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刑具 |
释义 | § 演变介绍 中国古代的刑具与刑罚同时产生,并随着刑罚的变化而变化。传说奴隶制早期,“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汉书·刑法志》)。斧钺、刀、锯、钻、凿、鞭、杖等都是当时的刑具。据出土实物、甲骨文以及古文献的记载,商、周时代已有专用于拘禁罪犯的桎、拲、梏等刑具。“梏”用以扣手;“桎”用以扣足;“拲”用以扣双手。殷墟小屯出土的陶俑手腕上都带有枷铐,男俑手扣在身后,女俑扣在身前。《周礼·秋官·掌囚》载:“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 封建时期,刑具逐渐规范化。随着废除“肉刑”(指断肢刺肤的刑罚),执行“肉刑”的刑具也停止使用。汉以后对刑具的规格一般都有明确规定,称为法定刑具;但非法定刑具极其繁多。 § 种类 历代法定刑具主要有以下几种: 枷 带于颈项的木制刑具。秦、汉时把带在颈项的与带在手、足的统称“械”或“三木”,无专称。晋代始称“枷”。北魏规定大枷仅使用于“大逆、外叛”等重罪,其规格是:“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魏书·刑罚志》)。北齐时一般徒刑犯若不锁即带枷。北周时死、流、徒刑均带枷。隋、唐对枷的规格均有规定。唐代“盘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唐六典》)。据《旧唐书·刑法志》载,酷吏周兴、来俊臣等人为了迫害无辜,曾于法外另制大枷十号,名曰定百脉、喘不得、突地吼、著即承、失魂胆、实同反、反是实、死猪愁、求即死、求破家。宋代,枷分二十五斤、二十斤、十五斤三等。明代法律规定:枷“长五尺五寸,头阔一尺五寸,以干木为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明律·狱具图》)。清初,凡“窃盗”、“犯奸”、“赌博”、“逃军、逃流”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均可酌量加枷。康熙八年(1669)改为“囚禁人犯,止用细链(铁索),不用长枷”。枷仅作为“枷号”刑具。即旗人犯军、流、徒罪,免于发遣服劳役,只带枷数十日即释放。枷的重量,初期定为重枷七十斤,轻枷六十斤。乾隆五年(1740)改定,“应枷入犯俱重二十五斤,然例尚有用百斤重枷者。嘉庆以降,重枷断用三十五斤”(《清史稿·刑法志》)。 杻 亦名杽械,束缚犯人手的刑具,类似后世的手铐。周、秦至汉称“梏”,与束缚足的刑具“桎”合称“桎梏”。据《隋书·刑法志》记载,南北朝时期,梁律对杻的规格已有规定。后来唐、明、清律也有规定。如《明律·狱具图》载:“杻长一尺六寸,厚一寸,以干木为之。男子犯死罪者用杻;犯流罪以下,及妇人犯死罪者不用”。 锁 亦作鏁,即铁索、铁链,是拘禁罪犯的刑具。据《汉书·西域传》、《王莽传》载,西汉已用“锁”。南北朝以后,历代对于锁的规格和使用均有规定。《隋书·刑法志》载,陈律规定:“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其五岁刑以下,并锁一重。徒并著锁。”唐代法律规定:“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元代将系于颈部的铁链称“锁”;系于腿部的称“镣”,并规定“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镣链(环)重三斤”(《新元史·刑法志》)。《明律·狱具图》载:“铁索长一丈,以铁为之。犯轻罪人用。镣链环共重三斤,以铁为之。犯徒罪者带镣工作”。 钳 均铁制。秦、汉时拘禁罪犯的刑具。套在颈项的叫钳;套在脚后跟上的叫釱。汉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在位)废肉刑后,曾用釱代替膑刑。魏武帝(曹操155~220)时又用代替刖刑。魏武帝制定《甲子科》时,由于缺乏铁,将釱改成木械,此后即不用釱。唐、宋代仍以钳作为刑具。《唐六典》载:“诸流、徒罪居作者皆著钳,若无钳者著盘枷”。宋代对于钳的轻重、长短有具体规定。元代以后不再用钳。 杖 执行笞刑或拷讯的刑具,用木、竹或荆条制成。秦代有“榜笞”刑,或即用杖执行。西汉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定《箠令》,规定:“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汉书·刑法志》)。唐代规定杖用竹制成,须“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执行杖刑时,须“背、腿、臀分受。及须数等拷讯者,亦同。其拷囚不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已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旧唐书·刑法志》)。明代的“讯杖”,用荆条制成。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执行时,笞打臀部(《明史·刑法志》)。历代酷吏于法定的杖以外,又曾使用过许多非法定的棍棒,作为拷讯刑具。《隋书·刑法志》载:“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鞵底、压踝、杖桄之属,楚毒备至,多所诬伏”。 鞭 皮革制鞭笞刑具,以鞭作为刑具的历史久远。《尚书·舜典》记有“鞭作官刑”之说。1975年 2月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西周铜器《匜》,有“我義(宜)兞(鞭)女(汝)”等铭文,证明周代确有鞭刑。周代的鞭或即荆条。晋鞭用牛革制成。《大平御览》卷六四九引《晋令》载:“鞭皆用牛皮革廉成。法鞭生葦去四廉,常鞭用熟靼不去廉,作鹄头,纽长一尺一寸,鞘长二尺二寸,广三寸,厚一分,柄长二尺五寸。”梁朝的鞭分制鞭、法鞭、常鞭三种,制鞭用生革制成,不去廉棱;法鞭也是用生革制成,但去掉廉棱;常鞭用熟革制成,不去廉棱。隋代以后鞭刑不列为正式刑罚,仅辽代“鞭烙”刑仍用鞭。 夹棍 三木夹胫,这种刑具或滥觞于宋代。《宋史·刑法志》载,宋代用“夹帮”、“超棍”作为刑讯工具。“夹帮”,即用“木索并施夹两脰(即胫)”。“超棍”,“反缚跪地,短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清代将夹棍列为法定刑具。 拶指 清代法定夹手指的刑具。《清会典事例·刑部·名例律》载,“拶指”,采用“五根圆木为之,各长七寸,径圆各五分(后改为四分五厘)”,贯以绳索,施用时夹住犯人的手指,急速收紧。 § 中国古代 令人闻之森冷,望而生畏,甚至被视为不祥之物。不知是命运使然抑或一念之差,我与这不讨人喜欢又毫无魅力可言的东西纠缠了几十年,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劣性遗产,古代刑具的收藏、研究与整理非常冷僻寂寞。在冷遇和不理解中起步,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心中的梦想,让人们通过古代刑具的实物来了解人类社会是如何从野蛮走向文明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史前阶段直至清末数千年间形成的历史产物,有精华也有糟粕,也含有许多消极因素。但大多都又侧重于重大的历史事件或重要的历史人物。对那些目前尚未引起充分注意的部分,如法律思想史、古代刑具史等也应适当予以关注。中国古代刑具始自远古,直抵近代,虽然在历史进程中常有一些罪恶作为副产品相伴而生,但其剥夺、惩罚、改造、威慑等功能谁也无法否认。在儒学“礼治”、“崇德”柔情面纱的影响下,古代刑具被视为血腥与残暴的化身,甚至被归之为传统法律文化的劣性遗产,令人不屑一顾声名狼藉。殊不知,中国古代刑具伴随着“法”从遥远的旷占鸿蒙直到1949年揭开古国历史崭新的一页,这之前都深深影响着整个中国法制思想观念。 § 文化倾向 植根于文化最深层次的价值体系,是决定文化倾向的核心。文化特点有“内倾”、“外倾”之分;“内倾”型的文化具有“重伦理,轻功利”的特征;而“外倾”型的文化则具有“轻伦理,重功利”的特征。“内倾”型论重视个人道德的自我完善,致力于内心修养,而轻视对外界的探求、进取,因而对生产、技艺等表现出漠不关心,甚至鄙弃。而“外倾”型文化则与之相反。从夏商周三代沿袭下来的千年奴隶制生产方式遭到破坏,新的封建生产方式出现并取而代之,要求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相适应的社会大变革此起彼伏,汹涌澎湃。以秦国“外倾”型文化为主的法家,万马激越,革故鼎新,施行了颇有特色、内容丰富、规模浩大的封建化革新。“以杀去杀 ,虽杀可也;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的严刑峻法,推动了刑具的跨跃式变革。而皇帝以个人喜恶,随心所欲地立法、司法,专权的宦官、酷吏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在制造无数残酷冤狱的同时,也创造出林林总总设计精巧,式样新奇的刑具。其名目之繁多,方式之酷烈,手段之野蛮,闻之即令人丧胆,成为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积沉中最污秽的渣滓。 § 古代国内外刑罚 一、动物行刑 这是罗马的暴君Nero Claudius Caesar时代的一种残酷的刑罚。这些女人都是给斗兽场的狮子、豹子等野兽作为食物的。 二、割喉刑 割喉始终是古罗马所特有的刑罚,因此有"罗马刑"之称。它的要旨就是割断喉咙。与砍头刑不同的是:在此刑中,头和躯干并不分离,但这两种刑的行刑原则是一样的,因为犯人主要是由于窒息、失血过多以至脑部失血而死,其直接原因在于颈动脉和主动脉被切断。割喉刑用的是匕首。但罗马的刑罚中却从未将“割喉刑”列为主要的死刑手段。 三、剖腹刑 该刑是用利刃刺入犯人的肚腹并拉开口子,导致内脏受损而死。希腊和罗马仅是整死人便罢手了,但在古波斯,割开肚腹之后,还要从中揪出六到八米的肠子,缠在绞车上,而日本的割腹刑则是由自己来执行,用于证明自己的忠诚、找回失去的荣誉。在剖腹的同时,一顶有英雄特征的桂冠便戴到了死者的头上。所以,并非一般的市井之民也有资格剖腹。他们一般是被砍头的。在日本,砍头不仅意味着剥夺生命,还有污辱灵运魂魄的意向。 四、投掷刑 该刑的关键在于让犯人从高处跌落。 五、饿刑 在中世纪的欧洲,最常使用的是"饥饿面具",当面具扣到人脸上后,犯人的口腔里会被塞进一条铁舌头,用于强迫他进行呼吸,如此,即便满地食物,犯人也无法进食,直至饿死。 六、十字架刑 该刑在古埃及时便有,在地中海沿岸及中东国家运用得十分普遍。一般说来是用于惩罚社会地位较低的人,如奴隶、乞丐。为了羞辱罪大恶极的犯人,有时也用十字架刑。 七、活埋 活埋一般用于大规模屠杀。在中国的战国时期,秦将白起一次便活埋了赵国降卒四十万,秦始皇的坑儒行动只是小巫见大巫。 八、木桩刑 对于此刑,19世纪的《大百科全书》下了这样的定义:"将人类的残忍性发挥到极致的创造之一"。行刑方法在于将木桩插入犯人身体,最常见的是插入肛门,任其死去。 九、活剥 活剥即揭人皮,可以是局部、也可以是全部。 在古印度,活剥又称"小火去细毛",即用火把灼烧皮肤,把身体烤熟到三分。这时,活肉彻底附着在身体上的皮肤分离。然后“置犯人的叫喊于不顾,将他的皮整个地揭下来……他的肌肉完全呈现,血管清晰外露,可以看见内脏在搏动,光线照在他的胸前,肌肉纤维熠熠生辉”。 十、肢解 该刑意味着干脆地剁下四肢。但发展到一定时期后,波斯人别出心裁的做法是先从手指下刀,然后切脚趾,再砍手、臂、踝、腿、耳朵、鼻子。 古代中国是截去四肢后用金创药止血,用布包住伤口、再塞入一只大瓮中,置放在厕所里,犯人要痛苦很久才会死去。到了汉以后,凌迟刑代替了肢解刑,也许在行刑者看来,凌迟刑更痛苦也更精妙。 十一、碎身刑 这是典型的西方死刑,与西方人酷爱摆弄机械密切相关。犯人赤裸着身体被固定在一只带铁钉的大轮盘上,通过摇动手柄,轮盘可以绕轴旋转,轮盘每转一圈,固定在地面上的铁刺就会剐下一条肉来,转个十来圈,犯人基本上就被扯碎了。 十二、碾刑 碾刑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用一种固定的重物压死;二是将犯人放在中间,两边同时用力并逐渐加码;三是用带有利物的东西轧碎或扯烂。在罗马和埃及,常会把犯人铺在尖刺上,然后用巨石碾过,如此犯人决无活机。 十三、压杠子 日耳曼人的碾刑用的是沉甸甸的木头大盘,由马拖着来回地碾压,直到犯人变成血肉模糊的 一片酱沫。在波斯,犯人则被塞入那种用来榨葡萄和橄榄的压榨机中,被这般处理过的犯人,形状全无 十四、火刑 用火烧人是最原始蛮荒的做法,古代的西方和东方都对火刑津津乐道。 十五、烤刑与炙刑 这两种刑均为常用的处死方法,它们与火刑的区别在于:对犯人一定要用"小火"来处理。将炉火控制在某种范围内,其目的在于让犯人在清醒状态下毙命。 十六、锯刑 这是一种特别的分解具是锯。在基督教传入日本后,日本人也热衷于直锯,他们惯常是从头顶开锯,而西方施刑者则倒行逆施,从两腿之间腹股沟的位置开锯,这样做的后果最可怕,因为在切到肚脐的位置前,犯人的意识都非常清醒。为了延长受难过程,往往会让犯人保持头冲下的姿式,这样脑部可以得到充分的氧气,可以避免血流失过快而死。锯刑史上最后的"杰作"是由某些患有狂躁症的盖世太保来完成的。他们有各种型号的钢锯,在他们手里,人变成一棵可以恣意妄为的树,想锯那个部位都成。 十七、箭刑与贯穿刑 这是一个可以开合的容器,内部布满锐利的铁钉,人只要被放到里面,随着她的关闭,那将会是地狱的风光。 十八、毒刑 从很早的年代始,服毒致死就是执刑方法之一。 有记录本案的早期毒杀是对哲学家苏格拉底的死刑执行。苏氏因得罪雅典的权贵而被毒死。那时的希腊,多是用欧洲普遍可见的毒芹中提取出来的毒芹碱来做毒药。 而在古中国,则多用从动物、昆虫、矿物、植物中的提取毒物,似乎比起西方,毒死人的渠道要多得多。 现代社会出于对有效性和人道的考虑,又开始使用先民的方法了。毒气室、安乐死注射似乎都是一种延续。 十九、吊刑 它有别绞刑,方法是将犯人双手反剪,再用绳子捆住手腕吊升到行刑架的顶端,然后,骤然松开绳子使其下落,停顿在高于地面仅数十公分处。在降落停止产生的冲力作用下,犯人的双臂会被拉得脱臼。 经过重量设计的吊刑则更为残酷,有记录表明,如果受刑人腿上捆上超过60公斤的重物受刑,就会连双腿都会拉脱臼。如果超过100公斤,那么在冲力作用下,全身的骨头都会碎裂,就算是肚皮绽开,五脏六腑溢出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二十、鞭刑与棒刑 鞭刑存在于历史上的各个时期。 二十一、车轮刑 这是一种将人绑在车轮上活活打死的刑罚。 二十二、磔刑 就是中国的“五马分尸”,该刑的特殊之处在于犯人的四肢要同时遭受“力的作用”。 二十三、扼杀 扼杀即勒死,它和绞刑一样是一种使人窒息的刑罚。但它不主要依赖犯人本身的重量,而是通过某种作用在脖子上的外力来致死。扼杀曾被亚洲和欧洲的许多民族所施用,但在欧洲若干地方有规定,不允许处女遭受扼刑,于是刽子手在用绳索或其他刑具套住犯人的脖子之前,要先使处女失身。 二十四、绞杀 绞杀并非绞刑。它与扼杀的原理十分相似,可以说是一种手工死刑的机械化。最初的绞杀是让犯人坐在一块平台上,手系在腹前背靠着一根竖着的木桩,刽子手从木桩上的窟窿中放进去一根麻绳,编成环将犯人脖子套住,再将麻绳的两端在桩的另一面打结,从中插入一根棍。当转动棍子时,环收紧使犯人被勒死。这种方式丝毫不伤颈动脉,却造成人慢慢窒息而死。 § 配图 古代惩罚女性的刑具夹指刑具古代惩罚出轨女性的刑具 § 相关连接 [1]http://www.0773.tv/html/2007/12/19034627679_5.htm http://finance.cctv.com/special/xzjx/20080429/108794.shtml http://finance.cctv.com/special/xzjx/20080429/108794.shtml [2]中国百科网http://www.chinabaike.com/article/1/78/433/2007/2007052011329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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