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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诉讼能力
释义

诉讼能力,又称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却不能自己为诉讼行为,而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必要条件

当事人具有诉讼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因此无诉讼能力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和针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均属无效。

所谓的诉讼能力是指,作为诉讼当事人单独且有效地实施或承受诉讼行为所必需的能力。

如同当事人能力对应于民法的权利能力一样,诉讼能力是与民法上的行为能力相对应的制度,与民法上的行为能力一样,该制度的趣旨也在于对欠缺能力者的保护,而这种制度的设置也反过来多多少少会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不便,但是这种不便应当是在立法所能容忍的范围之内的。

对于当事人“具有诉讼能力”的要求

对于当事人“具有诉讼能力”的要求,并不仅仅限于当事人实施诉讼内行为的情形。在当事人实施诸如诉讼代理权的授予、管辖的合意、撤诉协议的缔结等诉讼外行为时,也要求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能力,因为这些行为也将对整个程序产生影响,处于程序安定之考虑,对于这些诉讼外行为也必须适用“具有诉讼能力”之要件(并不是基于民法上的行为能力,因此,这种行为并不是可撤销的行为,此外,对于其还应当适用无效行为的有关规则)。

被要求“具有诉讼能力”的对象是当事人

被要求“具有诉讼能力”的对象是当事人。由于辅助参加人也是“以自己名义及费用来亲自参加诉讼并实施诉讼行为”的从当事人,因此,也必须要求“辅助参加人具有诉讼能力”。对于法定代理人,尽管诉讼法上并未作出明文规定,但也应当被理解为,必须是具有诉讼能力之人。在另一方面,当法定代理人获得法院的许可而成为诉讼代理人时,并不要求该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能力,因此,作为法律论而言,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但是,如此一来,作为当事人不能出庭或实施辩论之人在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却可以实施辩论,这种逻辑多少有点滑稽,因此,法律最后统一地做出了“未成年人不具有诉讼能力”的规定。此外,证人与当事人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主体,而诉讼能力规则是针对当事人而设的制度,因此,对于“某人是否可以成为证人”之问题的判断,并不适用诉讼能力的有关规则,即便是儿童,也具有证人能力。由于当事人询问属于证据调查,因此接受询问的当事人并不要求“其必须具有诉讼能力”。

此外,关于“诉讼能力的有无”应当被理解为职权探知事项。至少而言,当事人对于“诉讼能力的有无”的陈述,不应当承认其自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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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2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