图更新至2011年6月。 欧洲国家 生效日期
民事结合(14国) 丹麦 美洲(北美洲及南美洲)国家 生效日期
墨西哥立法状况生效日期 同性婚姻(1个) 墨西哥城 2010 民事结合(1个) 科阿韦拉州 2007 美国立法状况生效日期
民事结合(12个) 新泽西州 非洲国家 生效日期 同性婚姻(1国) 南非 2006 大洋洲国家 生效日期 民事结合(1国) 新西兰 2004 澳大利亚立立法状况生效日期 民事结合(4个) 塔斯马尼亚州 亚洲中国相关状况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6章第160条的“流氓罪”条款。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同性恋行为就是“流氓罪”,但当时大部分地方的司法审判是按“流氓罪”来惩罚同性恋行为的。新《刑法》取消“流氓罪”,被认为是中国同性恋非刑事化的一个标志。 2000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涉及同性恋名誉权案件的终审判决中,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同性恋目前在中国被认为是一种性变态行为,不被公众接受”的判词,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第一次为同性恋“平反”。 2001年4月20日,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性恋”分为自我认同型和自我不和谐型,前者被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实现了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 中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曾经两次试图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立法,但由于收集不到足够的签名而失败。 2006年李银河又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吴建民表示,同性婚姻在中国仍太超前。 未来立法状况芬兰政府表示要在这几年内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其中芬兰的司法部长已经表示在2011年下半年对同性婚姻进行国会讨论,最早在2012年能实现芬兰同性婚姻合法化。而澳大利亚反对党绿党及执政工党(塔斯马尼亚,昆士兰,西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等地区的工党议会)已经向总理吉拉德施压,要求政府对同性婚姻是否合法进行投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八号提案在2012年推翻也是有很大的希望。从历史上看,卢森堡,丹麦,法国和澳大利亚及美国的新泽西州和马里兰州均对同性婚姻议题进行过实质性的议会投票表决。可以预见,下一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极有可能在他们中间诞生。 同性婚姻大事记1989年10月1日:丹麦成为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same-sex union),允许同性伴侣进行登记。(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立法承认同性婚姻) 1996年:夏威夷一法院推翻了州禁止同性婚姻,将婚姻限定与异性之间的州宪法条文。这一判决引发就这一问题的全国讨论。 1996年:克林顿签署“婚姻保护法案”,联邦政府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授权各州可以拒绝认可其他州的同性结婚证书的合法性。共有38州颁布了相类似的州立法。 2000年:佛蒙特州州长霍华德·迪安签署法律,允许同性伙伴之间的“公民结合”(civil union);佛蒙特成为美国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的州。“civil union”是由佛蒙特州创造出的新法律关系,自此后被广泛使用。 2001年4月1日:荷兰成为第一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同性婚姻家庭享有传统家庭所享有的一切待遇。 2002年:挪威、瑞典、冰岛、德国、法国和瑞士认可同性结合(same-sex union)登记注册,赋予其大部分传统家庭所享受的权利,其中瑞典允许同性家庭收养孩子。 2003年1月30日:比利时继荷兰之后,成为世界上第二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但这部法律禁止同性家庭收养孩子。 2003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对“劳伦斯诉得克萨斯”(Lawrence et al. v. Texas)一案的判决,这个判决为同性伴侣争取法律权利(包括结婚)铺平了道路。 2003年6-7月:加拿大的安大略湖省和哥伦比亚省允许同性恋者结婚。 2003年11月18日:马萨诸塞最高法院在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中判定:禁止同性结婚是违反马萨诸塞州宪法,并给立法机关180天的时间更改法律。 2004年2月4日: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重申两种婚姻间的平等地位和表达是“必须”的,这就意味着要么婚姻适用于同性间的结合,要么不认可各种婚姻形式,只承认所有伴侣间的“公民结合”。这个判决将在2004年5月18日生效。按照相关法律,如果试图推翻法院判决的州宪法修正案至少需要经过州立法机关和公投后才可能通过,即使通过了,也须到2006年才可执行。 2004年2月12日–3月11日:加利佛尼亚州旧金山市新当选的市长Gavin Newsom和其他官员开始旧金山市发布“婚姻证书”。女同性恋激进分子Phyllis Lyon和Del Martin是第一对“结婚”的同性伴侣。这个事件是企图与加州家庭运动(Campaign for California Families)这保护传统团体进行的法律斗争。在加州最高法院3月11日,要求旧金山暂停签发同性婚姻证书以作进一步决定前,共有4161对同性伴侣领取了结婚证件。 2004年3月29日:马萨诸塞州通过立法禁止同性婚姻,但承认“公民结合”,赋予同性伴侣部分权利。 2004年5月18日: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就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2004年12月9日,新西兰国会多位本来反对议案的议员转态支持,以过半数通过同性恋者及同居人士的公民结合可以享有与合法夫妇等同的法律地位。有关法律将于2005年4月26日正式生效。亦有不少支持者投书各份报纸的读者来函,指宗教人士的立场“使新西兰变得如塔利班一样”。 2005年6月28日,加拿大国会下议院通过同性婚姻法案,仍然有待参议院通过和英国君主的恩准。 2005年6月30日,西班牙下议院第二次通过同性婚姻法案,推翻参议院一周之前否决此法案的决议。通过后需要一些时日在政府档案中记录公布。7月2日颁布,7月3日起正式成为第三个全国性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 2005年7月19日,加拿大参议院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的提案。几小时后,加拿大最高法院负责人在提案上签字,使其成为该国一项正式法律。2005年7月20日加拿大正式成为继荷兰,比利时与西班牙后世界上第四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 2005年12月5日,英国正式允许同性伴侣登记。在公民伴侣关系法案下,希望建立伙伴关系的伴侣必须在当地政府登记,以享受和异性夫妇同等的待遇。 2006年11月14日,南非议会批准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提案。2006年12月1日南非正式成为世界上第五个也是非洲第一个通过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 2008年6月,挪威国会通过承认同性婚姻的婚姻法。该法律将婚姻关系定义为不分性别的两个人之间,将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完全平等对待。 荷兰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家庭伴侣法》中所指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对于同性伴侣来说,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同性伴侣无权收养子女;对于异性伴侣来说,该法为那些既想暂时结为伴侣、但又不想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实际上是一部“同居法”。2000年12月,荷兰参议院通过一项法律,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领养孩子,该项法案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该法不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而且可以完全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因而,它是一部真正的同性婚姻法。 比利时2001年6月22日,比利时部长会议上通过了一项法律草案,规定今后在比利时境内的婚姻不一定必须是异性间的结合,婚姻也可能是由两名男性或是两名女性所组成的。这一法案的通过使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允许同性婚姻的国家。2006年4月比利时国会通过一项法案,准许已婚的同性伴侣领养小孩。 西班牙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会于1998年6月30日通过《稳定同居法》,承认同性、异性间同居的法律地位。阿拉贡省于1999年3月12日通过类似的《非婚姻的伴侣法》。2005年6月30日,西班牙议会以187对147 通过同性婚姻法案。2005年7月3日,该法案正式生效,西班牙成为世界上第三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加拿大2005年7月19日,加拿大的民事婚姻法案(Bill C-38)得到签署。此前众参两院分别以158对133和47对21通过这一法案。2005年7月20日,加拿大正式成为世界上第四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南非2006年11月14日,南非议会批准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提案。2006年12月1日,南非正式成为世界上第五个也是非洲第一个通过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 挪威继丹麦之后于1993年4月30日通过自己的相应立法,8月1日实施。 从2009年1月1日起,挪威承认同性婚姻的挪威婚姻法正式生效,也因此成为继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和南非之后世界上第六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 瑞典1994年6月23日同性伴侣同居法案通过,1995年元旦实施。 2009年4月1日,瑞典议会通过了一项性别中立的婚姻法案。2009年5月1日,该法案正式生效,瑞典成为世界上第七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葡萄牙2010年1月8日及2月10日,葡萄牙议会上下两院分别表决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案。2010年3月13日,葡萄牙宪法法院认定同性婚姻符合宪法。2010年5月17日,葡萄牙总统席尔瓦正式签署并生效同性婚姻法案。世界上第八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诞生。 冰岛1996年6月12日同性同居伴侣法案通过,同年6月27日实施。 2010年6月11日,冰岛议会以49比0全票通过同性婚姻法案。2010年6月27日,该法案正式实施。冰岛成为世界上第九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同一天,冰岛女总理约翰娜-西于尔扎多蒂和她的长期女性伴侣正式走入婚姻殿堂。 阿根廷2010年5月5日和7月15日,阿根廷众参两院分别以125对109和33对27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案。2010年7月21日,总统克里斯蒂娜正式签署并实施该法案。世界上第十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诞生。 墨西哥2009年12月18日和21日,墨西哥首都墨西哥城议会分别以36对22和39对20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案,该法案在2010年3月4日正式生效。2010年8月5日,墨西哥最高法院裁定墨西哥城的同性婚姻法案不违宪,2010年8月10日,墨西哥最高法院裁定墨西哥城的同性婚姻必须在墨西哥全境被强制承认。2007年1月11日,在墨西哥的科阿韦拉州议会以20对13通过了民事结合法案,该法案类似于法国的公民契约法案,该法案在通过后生效。 美国美国公民的婚姻事务交由各州政府自行管理,但美国联邦法律仍不承认任何同性伴侣的结合,移民局也拒绝合法登记的同性伴侣获得移民权,美国在保障同性伴侣权益政策上的落后经常受到欧盟和加拿大的质疑。目前,美国有六个州及华盛顿特区承认同性婚姻,部分行政区承认民事结合,但是有超过一半的州份立法禁止同性婚姻。(除已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份之外,仅新泽西州,罗德岛州,马里兰州和新墨西哥州没有立法禁止同性婚姻)最近,加州的禁止同性伴侣结婚的"八号提案"闹得沸沸洋洋,称为史上最贵的提案。美国地方最高法院在2010年8月4日载定"八号提案“违宪。而"八号提案"的支持者与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斗争还将继续,"八号提案"将被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丹麦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同居法律地位的欧洲国家。1989年,发起了一项关于建立同性伴侣注册的议案。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生效。注册同性伴侣可以享受某些异性夫妇独有的权利,如继承,保险计划,退休金,社会福利,所得税减免,失业救济。同样,如果离婚,他们也有承担赡养费的义务。1997年,丹麦国家教会(信义会)的主教投票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现在,同性伴侣也可以在教堂里举行结婚典礼。从1999年开始,同性伴侣可以领养他们配偶的子女,但是还是不能领养伴侣关系以外的小孩。 德国2000年11月10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有关同性恋者结为生活伴侣的《生活伴侣登记法》(Gesetz zur Eingetragenen Lebenspartnerschaft),社会上简称为“同性婚姻法”。按照此法律,同性伴侣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生活伴侣”的社会与法律地位与传统异性婚姻类似。这个法律从2001年8月1日开始生效。 法国2000年1月,法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公民互助契约》,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 芬兰2001年10月,芬兰国会通过了一部法案,允许同性恋者以伴侣身份登记,该法于2002年3月1起正式生效。 英国2005年12月5日,英国的民事伴侣(Civil Parternerships)法案正式生效。在2004年11月17日,英国上议院以251对136通过Civil Parternerships法案,此前,该法案在下议院以426对29获通过。上下两院通过该法案后,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随即宣布准许实施该法案并要求在2005年12月5日前完成实施法案前的所有必需的法律修改和准备工作。英国的Civil Parternerships法案与异性婚姻十分相似,仅仅将异性婚姻中的称呼Couple改为Civil Parterner,其余基本不变。 爱尔兰2010年7月,爱尔兰议会以48对4通过了民事结合法案,该法案在2011年1月1日生效。虽然该法案和英国一样也称为Civil Parternership,但权利要少于英国的民事伴侣法案。 新西兰新西兰议会在2004年12月以65对55通过了民事结合法案,该法案在2005年4月26日正式生效。它将婚姻法中的对夫妻的称呼改为公民结合的伙伴,该法案与异性婚姻相似。 捷克2006年2月16日,捷克总统否决了此前由众参两院通过的民事结合法案。2006年3月15日,捷克议会以86对54否决了总统的否决,民事结合法案在捷克正式生效。 瑞士在2005年6月5日,瑞士进行全民公投决定是否准许民事结合,最后以58%获得通过。2007年1月1日,瑞士正式准许同性伴侣登记为民事伴侣。 卢森堡2004年7月,卢森堡通过民事结合法案,它准许同性和异性伴侣均能登记为伙伴关系,因此其权利要少于婚姻权利,该法案在2004年11月1日生效。 安道尔2005年3月,公国安道尔将民事结合合法化。 奥地利在2009年11月17日和12月30日,奥地利两院分别以110对64和44对8通过了民事结合法案,该法案在2010年1月1日生效。 匈牙利2009年4月20日,匈牙利国会以199对159通过民事结合法案,该法案在2009年7月1日生效。2011年4月18日,匈牙利国会通过保守宪法,禁止同性婚姻。 斯洛文尼亚在2005年7月,斯洛文尼亚议会以44对3通过了民事结合法案,在2006年7月23日,该法案正式生效。 列支敦士登2011年3月,列支敦士登议会全票通过同性伴侣法案,但保守宗教团体发起签名要求对该法案全民公投。2011年6月,全民公投以过半数结果接受了同志民事伴侣法案。该法案在2011年9月生效。 乌拉圭在2007年12月19日,乌拉圭两院均通过了民事结合法案,12月27日,乌拉圭总统签署该法案。2008年1月1日,乌拉圭民事结合法案正式生效。 哥伦比亚在2007年哥伦比亚的民事结合法案意外遭否(众参两院均通过但在程序表决时被否)。但是从2007年至2009年间,哥伦比亚最高法院依次裁决后宣布同性伴侣有权享受和异性伴侣同样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并且裁决所有未婚的异性伴侣所享受的全部权利,同性伴侣也有权享受。根据哥伦比亚最高法院的裁决,同性伴侣可以在同居超过两年后申请登记为伴侣,享受相应的权利。 巴西巴西最高法院在2011年5月5日,以10比0通过裁决,承认同性伴侣的民事结合合法。基于该裁决,巴西的同性伴侣可以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事伴侣,享受与异性伴侣同等的权利,但同性婚姻没有被承认。 厄瓜多尔2008年,厄瓜多尔以全民公投的方式通过了新的宪法(支持率70%),新宪法规定同性伴侣可以登记为民事伴侣,第一对民事伴侣出现在2009年10月。但是,同性婚姻被宪法禁止。 注:这些已有的立法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零星地规制模式。最为谨慎的模式,它对同居伙伴制定了一些特别的规则,例如有关共同的家、社会保险、因他们的伙伴关系所引起的债务责任和继承权等。 2、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这类法律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性伙伴关系或者他们之间的终身结合在一起的承诺,而是在于他们形成或已经形成了一种生活上稳定结合在一起的事实。 3、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伙伴关系法创设了一种类似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就像婚姻一样,该法不仅规定有几种法律上的权利、特权和责任,而且还为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留有空间。 4、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直接承认同性婚姻和一般的异性婚姻有着一样的法律地位。 争议和负面影响对传统婚姻与传统家庭的冲击传统上,婚姻多是一男一女遵照社会风俗或法律所建立的关系,并用做鼓励生育的社会或法律工具。传统家庭则是以传统婚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反对同性婚姻的人士认为同性婚姻会冲击传统婚姻,因为同性婚姻与同性家庭改变了婚姻与家庭的传统定义。 后代培养一些保守社会团体或宗教组织认为,同性婚姻由于是男男或女女的结合,本身无法生育子女;如果他们领养孩子,将会教导孩子同性恋和异性恋是平等的。某些组织甚至认为,这些儿童在同性恋家庭中成长,如果本来是异性恋,有可能会被培养成同性恋。反对者所提出的另一项议题是无人有权将心智尚未成熟至足以判断与选择的幼儿安置在一个异常的家庭中,此举可能已经侵害到该童的人权,比如考虑到该童在成长期很有可能的受到来自同侪的歧视。因此有许多赞成同性婚姻的人士却反对其领养儿童。 经济影响反对同性婚姻的人士指出,由于同性婚姻的家庭无法繁衍下一代,在以同性婚姻为主流的国家将会面对出生率下降、人口老化和生产力下降的问题。因此,同性婚姻将会对社会和谐构成一定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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