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刑事登记 |
释义 | § 刑事登记 § 正文 对犯罪人及其他对案件查缉工作有意义的客体进行写实记载的各种办法的总称。可以为侦查犯罪提供线索资料。近代刑事登记根据登记客体的不同,分为罪犯登记、指纹登记、外貌登记、作案手段登记,以及失踪人登记,无名尸体登记,被盗窃、被抢劫财物登记,等等。其中主要的是罪犯指纹登记。 历史发展 古代在犯人身上烙印或文面(金印),实际上是一种最野蛮、最原始的刑事登记。刑事登记真正形成一种制度,可以进行编目分类的,一般公认为巴黎警察厅的A.贝蒂永(1853~1914)所开创。1879年贝蒂永提出对囚犯进行人体测量,然后进行编目分类,归档储存。测量的项目包括:两臂张开长度,坐姿的躯干高度,头的长度和宽度,右耳的长度和宽度,以及左脚、左中指、左小指、左下臂的长度。贝蒂永提出“人体测量法”后,许多国家相继仿效。但是,由于犯罪问题日益严重,惯犯大量增加,根据人体测量的数据进行个人识别出现了差错,人们逐渐重视对指纹的研究。 指纹登记 1880年英国学者F.戈尔顿(1822~1911)研究设计了一种按指纹形态分类、列出公式的科学方法,经15年后得到英国政府批准正式使用。此后,人体测量法逐渐被指纹登记法所代替。德、法等国相继采用。 中国自1909年起在上海、北京、天津等地开始采用。当时没有统一的指纹分析法,各地多引进亨利式或汉堡式指纹分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56年根据中国人的指纹出现率制定“刑事登记十指指纹分析法”,建立了统一的罪犯指纹登记制度。 中国现行的十指指纹分析法,分为初步分析和二步分析。初步分析的结果以分数的形式写出初步分析公式。二步分析公式,系作为初步分析的补充,借以扩大编号的体系。 罪犯的指纹登记,除十指指纹登记制度外,有的国家还实行五指指纹登记制度和单指指纹登记制度。中国指纹登记的对象,限于某些被逮捕、拘留的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罪犯指纹登记卡片,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 罪犯体貌特征登记 通常适用于某些惯犯。一般利用罪犯的照片进行登记,也可以利用描述的外貌特征进行登记。 无名尸体登记 目的在于为以后提供辨认资料,查明死者身份。无名尸体卡片上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发现尸体的时间、地点和有关情况,死者性别,判断的年龄,突出的体貌特征,特别记号,着装特征,随身携带的物品,判断的死亡时间以及尸表检查所见的其他情况。登记卡片上必须捺印尸体的十指指纹。如果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应简要记载解剖所见。 失踪人登记 目的在于查明失踪人的下落和案情的性质。失踪人卡片上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失踪人的基本情况、住址、失踪的时间,失踪人的体貌特征、特别记号、嗜好、主要社会关系以及失踪前的行动和表现,还应在卡片上粘贴失踪人的最近半身脱帽照片。 被盗窃物品和无主赃物登记 指对被偷窃、被抢劫的贵重物品以及从罪犯处搜获的无主赃物进行登记。这一登记有助于开展查缉工作和将失物归还原主。登记项目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被盗或搜获的时间、地点及失主姓名等。对登记物品的特征应详加记载。 各种刑事登记,都建立卡片档案,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储存,以保证迅速查对。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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