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空间视觉权 |
释义 | 概述走在繁华的广州街头,到处可见各种类型的户外广告,每到夜晚,那些流光溢彩,用灯箱、霓虹灯制作和 一种被称为LED(发光二极管)的大型电子屏幕广告,与万家灯火交相辉映,折射出这座不夜城空前的活力。 然而,从2009年3月12日开始,广州市工商局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决定停止所有户外广告的登记、续期和变更,其直接后果,便是全市所有到期的户外广告无法办理一年一度实际为备案性质的续期手续,使得原本合法的广告处于非法状态。 质疑现实中,如果某某大厦是地方政府或国企的物业,那好说,户外广告位当地部门想拍多少就拍多少,只要 有人愿意掏钱就行。但问题是,目前不少临街建筑的产权是公民和法人的,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其视觉空间并非常说的公共空间,其支配权当属物业业主,而非哪级政府部门。那么,广州市相关部门,为何硬说空间视觉权是政府的呢?据知情人透露,广州市户外广告总营业额约为15亿元左右。由于受40%提留款项的驱动,相关部门便不惜罔顾法律,将空间视觉权归到自己名下,并将其当作收取“管理费”的工具。 事实上,政府部门不是盈利机构,没有上交多少利税的义务。它的主要工作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在这个意义上,相关职能部门出面规范户外广告市场,应该说是责无旁贷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未经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就可以巧立名目,将公权力置换成真金白银以“自肥”。倘若,变着法儿与民争利,那与构建服务型政府,恐怕就有南辕北辙之嫌。 相关评论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认为,广州市政府要收取户外广告收益的40%,首先必须说明收费的依据是什么,因为这不是政府的物业。如果认为这个行业存在暴利,政府要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进行调节,就需要充分的调查论证,包括举行听证会,没有任何理由的收费是不合法的。 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如果户外广告设置在私有产权的物业上,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作为管理者,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户外广告位的设置进行审批,但无权从中获取任何商业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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