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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贪污调查局
释义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Corruption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CPIB))成立于1952年,是新加坡独立行使肃贪职能的专门机构,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隶属于总理公署,由总统任命,向总理负责。贪污调查局官员的地位、身份、权力、薪金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调查局仅有90多人,分为两个部门:行动部和行动与特别支援部,其中行动部占据了三分之二的编制。贪污调查局享有特别侦查权、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监察复制银行账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无证逮捕以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贪污调查局在新加坡政府防范贪腐、树立国家廉洁政府形象上功勋卓著,其处理的政府高官包括,前房屋发展局主席陈家彦、前环境发展部部长黄循文、前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前全国职工总会主席彭由国、前商业调查局局长格林奈等,特别是郑章远,因其和李光耀的特殊关系而备受关注,最后郑章远服毒自杀,“以表示对新加坡法律的尊重”。

简介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Corruption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CPIB)成立于1952年,是新加坡反贪污的执法机构,前身是新加坡警察署刑事侦查局(CID)中的反贪处。CPIB成立初期,贪污现象积重难返,腐化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制定于1960年的《防止贪污法》赋予CPIB极大的权力,并规定了保障这些权力行使的具体措施。此后又根据实践的需要多次对《防止贪污法》进行修订,不断扩充CPIB的职权,强化反贪污的侦查职能及手段,使CPIB逐渐成为一个强力的反贪执法机构。1970年起,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直接隶属于总理公署,其局长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工作由总理直接领导,对总理负责。

2010 年“透明国际”发布的世界清廉指数排名中,新加坡、丹麦和新西兰三国并列第一。

特点及职权

特点

作为反贪污的专门执法机构,CPIB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高效率。新加坡特别强调CPIB查案的行动效率,“通过迅速和肯定、坚决但公正的行为取缔贪污罪行”是CPIB的使命和宣言。对于署名的投诉和举报, CPIB必须在一个星期内给予正式答复;一旦决定调查的案件,必须在确定查案官员后48小时内展开调查;除非案情复杂,所有的贪污案件必须在3个月内调查完毕。

二是独立性。CPIB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机构性质和领导体制的设计上,CPIB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直接隶属于总理公署,局长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工作由总理直接领导,对总理负责;二是CPIB享有广泛的职权,在反贪过程中不必借助警察局等执法机关的力量,就能够独立地对贪腐案件进行立案和侦查。

职权

根据《防止贪污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CPIB享有的职权主要有:

(1) 逮捕权。根据《防止贪污法》第15条的规定,调查局局长、副局长、首席特别调查员或特别调查员可以在无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任何牵涉犯该法规定之罪者,或者逮捕被合理控告、有可靠情报或合理怀疑表明其涉嫌犯该法规定之罪者;在执行逮捕时,上述官员有权对被逮捕者的人身进行搜查并没收在其身上发现的有理由认为是犯罪所得或证据的一切物品;被逮捕者应押送CPIB或警察局。

(2)调查权。根据《防止贪污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刑法典》规定的公务人员的有关职务犯罪和《防制贪污法》所列的犯罪以及可能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依据任何成文法可逮捕的犯罪, CPIB可以在没有检察官命令的情况下行使《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所有或任何一项与警察调查犯罪有关的权力。另外,根据第18条的规定,CPIB还享有特别调查权,即:经检察官以命令授权, CPIB还可以行使调查任何银行帐目、股份帐目、购买帐目、开支账目和其他帐目以及任何银行中的保险寄存箱等特别调查权,并有充分的权力要求任何人披露和提供被要求提供的所有或任何一种信息、账目或物品,任何人如果不向CPIB披露此种信息或不提供此种账目、文件、物品的,即构成犯罪,应处2000新元以下的罚金,或者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两罚并处。

(3) 搜查权和扣押权。根据《防止贪污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治安法官或局长根据信息,或经过其认为必要的询问之后,确信某地方藏有罪证(包含任何含有证据意义的文件、物品或财产),地方法官或局长可授权特别调查员或级别不低于督察的警官在必要的时候强行进入该地,并进行搜查、查封、扣押这些文件、物品或财产。

(4) 秘密跟踪、监视权。CPIB拥有类似美国联邦调查局和苏格兰场等秘密警察部门的独立的、完整的秘密调查权,对新加坡的所有公务员,上至政府部长,下到普通警员,不论该公务员是否受到举报,都有权进行秘密跟踪,观察监视其日常行为。监视的内容包括私生活是否正常,有无嫖娼、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对法律规定必须申报的财产和收入是否已经申报,有无以权谋私和贪污受贿行为等。如果发现可疑行为,CPIB可采取卧底、“放蛇”、窃听、录音、秘密拍摄、录像等方式收集和固定证据。

(5) 不明财产检查权。新加坡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根据《公务员行为准则和纪律条例》的规定,公务员初次出任公职时和每年的1月2日,必须就个人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和股票、债券等投资,以及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财产、投资状况向上司申报并进行公证。CPIB可随时调阅公务员在法院公证处的财产申报材料副本,对公务员的任何不明财产进行检查。公务员所属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主动将公证后的财产清单和公证书送交CPIB审核。CPIB审核的范围包括:财产申报是否确实,有无故意漏报或故意将其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政府工作人员在任职后财产有变动, CPIB除了审查其变动财产是否确实外,还要审查其变动财产的来源是否正当、合法,以及是否与该工作人员的正当收入相符合。

注释与参考: [1]^贾学胜,《新加坡反贪刑事法治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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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5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