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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西省微生物学会
释义

江西省微生物学会原属中华医学会江西分会,于1957年成立。1959年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决定改称为江西省医药卫生学会微生物学会。理事会由易煌、林启鹏、赖东跃、邱明庆、林世流5人组成,易煌为理事长。

学会简介

1963年江西省医药卫生学会撤消,微生物学会成为独立组织,办公室设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江西分院。同年11月27日中国微生物学会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易煌代表江西会员出席会议。1964年4月10日改名为中国微生物学会江西分会,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由易煌、林启鹏、赖东跃、潘达鑫、邱明庆、龚天恩、王宝山七人组成,易煌为理事长,林启鹏为副理事长,秘书何晓青,会员共29名。其中普通微生物学1人,土壤微生物学1人,医学微生物学13人,兽医微生物学5人,病毒学1人,免疫学4人,寄生虫学4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学会停止活动。1978年根据江西省科协指示,微生物学会恢复活动。挂靠江西医学院,由赖东跃负责成立恢复小组,对老会员进行了重新登记,共44人。同时对全省的微生物学工作者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发展了新会员40余人。

1979年1月21日经省科协批准,第二届理事会正式恢复学会活动。根据省科委(79)赣科协字第04号批准,1980年3月19日至3月21日在江西饭店召开了“江西省微生物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代表40人,其中医学微生物专业22人,工农基础、兽医方面18人,会议增选了第二届理事会理事13人。连原理事共20人。理事长为易煌;副理事长为赖东跃、潘达鑫、吴海昌;秘书长为赖东跃(兼任);副秘书长:王宝山、邱明庆;秘书:黄淑云。

学会发展至今已产生8届理事会,第八届理事会由38人组成,常务理事由13人组成,陈海晏为理事长,涂国全、伍学洲、何后军、孙吉昌为副理事长,李文为秘书长。第八届理事会含4个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科技开发工作委员会和科普教育工作委员会)以及4个专业委员会(医学微生物学专业委员会,工、农、基础微生物学专业委员会,兽医微生物学专业委员会,免疫学微生物学专业委员会)。目前有新、老会员800余人。

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交流是学会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1997年9月,江西省微生物学会在庐山举办一次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即“97庐山全国微生物学学术研讨会”。在新的时代里,学会积极为推进地方经济发展及科技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目前学术活动的方式主要有:举行学术年会、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举办学习班,组织科普宣传,邀请外国和国内专家讲学,传达出国访问考察报告等。虽然经费紧缺,但学会还是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为江西省的医学、农业、工业和畜牧业等的发展做出贡献。

学会建立了严格的工作制度。秘书长、副秘书长是学会日常工作主要办事人员,规定每月开碰头会一次。讨论、处理学会工作,凡是有关学会工作,都必须提出讨论,共同作出或提出初步方案或建议。凡重要事件来不及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则应同理事长协商作决定,或交常务理事会讨论作出决定,以做到民主办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2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和学术年会。

学会经费来源主要为省科协拨款,个人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会费、会员单位资助以及科技服务收入等。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英文名称是Jiangxi Society for Microbiology,英文缩写是JSM)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江西省微生物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是由江西省从事微生物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非盈利地方性法人的社会学术性团体,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微生物学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江西微生物科学技术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团结广大微生物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江西的微生物学事业,促进微生物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尽快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的崛起,加速江西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主管单位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 江西医学院微生物学教研室。邮编:33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各种学术活动,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加强与各学会之间的联系;

(二)开展与微生物有关的技术咨询和讲座,普及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表彰、奖励在微生物学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五)开展科技论证和科学咨询,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

(六)编辑江西省微生物学会内部通讯和有关学术资料,通报学会工作,介绍微 生物学新知识、新技术,加强本学会会员之间的联系;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受托协办中国微生物学会会员的入会申请工作。

(八)组织会员积极参加中国微生物学会的各种学术活动,不断提高江西微生物学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学会工作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凡具有相当中级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微生物学界的领导干部、企事业人士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五)团体会员:与微生物学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退会的手续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入本会,应提交入会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一份。

(二)对加入本会会员,本会可推荐加入中国微生物学会成为中国微生物学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民主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等额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一般不少于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凡对本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微生物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 2004年12 月 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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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4: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