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以及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有偿使用市政设施项目收费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四)将行业业务咨询、行业调研、项目论证、资产评估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五)增加城市排水许可职责。 (六)加强城市绿化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供水、排水、路灯灯饰、房屋拆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道燃气等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建设、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园林设施的维护和改造,负责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建设的审核及竣工验收,参与“园林式”单位的评审。 (五)负责城市供水、用水、节水、排水和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公用路灯、公共灯饰的建设和管理,管理城市户外广告。 (七)负责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指导县(市)房屋拆迁工作。 (八)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区重点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九)负责市区城市管道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城市管道燃气发展规划,监管市区管道燃气安全。 (十)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城市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活动。 (十一)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技术攻关,负责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法规科。拟订城市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本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指导、监督房屋拆迁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投诉等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三)安全技术科。负责安全生产及技术、质量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减排工作;承担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审查、施工指导和竣工验收;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监督管理市区管道燃气;管理市区路灯、灯饰。 (四)市政科。编制市政设施的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维护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占用、开挖城市道路的审核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的审查等前期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园林科。编制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等,审核城市绿化企业资质、及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砍伐和迁移城市树木等项目。 (六)市容环卫科。编制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各项目的工作标准、规范并监督执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各区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环卫设施建设、物资采购和分配工作;管理城市户外广告。 (七)计划财务科。编制城建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建设、养护、维修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局统计资料的汇总、上报和分析工作。 (八)人事科(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服务、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五、其他事项管理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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