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方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我县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环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稳步开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一体化是指通过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在人员、业务、财务、药品等方面由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组织和管理的体制。通过一体化管理,达到村卫生室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服务能力显著提高,使广大农民享受到优质、低廉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实现小病不出村,一般疾病不出乡镇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点)及其执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建设 第四条 统一设置机构。村卫生室的设置坚持“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由县卫生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置。 第五条 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一村一室,服务半径超过一公里,服务人口超过2000人的行政村,可增设一个医疗点,相邻行政村可联合设置卫生室。 统一房屋建设。1.村卫生室建设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湖南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试行)》统一村卫生室建设。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面积原则上在60平方米以上,供水、厕所、宣传栏等配套设施齐全。设置诊断室、治疗(处置)室和药房,三室分开;治疗(处置)室分清洁区、污染区,并有明显标志,布局符合感染管理要求,配有常用医疗器械设备;符合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可单设观察室,设观察床1-2张。有条件的可增设信息资料与健康教育室,业务用房独院的应增设值班室。 2.县卫生局积极争取民生项目资金,加快村卫生室建设进程。由民生工程建设的村卫生室的产权归乡镇卫生院所有。民生工程暂未安排的村卫生室,鼓励乡村医生或村民委员会按照建设标准自筹兴建。自筹兴建的村卫生室产权归乡村医生或村民委员会所有。 3.县卫生局对已经符合《湖南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试行)》要求的村卫生室进行统一挂牌。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中方县XX乡(镇)XX村卫生室”。标牌、标识、服装、印章、制度等按规定统一制作。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县卫生局成立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医政、防保、监督、新农合、人事等股室办人员为成员,负责全县一体化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卫生院相应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医疗、防疫、妇幼、药管、财务人员组成,成立一体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一体化管理工作。并把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一体办),由各乡镇卫生院分管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制定本乡镇一体化管理方案、实施细则、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对村卫生室(医疗点)行政、业务、财务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制定村卫生室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工作检查、考核和奖惩; 4.定期召开乡村医生例会,学习宣传卫生方针政策及卫生法律法规,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5.对村卫生室(医疗点)执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 6.负责辖区乡村医生的聘任、调配及考核管理工作; 7.统一村卫生室(医疗点)进药渠道,规范用药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8.负责本乡镇医疗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的乡镇医生实行聘任制,被聘任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局注册登记,持证上岗,同时对乡村医生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两年一聘。 第十条 村卫生室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 1.财务独立核算。村卫生室按照政策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村卫生室开展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村卫生室经营人员承担。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财政、物价、卫生及其所属卫生院的监督检查。 2.责任独立承担。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村卫生室为独立法人机构,独立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民事及相关责任。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统一业务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对卫生室的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及时开展业务指导,督促村卫生室认真履行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宣传等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参加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必须实行24小时应诊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门停诊。对急危重病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护送转诊,并做好转诊记录。 第十三条 村卫生室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实行统一的门诊登记、诊疗处方、收费发票和操作规程等。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开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收费有发票,并严格执行各项医护操作技术规范,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杜绝医疗差错,防范医疗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从事接生、计划生育手术、B超检查等超范围诊疗活动。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县卫生局及乡镇卫生院组织和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乡镇卫生院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积极做好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以公共卫生和预防、妇幼保健工作为主要任务,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妇幼保健工作,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及七岁以下儿童基本信息摸底和上报,填写妇幼卫生信息、台帐,认真做好人群卫生缺陷检测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农民健康档案,依法开展农村疾病预防控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与管理,及时处理或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工作,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第十七条 统一制度建设。县卫生局统一制定村卫生室行政、业务、药品、财务等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制定具体管理措施,负责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十八条 统一档案规范。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各项帐、册、证、卡、簿等档案资料,使用并按规定保存统一印制的各种票据和医疗文书,使用统一刻制的印章。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十九条 药械购销统一。村卫生室的药品、器械等必须从统一供货渠道采购,统一销售价格,做到同质同价。严禁从其它渠道购置和乱收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村卫生室严格按《湖南省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有计划地采购药品、器械和卫生材料,根据日常临床工作的需要,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购置计划。 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室设立药械进销明细帐,定期盘点,并有专人负责管理,按要求落实防盗、防鼠、防潮、防霉变等设施及相应的药架、药柜等,室内要整洁有序,药品分类存放,标签清楚。急救药品要专柜集中存放,不得存在过期失效药品。严禁将药械分散保管。 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药品、卫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发现有问题的要及时向乡镇卫生院反映并调换。 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室对采购药品和卫生材料的发票和清单要归档存放,并建立有效期药品登记本,随时备查。 财务管理第二十四条 统一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公示常规收费项目,统一票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管。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设立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财务专账,逐项登记门诊病人所收费用、补偿费用,每月汇总一次,并按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及时申报补偿资金。 第二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诊疗收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的劳务报酬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乡镇卫生院可按《中方县乡村医生考核管理办法》(中县卫〔2009〕14号)进行处理或报县卫生局予以解聘。 1.无故脱岗三个月以上; 2.服务态度差,群众意见大,多次批评不改; 3.拒绝执行乡镇卫生院安排;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 5.超范围执业; 6.私自采购《湖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卫生材料或使用假劣药品。 第二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出相应的人事、业务、药品采购、财务管理等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切实担负起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职责与任务。并对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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