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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作家记者协会
释义

中国作家记者协会,(简称中国作记协),本协会是全国各地作家、记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的,学术性的组织。2011年10月经过香港特区政府正式批准登记注册,向世界庄严的宣告了中国作家记者协会的成立。(注册登记号码58781442_002)从此,翻开了中国文学事业发展的新篇章。也标志着全国八百万文学创作者即将开始在中国作家记者协会的正确领导下,秉承国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政策,为加快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崇高使命,做出积极而努力的贡献。本协会旨在“携手当代作家记者、繁荣中国文学事业、培育中华写作新秀、推动民族伟大复兴”。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合各地相关单位,开展文化类活动。

(二)、联络各地作家记者公益性做文化图书出版活动。

(三)、文学创作类人才培训活动。

(四)、每年定期选编出版优秀文学作品选集。

(五)、每年定期举办相关文学征文评奖活动。

协会的指导思想:

文学创作解放国民社会思想,国民思想引导文学事业向前发展。

组织机构及职能:

本协会最具有领导力的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根据协会秘书处(专职办公室)的申报要求,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根据协会秘书处(专职办公室)的会议安排,公开选举或罢免出协会每届的理事会成员。(其中包括协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理事等协会重要职务)审议协会秘书处(专职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协会下一步的发展发展规划,领导协会进一步向前发展。

本协会的中枢机构是秘书处(专职办公室),履行的职能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协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协会每年的发展规划方案。

本协会设以下部门和职务:

理事会(职务全部由公开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除外)

设职务有: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

秘书处(专职办公室)(由协会主创人员长期担任,不限届数)

设职务有: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组织外联部 (职务全部由秘书处(专职办公室)任命上岗,每届任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除外)

设职务有:部长、常务副部长、副部长

图书出版部(职务全部由秘书处(专职办公室)任命上岗,每届任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除外)

设职务有:部长、常务副部长、副部长

宣传部(职务全部由秘书处(专职办公室)任命上岗,每届任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除外)

设职务有:部长、常务副部长、副部长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三)参与本协会的相关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定期注册登记;

协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三)参与本协会的相关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定期注册登记;

工作制度与规定

工作制度

年初由秘书处(专职办公室)制定出详细正确的工作计划,年末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交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协会内部的信息档案资料都得妥善保管; 协会内部职责和任务做到事事有人负责,有问题追究部门和活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会议制度

协会每季度至少通过网络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和若干次部门会议,每一年召开一次实地的理事会。会议原则上要求需有会议记录和与会人员名单并报秘书处(专职办公室)备案。

(三)会议实行签到制度,与会者应准时到会。遵守开会纪律,做好相关会议记录。

(四)会议决议的表决应由与会人员的3/5以上通过方可执行。

会员制度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市级或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文学作品。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自愿加入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愿意为协会做贡献,维护协会的良好形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出加入协会申请报名,向协会秘书处(专职办公室)领取入会审批表;

2、填写审批表,递交协会秘书处(专职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向会员颁发会员证;

3、会员退出协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专职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

财务制度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从事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所得的正当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附则

一、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办公室))设在成都。

二、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作家记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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