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非比例再保险 |
释义 | 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一般称之为超过损失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以表示责任的先后。 非比例再保险的内容非比例再保险分为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三种方式。 险位超赔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二种情况,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二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至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至3个单位的损失。 事故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有的巨灾事故如台风、洪水和地震,有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有的还有地区规定。对于事故持续较长时间的,如森林大火和地震,按一次事故或几次事故,在责任分摊上是不同的。 在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中,有一种分“层”(Layering)的安排方法,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便于不同的再保险人接受。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 由于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可以将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赔付率控制于一定的标准之内,所以,对于分出公司而言,又停止损失再保险或损失中止再保险(Stop Loss Reinsurance)之称。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中,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和接受公司的再保险责任,都是由双方协议的赔付率标准限制的。 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非比例再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在比例再保险之下,接受公司的所有保费及赔款,皆与分出公司保持一定的分配比例。非比例再保险下,接受公司并不分担任何比例责任,仅在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额时负其责任。 (2)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分配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 (3)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且再保险费为被保险人所支付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与再保业务所占原保单责任保持同一比例。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并无比例关系。 (4)比例再保险通常都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非比例再保险中,不必支付再保险佣金。 (5)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对分入业务必须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不发生未满期保险费责任。 (6)比例再保险赔款的偿付,通常都由帐户处理,按期结算,非比例再保险对赔款多以现金偿付,并于接受公司收到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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