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 |
释义 | 简介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是由清华大学于2000年12月7日批准成立的跨院系的学术研究机构,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环境系、水利系、热能系、核能技术研究院的相关研究人员共同组成,行政上依托清华法学院。中心设立的目的在于,综合利用清华大学在环境、资源、能源、管理、法律等领域的多学科优势,加强有关环境、自然资源、能源的法律和政策研究,以便更好地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并为国家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事业服务。 中心设立的背景,是整个社会对环境、资源与能源法治建设和相关研究、教育的迫切需求。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增列为法学10个二级学科之一;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环境资源法学增列为法学本科16门核心课程之一。清华大学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还将“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政策与能源法研究”列为重大实践研究课题之一。 中心自成立以来,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2007年4月11日,清华大学科研院转发《清华大学2006~2007学年度第18次校务会议关于对2004年以前成立的校级科研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和认定的决定》,中心再次被认定为校级交叉研究类科研机构。 在教学和人才培养方面,为法学院本科生开设《环境资源法总论》、《国际环境法》两门课程,招收培养专门从事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研究的硕士研究生,招收从事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研究的博士生,并与环境系、核研院、公共管理学院等合作培养从事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中心多次主办了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国际学术会议;完成和正在承担 10余项由国家、省部、地方或者清华大学资助的科研项目,参加了多项国际合作项目,中心研究人员多次作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亚洲开发银行等机构的咨询专家参与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其中包括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专家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专家建议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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