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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重庆市广东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重庆市广东商会是为适应广东在渝企业发展的需要,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驻西南办事处牵头,发动在渝广东企业,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自发组织,经过半年多艰辛筹备,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于2005年4月5日成立的民间社会组织。主管单位是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并接受重庆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驻西南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分别担任重庆市广东商会第一届、第二届会长单位。商会于2010年6月29日召开换届选举大会,重庆市巨成(集团)有限公司当选为商会第三届会长单位,巨成集团董事长黄祖仁先生当选为第三届会长。商会设立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发展部、法律维权部、宣传部、财务部,并聘请一批广东籍在渝工作的德高望重的老同志组成商会顾问团体,第二届、第三届商会聘请重庆市人大副主任陈雅棠为荣誉会长。

重庆市广东商会的成立,将更好地协调广东企业与重庆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为广东在渝企业提供发展平台,协助解决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渝粤两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合作关系。 商会精神:团结、友善、诚信、奉献

服务宗旨:帮助企业健康发展

管理理念:务实、高效、交流、发展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重庆市广东商会

英文名称:Chamber of Commerce of Guangdong -Chongqing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由广东在渝投资经营的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行业和经济实体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综合性社会团体。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形式。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会员的守法经营,广泛团结在渝投资经营的广东企业,坚持为企业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粤渝两地经贸合作,为西部大开发和加速国家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为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并接受重庆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驻西南(成都)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重庆市渝洲路27号华宇名都商务楼2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综合平台,实现资讯与资源共享。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关系,促进彼此交流和合作,发挥在渝广东企业的整体优势。

(二)收集会员意见或建议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立会员与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渠道,发挥组织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促进粤渝两地建立更加紧密的经贸合作关系和文化交流,为两地经济、文化繁荣与发展作出贡献。

(四)接受会员委托处理法律事务,为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宣传粤渝两地投资环境、发展战略和建设成就。

(五)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了解国家以及粤渝两地政府颁布的最新法规、政策。

(六)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研讨会、交流会、讲座等,组织会员学习与交流。

(七)举办展销会、订货会,组织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八)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

(九)编发通讯会刊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会员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并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一律平等,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渝投资、经营的广东企业(合资经营的,必须为广东方控股的企业);广东籍人士在渝投资的企业;企业有良好信誉,热心本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二)广东企业驻渝办事机构和经销机构;

(三)拥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入会;

(四)具有行业和区域代表性。

第九条会员加入程序

(一)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决定会员资格;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免费获得本会会员通讯与会刊。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优先权。如提供有偿服务时,本会会员享有优惠待遇。

(四)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拥护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按规定于每年四月底前自觉缴纳当年会费;

(四)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维护商会的团结与荣誉。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特殊情况可选择电子邮件、电子投票、电视电话、传真等形式召开会议或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发展。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

(七)任命副秘书长及各主要机构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常年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选择电子邮件、电子投票、电视电话、传真等形式召开会议或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副会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决议须经半数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选择电子邮件、电子投票、电视电话、传真等形式召开会议或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支配本会经费。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聘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副会长职责

协助会长工作,分管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聘请在粤渝两地人大、政协、政府等部门厅级以上有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担任本会荣誉会长,聘请有影响力并关心支持本会发展的企业界人士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聘请德高望重的广东籍人士作为本会顾问。

第三十二条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下设会员部、办公室、法律事务部、经济部、宣传部。

(一)会员部职责:发动和组织在渝广东企业入会,完善服务功能,积极推进会员网络化建设;

(二)办公室职责:处理文秘、接待、档案、财务、资产管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法律事务部职责:接受会员委托处理会员法律事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经济部职责:收集反映重要经济信息,组织招商引资、商务考察活动等。

(五)宣传部职责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对内对外宣传,编发会刊等。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每届三年,由理事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商会领导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罢免建议;

(二)对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和检查商会财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会员外出活动与本会无关,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的,视其情况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三)资助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收入;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第三十八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会员或社会公布有关部门情况。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除办公地点变更外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等。

第四十八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07年3月28日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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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