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林省运输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吉林省运输协会成立于1986年5月。1991年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本会的主要职能是:在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下,在省运管局的领导下,本着为政府和会员“双向服务”的原则,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行业发展开展业务人员培训、行业资质认证、行业自律考核等服务。会址设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 本会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先后成立了道路客运站务专业委员会、道路客运经营者专业委员会;物流专业委员会;设立了办公室、宣传部、培训部、专业委员会工作部、信息部、财务部6个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21人。拥有会员单位297个,会员范围涵盖了我省9个地区、1个专管区,其中包括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道路运输协会54个,客运、货运站场、物流企业等200余家。 2008年6月,本会依照《章程》规定召开了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成员,其中会长1人(由省运管局局长兼任),副会长8人(其中1人兼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人员,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组织机构会 长:闫长文 副会长兼副秘书长:刘德才 副会长:王浩然 王晓平 赵东明 许录春 许明哲 王治安 姜万秀 办公室:孙叶红 协会办公室职能 1、组织协调各个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 2、负责文秘、档案和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3、负责民政部门所核发执照的年检审工作; 4、指导、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各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 5、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 6 、负责国内外相关社会团体互访活动的接待、安排; 7、组织适合本行业特点的各类技术服务、服务质量达标评比竞赛活动。 宣传部:方永明 宣传部工作职责 1、做好《吉林公路运输》编辑、印制、发行工作。 2 、搞好省内“文明客运站”、“诚信客运企业”、“星级班 车”、“十强物流企业”的创建工作。 3、配合信息部做好传媒工作中公益广告的内容,文字把关工作。 培训部:崔宝喜 培训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 2.制定培训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推广新技术,指导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4.组建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库,及时、准确完成道路运输企 业申报的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召开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评审会议,汇报初评结果和意见,并按呈报程序上报主管部门。 5.负责培训部公文的审阅、呈报及培训部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6.负责组织人员,按客运站监督、考核标准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束后,建立监督、考核档案,并提出年度考核意见,报省运输管理局核准,核发《汽车客运站级别证书》。 信息部:丁兵 信息部工作职责 1.负责网站资料的整理,网站资料的更新及网站资料的定期修改。 2.网站论坛及调查内容的反馈,更新,上报。 3.客运站媒体广告跟踪,审核。负责客运站多媒体设备硬件维护,多媒体正常播放,详细内容记录。 4.负责单位的输入输出硬件设备的维护与调试工作。 5.负责协会办公楼的防火工作。 财务部:陈艳波 财务部工作职责 1、起草年度经营计划,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执行、监督、检查,总结经营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2、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税收政策和法规,制订和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政策、纳税政策及管理政策 3、协会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协会的会计档案及合同等法律凭证的保管。 4、编写协会经营管理状况的财务分析报告。 5、综合统计分析协会现金流量及各项业务情况。 6、做好协会会费及站务费的收取工作。 7、税务报表的填报及申报工作。 8、库存现金的管理和银行对帐工作 9、和各协作单位的沟通对帐工作。 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秦兴文 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工作职责 1、负责协会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配合协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备,组织会议定期召开,收集会议形成决议。编写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下发会员单位,引导行业工作的开展。 2、负责受理会员单位各种诉求意见,协调政府帮助会员单位工作重难点问题,督办诉求意见落实情况。及时向会员单位反馈处理结果。 3、根据各专业委员会年度安排主要工作:及时督办工作落实开展情况。 4、完成领导交办临时工作任务。 自律公约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企业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树立安全生产、文明服务、诚信经营、恪守承诺的道路运输企业形象,着力提高道路运输企业社会服务能力,促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稳步健康发展,吉林省运输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特向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发出如下倡议: 一、弘扬奉献精神,保障运输生产。弘扬道路运输行业服务于国家、奉献于社会的行业精神,着眼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提升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圆满完成重要物资和旅客运输任务,努力构建和谐道路运输。 二、加强行业自律,树立企业形象。强化行业责任意识,实现企业自强、自信、自律及自我管理,弘扬“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坚持诚信为本,强化企业信誉。企业要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用户满意为宗旨,增强法律意识,遵守行规行约,完善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行为,重合同、讲信用、守规章,强化企业信誉。 四、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企业要积极拓宽发展思路,改善经营结构,强化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在经营中不搞乱收费,不扰乱市场,不搞低质培训,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环境。 五、强化服务意识,弘扬企业文化。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从业人员坚持持证上岗、服务热情;服务设施整洁,服务标志醒目,服务承诺到位,让用户感到称心、放心、舒心、温馨。 六、强化安全责任,健全安保措施,企业要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立足预防,标本兼治。教育驾驶人员遵章守规,正确操作驾驶,坚持不超载、不超限、不超员、不超速,不酒后驾车,纠正、堵塞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运输安全。 七、建立合作机制,共创互利双赢。企业要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交流,识大体、顾大局、守行规、讲信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合作交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构建和谐运输,促进行业兴旺繁荣。 专业委员会经营者专业委员会吉林省运输协会客运经营者专业委员会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运输协会客运经营者专业委员会属吉林省运输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全省道路客运企业和个体客运业户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会员和政府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具有组织、协调、服务功能,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当好参谋助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和政府服务。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旅客运输工作委员会、吉林省运输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吉林省民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会员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会地址在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要是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具体任务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并承担与本专业有关的管理课题研究,开展现代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可行性论证,探索适合我省及会员单位的现代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模式,开展省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广新经验、新方法、新技术,为会员提供各种形式的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 (三)按照本专业的特点,组织多种形式的客运管理、经营、驾乘人员技术业务培训。 (四)组织商定有关本专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监督实施。 (五)开展道路客运及相关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整理和研究工作,对现代道路客运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管理法规、技术标准、业务规章及重大道路客运科研项目提出建议; (六)组织道路旅客运输的各类服务质量达标竞赛活动; (七)协调本行业与相关行业的关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本省范围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相关的机构、个体运输户,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经自愿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办公会议审定后,均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权力: (一)在本专业委员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的优先权及优惠权。 (四)优先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五)有权要求本专业委员会帮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六)有权参与行业价格政策的讨论及建议,优先参加行业内价格听证会,有权对本行业相关市场进行监督、举报,并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建设性意见,由本专业委员会代表会员意志向政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会员优先获取本专业委员会相关信息(情报),并有权要求本专业委员会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委员会条例。 (二)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任务,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利益和声誉。 (四)及时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专业委员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会员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一)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专业委员会同意,办妥有关手续,缴回会员证书,既可退会。 (二)会员不履行义务,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或损害本专业委员会利益和声誉,批评教育无效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自动退会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本专业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由有关单位推选的方式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兼任会员代表的职责;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情况难以任职时,原推荐单位可以提出调整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办公会议决定。在委员会的构成上,要体现客运经营者是专业委员会的主体。 (二) 理事会的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3.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4.选举常务理事、主任、副主任委员; 5.处理其他属于本专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委员会的职责,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常务理事会由20人组成,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的专业委员会办公会,讨论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停止,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提出,并经全体理事会通过,报省运输协会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在国家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全体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省运输协会,经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 道路客运站务专业委员会吉林省运输协会道路客运站务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运输协会道路客运站务专业委员会属吉林省运输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各类道路运输客运站自愿参加的社会群众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会员和政府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具有组织、协调、服务功能,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当好参谋助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和政府服务。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站场专业委员会、吉林省运输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吉林省民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会地址在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吉林省运输协会办公楼)。 第二章任 务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要是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具体任务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并承担与本专业委员会有关的科技课题研究,开展现代道路客运站务经营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可行性论证,探索适合我省及会员单位的现代道路客运站务管理模式。开展省内外同行业的管理经验交流与合作,推广新经验、新方法、新技术,为会员提供各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 (三)按照本行业的特点,组织各种形式的道路客运站务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培训。 (四)组织商定有关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监督实施; (五)开展道路客运站务及相关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整理和研究工作,对现代道路客运站务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管理法规、技术标准、业务规章及重大站务科研项目提出建议; (六)组织企业的资格认证和等级初审; (七)组织各级客运站的各类服务质量达标竞赛活动; (八)协调本行业与相关行业的经济关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本省范围内的道路运输客运站及相关的机构、企业,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经自愿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或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会议审定后,均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权力: (一)在本专业委员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的优先权及优惠权。 (四)优先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五)有权要求本专业委员会帮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六)有权参与行业价格、技术经济政策的讨论及建议,优先参加行业内价格听证会,有权对本行业相关市场进行监督、举报,并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建设性意见,由本专业委员会代表会员意志向政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会员优先获取本专业委员会相关技术、经济信息(情报),并有权要求本专业委员会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委员会条例。 (二)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任务,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利益和声誉。 (四)及时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专业委员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会员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一)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专业委员会同意,办妥有关手续,缴回会员证书,即可退会。 (二)会员不履行义务,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或损害本专业委员会利益和声誉,批评教育无效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自动退会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各级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本专业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由有关单位推选的方式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兼任会员代表的职责;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情况难以任职时,原推荐单位可以提出调整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办公会议决定。在理事会的构成上,要体现客运站是专业委员会的主体。 (二)理事会的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2、听取和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4、选举常务理事、主任、副主任委员; 5、处理其他属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的专业委员会办公会,讨论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停止,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提出,并经全体委员会通过,报省运输协会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在国家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全体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省运输协会,经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 物流专业委员会吉林省运输协会物流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运输协会物流专业委员会属吉林省运输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各类道路运输物流企业、营业性货物运输企业、货运场站、信息配载业户以及物流应用企业等自愿参加的社会群众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会员和政府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组织、协调、服务功能,当好参谋助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和政府服务。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物流专业委员会、吉林省运输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吉林省民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会地址在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吉林省运输协会办公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要是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具体任务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并承担与本专业有关的科技课题研究,开展现代物流经营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可行性论证,探索适合我省及会员单位的现代物流管理模式。开展省内外同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广新经验、新方法、新技术,为会员提供各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 (三)按照本专业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组织物流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培训。 (四) 组织商定有关本专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监督实施; (五)开展物流及相关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整理和研究工作,对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管理法规、技术标准、业务规章及重大项目提出建议; (六)组织企业的资格认证和企业等级初审; (七)协调本行业与相关产业的经济关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本省范围内的道路运输物流企业及相关的机构、企业,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经自愿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或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会议审定后,均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权力: (一)在本专业委员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的优先权及优惠权。 (四)优先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五)有权要求本专业委员会帮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六)有权参与行业价格、技术经济政策的讨论及建议,优先参加行业内各市场的价格听证会,有权对本行业相关市场进行监督、举报,并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建设性意见,由本专业委员会代表会员意志向政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会员优先获取本专业委员会相关技术、经济信息(情报),并有权要求本专业委员会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委员会条例。 (二)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任务,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利益和声誉。 (四)及时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专业委员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一)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专业委员会同意,办妥有关手续,缴回会员证书,即可退会。 (二)会员不履行义务,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或损害本专业委员会利益和声誉,批评教育无效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自动退会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各级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本专业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由有关单位推选的方式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兼任会员代表的职责;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情况难以任职时,原推荐单位可以提出调整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办公会议决定。在理事会的构成上,要体现企业是专业委员会的主体。 (二)理事会的职责是: 1、 听取和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 审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3、 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4、 审查本专业委员会财务预决算; 5、 选举常务理事、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室主任;聘请本专业委员会的名誉委员、名誉主任、顾问和高级顾问; 6、处理其他属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的专业委员会办公会,讨论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常务理事会按照行业特点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办公室,作为本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聘请名誉委员、名誉主任、顾问或高级顾问。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本专业委员会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三)政府主管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四)国内外社会、经济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五)非会员委员单位提供的资助;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六条 经费开支: (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 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课题研究和制作经费及评审费; (四)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及相关开支; (五)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劳保福利和差旅费; (六)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 (一) 本专业委员会会费纳入省运输协会会费管理,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执行省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 本专业委员会的财务预算经专业委员会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运输协会批准,方可实施; (三) 本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决算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并接受审议;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停止,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团体会员提出,并经全体委员会通过,报省运输协会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在国家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业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全体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省运输协会,经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吉林省运输协会;(英文名称为:JiLin Transpor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LTA 第二条 吉林省运输协会是经吉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吉林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由全省道路运输业及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社团组织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全省道路运输业提供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护国家利益,依法维护道路运输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本行业内部及社会关系。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准绳,努力实现道路运输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在吉林省交通厅、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下,依法组织和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25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沟通会员和政府及其部门的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二)承办政府部门授权、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围绕交通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积极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改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建立行规行约,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建立客运站及客运班车媒体平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及商业广告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在客票背面印制广告。推广新技术、新经验。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五)根据授权组织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技术、业务、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组织开展行业资质认证及站级核定工作,根据国家道协要求开展好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工作。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八)积极组织会员,尤其是中小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 (九)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规范会员的对外交往活动,积极组织会员做好保障措施,主动参与协调对外经营活动的争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 积极参与本行业的技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参与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推广工作,参与商务、服务性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十一) 协助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抓好道路运输行业的两个文明建设活动,并根据授权进行行评行检和评优选先工作。 (十二) 组织行业内从业人员及会员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健康的文体活动和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 (十三) 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为行业经营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及修改,做好调研工作。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欺行霸市、居间盘剥、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十四) 承担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省内各市(州)、县(市、区)道路运输协会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含客运、货运、驾驶员培训、搬运装卸、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物流、信息配载和客货运输场站(枢纽)下同)、道路运输行业科研、教育、出版等事业单位;为道路运输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等相关行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热心道路运输事业的专家、学者、有经验的管理人员,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单位及个人; (二) 自愿加入本会并愿意积极参与本行业工作和活动; (三) 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会秘书处审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或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批难; 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 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各项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免费获得本会《吉林道路运输》刊物或其他信息资料; (四)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的优先权及优惠权待遇; (五)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六) 会员在本会组织下,有权参与行业价格、技术经济政策的讨论及建议,优先参加行业内的价格听证会,有权对道路运输业市场进行监督、举报,并向本会提交建设性意见,由本会代表会员意志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 要求本会帮助解决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问题;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给予书面提醒,保留会员资格一年,其间不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会员因转产、停业、破产,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本会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本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理事会组成和增补、调整、罢免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印发会议文件,或通过内部刊物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的人数为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情况难以继续任职时,理事单位可以提出调整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任免。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变更、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制定协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和行规行约;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授权秘书处向 新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款职权。常务理事会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方可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讨论本会日常工作中需由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按照行业特点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聘用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批准,由秘书长聘用。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下设必要的工作部门,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可根据实际条件和业务需要设置科研、咨询、培训等组织或机构,承担道路运输业经济、法律、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课题研究任务。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置、合并、分设、撤销,由秘书处报请会长办公会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行业生产和专业特点以及发展的需要,按专业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分会)和专家委员会,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安排开展日常业务活动。上述机构的业务活动和管理,按照《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专业机构工作条例》和《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上述机构的设置、合并、分设、撤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按规定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领导干部为本会的名誉理事、名誉会长、顾问或高级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并热爱本会工作,积极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并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通常连任不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名誉会长人选;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主管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三)国内外社会、经济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一)办公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费; (二) 日常办公经费; (三) 各类行业业务活动经费、招待费; (四)行业调查和课题研究经费; (五)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福利、社会保障和差旅费、培训费; (六) 补助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 (七)专业人员、专家聘用劳务费; (八) 宣传出版经费、文体活动费; (九) 政府无经费委托的工作经费; (十)行业公益事业经费; (十一) 办公用房租金及会议经费; (十二) 其它为保障正常工作的必要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财务预算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财务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并接受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财务核算有关规定处理财经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 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管理工作具体情况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社会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妥善安置本会工作人员及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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