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内设机构(办公室 立案庭 刑事审判第一庭 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三庭 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监督庭 执行局(副处级) 执行一庭 执行二庭 执行三庭 研究室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政治处(副处)) 法院简介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3 月挂牌办公,内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 法警支队等审判业务机构,下辖4个基层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陆丰县人民法院、陆河县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派出人民法庭15个。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对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工作职责其要工作职责是:审判法律规定和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以及市中级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参与立法活动,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等等。 职能配置主要职责市法院是市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对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市法院管辖的以及市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负责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领导院直属单位和社团工作。 (十二)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三)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市法院负责的工作。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法院设16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 2、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3、承办审判委员会会务及其日常工作。 4、负责与市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5、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督导员的联络工作;指导法官协会的日常工作。 6、 负责院总值班、院印章管理、传达和收发工作。 7、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指导工作。 8、负责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负责院机关、全市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 9、负责本院和下级法院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规划、管理工作。 10、负责图书管理和发行工作;负责办理本院的外事事务。 立案庭1、负责市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 2、审查不服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不服中级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等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等保全裁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4、审理管辖异议、管辖权争议、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上诉和其他程序性案件。 5、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 6、负责信访的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7、负责书记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刑事审判第一庭1、审判第一、二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案件。 2、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 3、审理涉外移管案件。 4、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5、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刑事审判第二庭1、审判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 2、 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民事审判第一庭1、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凭、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办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2、 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3、 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4、 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5、 指导人民法庭的审判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1、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破产案件。 2、 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 3、 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4、 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三庭1、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2、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证劵、期货、票据、公司、股权、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信用证案件。 3、 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 4、 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5、 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6、 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7、 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1、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审批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4、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5、审查处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和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各类赔偿申诉。 6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审判监督庭1、审判省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2、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经基层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基层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3、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执行局(副处级)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强化执行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管理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和执行三庭。 执行一庭负责执行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统一调配全市法院执行力量和装备,组织全市执行大会战和专项执行统一行动;组织全市内法院之间的交叉执行,审查受理非诉讼案件的申请强制执行;处理执行中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 执行二庭管理本市与外市法院之间、本市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案件;负责协调本市与外市法院之间、本市法院之间执行争议的案件;负责协调地方各部门及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分歧或争议;督促、催办上级部门和领导同志批办的执行案件及下级法院久拖未执结的案件;纠正下级法院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的案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执行本院和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出并组织实施需要提级执行案件。 执行三庭研究提出全市执行工作总体部署,掌握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动态,负责执行局文秘、会议、调研、信访、档案等工作;负责执行案件的司法统计;研究答复执行工作中适用法律问题;配合干部管理部门协管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各审判业务庭除上述主要职能外,都具有下列全部或部分职能: 1、 审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示案件。 2、 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和审理中的诉讼保全。 3、 办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以及领导交办案件。 4、 开展相关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及协调。 研究室1、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编辑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 2、负责司法统计。 3、参与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的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 4、就适用法律问题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5、负责编写《案例选编》和法院年鉴工作。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1、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本院机关有关行政事务管理,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2、指导基层人民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两庭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3、负责本院及下级法院的通讯管理工作。 4、负责本院(含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5、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6、负责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7、指导和监督机关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1、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2、 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 3、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追究工作。 4、查处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5、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政治处(副处)1、主管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2、 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3、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4、负责本院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 5、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制度。 6、负责全市法官等级评定和司法警察警衔的管理工作。 7、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 8、研究制定全市法院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在职干部进修等工作。 9、 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 10、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单位司法警察支队,正科级行政单位1、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2、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3、指导、监督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3、 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 4、 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5、 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6、 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7、 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1、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审批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4、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5、审查处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和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各类赔偿申诉。 6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审判监督庭1、审判省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2、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经基层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基层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3、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法院荣誉建院以来,汕尾市两级法院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全面推进法院各项工作。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为促进发展、保障改革、维护稳定,建设平安汕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4年至今,两级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32673 件。坚持抓队伍促审判,大力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司法业务和党风廉政建设。至2009年底,市中院本科以上学历所占的比例为 73.2 %。有15篇论文在全省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上获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个人和集体共有 68人﹙次﹚。其中,荣获最高院“全国人民满意好法官”1人,荣获“全国人民满意好警官”1人,荣获国务院“全国反假币先进个人” 1人,荣获最高院“先进个人”1人,荣获最高院“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1次;荣获省高院“全省人民满意好法庭”1次,荣获“全省人民满意好警队” 1 次,荣获省高院“人民满意好法官”1人,荣获“全省人民满意好法警” 1 人,荣立一等功 9人(次),荣立二等功16人(次),荣立三等功23人(次)。 法院地址地址:汕尾市腾飞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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