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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胡太平
释义

胡太平,男,汉族,1955年8月生,陕西蓝田人,中共党员,1974年6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系统工程专业),二级大检察官。有多年基层党政工作经历,在出任现职之前,曾任陕西省公安厅厅长多年。他认为,法治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工作经历

1974.06——1977.12 在农村工作并担任领导职务。

1977.12——1981.09 东北工学院(现东北大学)金属材料系高温合金专业学习。

1981.09——1985.01 在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1985.01——1986.07 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办公厅机要处副处长。

1986.07——1988.05 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办公厅秘书长副处级秘书。

1988.05——1991.03 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政委、党委书记。

1991.03——1992.12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1992.12——1993.08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委政法委书记、副区长。

1993.08——1997.08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副区长。

1997.08——2000.03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0.03——2000.07 陕西省委办公厅主任。

2000.07——2000.12 陕西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省委政法委委员。

2000.12——2006.01 陕西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兼武警陕西省总队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省委政法委委员。

2006.01——2006.04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武警陕西省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省委政法委委员。

2006.04——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二级大检察官。陕西省委委员。

2008年1月23日,在陕西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胡太平当选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08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任命胡太平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评价

胡太平说,社会主义法律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和坚实的制度基础,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具体的设计和规制。各部门法在宪法的统领下形成了一个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共同绘制了和谐社会的制度蓝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胡太平说,检察机关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重大责任。社会主义法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制度"蓝本",要将这一美好蓝图变为现实,必须依靠法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力量,它的每一项职权都与构建和谐社会息息相关,它通过依法履行批准和决定逮捕及公诉职能,打击刑事犯罪,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规范国家权力正当合法地行使,促进依法行政;通过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可以说,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检察机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关情况

他将带领陕西省检察系统牢固树立和谐执法的思想观念,强化“五种意识”:

--强化政治意识,坚持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服务大局、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

--强化宪法意识,坚持依法治国,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法为民,不断提高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和打击刑事犯罪的能力;

--强化公正意识,坚持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文明办案,不断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

--强化责任意识,把队伍建设作为事关检察机关发展的战略任务来抓,不断提高服务构建和谐社会、西部大开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能力。 胡太平代表最后说,惟有如此,陕西省检察机关才能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职责,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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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9:4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