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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英北京条约(续增条约)
释义

§ 历史背景

中英北京条约(续增条约)

兹以两国有所不惬,大清大皇帝与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保其嗣后不至失和,为此大清大皇帝特派和硕恭亲王奕,大英大君主特派内廷建议功赐佩带头等宝星·会议国政世职上堂内世袭额罗金并金喀尔田二郡伯爵额尔金,公同会议,各将本国恭奉钦差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谕、敕书等件,互相较阅,均臻妥善。

§ 内容

现将商定续增条约开列于左:

第一款一、前于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约,本为两国敦睦之设,后于己未年(咸丰九年,1859年)五月大英钦差大臣进京换约,行抵大沽炮台,该处守弁阻塞前路,以致有隙,大清大皇帝视此失好甚为惋惜。

第二款一、再前于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九月大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大英钦差大臣额尔金,将大英钦差驻华大臣嗣在何处居住一节,在沪会商所定之议,兹特申明作为罢论。将来大英钦差大员应否在京长住,抑或随时往来,仍照原约第三款明文,总候本国谕旨遵行。

第三款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原约后附专条作为废纸,所载赔偿各项,大清大皇帝允以八百万两相易。其应如何分缴,即于十月十九日(12月1日)在于津郡先将银伍拾万两缴楚;以本年十月二十日,即英国十二月初二日以前,应在于粤省分缴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内,将查明该日以前粤省大吏经支填筑沙面地方英商行基之费若干,扣除入算;其余银两应于通商各关所纳总数内分结,扣缴二成,以英月三个月为一结,即行算清。自本年英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咸丰十年,1860年)八月十七日,至英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庚申年(咸丰十年,1860年)十一月二十日为第一结,如此陆续扣缴八百万总数完结,均当随结清交大英钦差大臣专派委员监收外,两国彼此各应先期添派数员稽查数目清单等件,以昭慎重。再今所定取偿八百万两内,二百万两仍为住粤英商补亏之款,其六百万两少裨军需之费,载此明文,庶免棼纠。

第四款一、续增条约画押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为通商之埠,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贸易,均照经准各条所开各口章程比例,画一无别。

第五款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定约互换以后,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英钦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

第六款一、前据本年二月二十八日(1860年3月20日)大清两广总督劳崇光,将粤东九龙司地方一区,交与大英驻扎粤省暂充英法总局正使、功赐三等宝星巴夏礼代国立批永租在案,兹大清大皇帝定即将该地界付与大英大君主并历后嗣,并归英属香港界内,以期该港埠面管辖所及庶保无事。其批作为废纸外,其有该地华民自称业户,应由彼此两国各派委员会勘查明,果为该户本业,嗣后倘遇势必令迁别地,大英国无不公当赔补。

第七款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所定原约,除现定续约或有更张外,其余各节,候互换之后,无不克日尽行,毫无出入。今定续约,均应自画押之日为始,即行照办,两国毋须另行御笔批准,惟当视与原约无异,一体遵守。

第八款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原约在京互换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京外各省督抚大吏,将此原约及续约各条发钞给阅,并令刊刻悬布通衢,咸使知悉。

第九款一、续增条约一经盖印画押,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和约亦已互换,须俟续约第八款内载大清大皇帝允降谕旨奉到,业皆宣布,所有英国舟山屯兵立当出境,京外大军即应启程前赴津城,并大沽炮台、登州、北海、广东省城等处,

俟续约第三款所载赔项八百万两总数交完,方能回国,抑或早退,总候大英大君主谕旨施行。

以上各条又续增条约,现下大清、大英各大臣同在京都礼部衙门盖印画押以昭信守。

大清咸丰十年九月十一日

大英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 资料来源

(选自《海关中外条约》第1卷,P430-434)

§ 注释

①按此约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1858年6月26日)订于天津。原书于此约末尾签字处未注明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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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1:4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