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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四五普法
释义

概念

四五普法是指1986年至2005年进行的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

主要做法

“四五”普法工作时间跨度大、各项任务多,能否保质保量地实现“四五”普法的任务目标,直接影响着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也事关全省人口计生事业的发展。

(一)高度重视,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和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的“四五”普法规划,我国明确了普法教育的指导思想,规定了普法教育的内容、对象、形式和方法步骤,并将其纳入“十五”教育培训之中,进行了统一部署和具体安排。成立了“四五”普法教育领导小组,由委党组书记、主任陈艳华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四五”普法依法治理的日常工作。委党组书记、主任陈艳华每年都给党委党校干部培训班进行专题讲座。

2004年,我委召开了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工作会议,陈艳华同志作了题为《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的讲话,并对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省人口计生委更名后,加强了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建立了由盛昌黎副省长牵头的协调会议制度和课题组,对我省人口发展的态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重大关系等战略性问题开展五大课题研究,为制订浙江省“十一五”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法、科学决策的依据。同时,我委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对普法教育工作经费做到实报实销和项目倾斜,有效保证了“四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对全省人口计生干部的普法教育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和我委的“四五”普法规划,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切实加强对广大人口计生干部的普法教育,在学习内容、学习对象、学习形式上做到了“三个坚持”。

1、在学习内容上,坚持以普法必读教材和专业法为主,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补充。

五年来,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主要抓了以下五大内容的学习:(1)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重要论述;(2)国家人口计生委和省普法办统一布置的学习内容,包括宪法、婚姻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干部法律知识读本、WTO法律知识读本等;(3)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一法三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收养法、劳动法、统计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4)国家和本委规划要求的内容,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5)省委组织部和省直机关工委统一布置的内容,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

2、在学习对象上,坚持覆盖全体干部职工,突出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

省人口计生委领导多次在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上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家“一法三规”和省条例等法律法规。

在抓好领导干部重点学习的同时,我委还定期举办市、县(市、区)分管领导和人口计生委主任(局长)培训班,目前已经举办了8期。由省人口计生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不定期举办县、乡两级计划生育分管领导培训班,把国家“一法三规”和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期分批地培训教育。

3、在学习形式上,坚持以个人自学为主,着重抓好集中学习

根据“四五”普法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采取不同的学习方式,在坚持以个人自学为主的基础上,对重点学习内容进行了集中学习。委本级集中学习时间共为24天,168课时,平均每年为42课时,比“三五”普法期间的集中学习时间增加了三分之二以上。在学习过程中,做到学习教材所有干部人手一册,包括宪法、婚姻法、行政许可法、人口法、省条例等。2003年在宁波召开了“贯彻执行省条例规范收养行为法律问题”的专题研讨会,2005年在杭州召开了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法律衔接有关问题的座谈会等。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各市、县(市、区)计生委主任(局长)和政法处(科)长进行集中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结业证,全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普遍建立了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把普法考试成绩存档,作为对干部考核、任用时的参考依据。同时,积极鼓励在职干部进行法律专业学历教育,我委机关政法处干部通过在职学习均获得法律本科学历证书。

(三)虚实结合,扎实推进人口计生系统依法治理工作

围绕“两个转变、两个提高” 的目标,坚持以法治教育宣传为重点,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把理论学习这一“虚”与具体工作这一“实”有机结合,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多种形式的专项治理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问题,积极开展本系统依法治理工作,做到普法与立法、执法、守法联动推进。

1、 广泛深入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活动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始终把法规宣传作为计生宣教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样的政策法规宣传咨询、大型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等活动,切实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引导群众依法生育。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还印发计生法规卡片、小册子等宣传品进村入户,并利用遍布全省城乡的人口学校,向育龄群众普及人口计生法规知识,利用计生协会和社区等计生基层组织对流动人口进行计生政策法规、公民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

全省人口计生部门抓住有利时机,大张旗鼓地进行专业法宣传,在全社会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人口法和省条例的高潮,并举办了各类培训班约11657期,有434万人次受到了教育和培训。同时,积极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渠道,在各级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省人口计生信息网上,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栏目和专题节目,做到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广播有声音、网络有内容

2、加快构建全省人1:1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体系。

我委根据省人大立法计划,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前后修改十稿,2002年9月3目省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公布施行。

在国家“一法三规” 和《省条例》颁布实施后,省、市、县各级人口计生育部门适时对本级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全面清理。我委及时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了委本级4 O个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并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予以了废止,对部分进行了及时修订。

目前,覆盖全省的以国家“一法三规”为基本法律,以《省条例》为主体,各市、县(市、区)贯彻省条例的《实施办法》以及省政府有关具体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配套制度为补充的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体系已初步构建。

3、坚持普法与规范执法、执法监督的结合。以依法行政内容为重点,从执法“主体、内容、行为、程序、文书”五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不符合执法人员资格者予以清退;对符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认真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并严格考试,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目前,全省人口计生系统持证人数达到48O0人左右。

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004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我省规范了再生育审批程序;经省政府批准,重新印发了《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浙人口计生委[2004]42号),使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更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我

三是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我委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人口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建立和完善了十项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基本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四是严格依法办事,注重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全省在2002-2O03年狠抓了终止收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和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工作,每年为群众减轻负担8608万元,其他乱收费、搭车收费的现象也逐渐杜绝。各地对历年的计划生育押金、保证金也进行了清退,到2003年底全省共清退计划生育押金、保证金2.5亿元,清退率达到了98%。从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免费向群众发放《婚育证明》,并规定各地所需经费由省计划生育专项经费安排。

五是执法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省各地将人13计生政策、法规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之一,普遍建立了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制度,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杭州、湖州还将生育特批政策在网上公布,实行网上审批。

4、着力用法律手段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四五”期间,我省坚持用法律手段,加大对人口计生工作重点难点的依法治理力度。

一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开展人口计生村(居)民自治,召开民主恳谈会,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通过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创建工作新机制,基础薄弱地区的工作面貌有所改观;

二是积极探索流动人口1:3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路子。全省已有60%以上的市、县(市、区)单独设立了流动人口1:3管理机构,其他地方也落实了专、兼职管理人员。其次增加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财政投入,宁波、金华等市及不少县(市、区)率先对流动人口1:3实行按常住人口的标准核拨经费,目前已经在全省推行。此外,全省还建立了流动人口13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双向考核、节育手术经费结算补助等制度,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全省的省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工作受到国家人口计生委通报表扬。

三是着力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2003年开始省政府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治理工作列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部门协调,人口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开展联合督查,省检察院、法院和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2005年初,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到我省召开刑法修改座谈会,听取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经验,为国家修改刑法提供大量素材和经验。

四是依法清理非法收养。针对非法收养扰乱正常生育管理秩序的问题,嘉兴、宁波、杭州、舟山等地贯彻执行省条例规范收养的新规定,将非法收养治理列为执法工作重点,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非法收养行为进行了合情、合理、合法处理。至2003年底,全省共清理出事实收养人数为25227人(其中符合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有11903人),现已有7249人办妥了合法收养手续;发现非法收养11949人,已依法处理5455人。

五是重点研究探索解决省条例执行中的难点。各地针对行政执法难问题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近年来台州市计生系统在强化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合同管理、实施执法联动、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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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2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