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释义 | 文联简介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陕西省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陕西省委员会领导的,由陕西省12 个文学艺术家协会,11 个地市文联和陕西省的产业 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 是中共陕西省委和省人民政府联系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工作者联系社会、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陕西省文联 成立于1950 年,1956 年停止对外办公并撤销,1983 年12 月恢复成立。 陕西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现有国家正式编制和全额拨款的团体会员单位29 个,包括11 个市(区)级文联、12 个直属文艺家协会(剧协、音协、美协、影协、视协、书协、曲协、舞协、民协、摄协、杂协、评协)和5 个产业行业文联(铁路、电力、邮政、神剑、公安),加上下属的民办文艺社团,会员数超过两万人,业务囊括了全省文艺领域。 陕西省文联内设5 个部室:办公室、人事处、组织联络部、创作评论部和老干处,并按有关规定设有机关党委和纪检组。 陕西省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通过开展文化艺术活动、组织文艺创作、深入基层采风、召开学术研讨、举办文艺评奖、进行人才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对各团体会员和广大文艺工作者发挥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促进全省文艺界的团结和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 陕西省文联依法维护各团体会员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倾听和反映文艺家的意见和呼声,为他们改善创作条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提供帮助。 陕西省文联重视并加强同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文联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界的交流合作,增进与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文艺界人士的联谊交往,并 广泛开展对外文学艺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和推动各个团体会员开展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而努力。 文联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陕西省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陕西省委员会领导的,由全省各文艺家协会,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省性产业文学艺术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工作者联系社会、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本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 第四条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促进全省文艺家的团结,通过团体会员增进党与非党文艺家之间、各民族文艺家之间、老中青文艺家之间的联系,为文艺生产创造一个团结、奋进、活跃、和谐的良好环境。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受政府委托对文艺界有关省属学会、研究会和其它学术性、专业性社会团体代行管理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慰问、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训、演出展览、艺术教育、书刊出版、影视制作、文艺考级、文艺评奖、社团审批、活动管理、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联系;并通过团体会员间的交流活动和调查研究,促进团体会员更好的为文艺家服务,向有关方面反映文艺界的情况和要求,承担团体会员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 第六条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繁荣发展文化艺术事业。 第七条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培养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推进文艺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八条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条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第十二条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省性的文艺家协会,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驻省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文艺工作者集体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同于团体会员。全省性的产业文学艺术联合会提出申请并经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全省委员会。 第十五条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位主要负责人接任,并经全委会通过。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查陕西省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常务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下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常务副主席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陕西省文联。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西安。 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 SHANXI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 ”。缩写为:“ SHAANXI FLAC”。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陕西省文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省代大表会通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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