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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玉溪市非公经济领域药品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我市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我市非公经济单位职称评定的管理办法,结合医药行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靠用卫生系列的药类,评定的名称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

??第三条 药品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在单位自主权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自主设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自主约束”的管理办法,所取得的资格在玉溪市境内的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单位内有效。

??第四条 药品从业人员的职称评定,应以工作业绩和实际工作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程度和专业工作经历,重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经批准同意开展药品生产、药品经营的非公经济单位中,直接从事药品工作并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必须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人员须取得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云南省药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并参加玉溪市统一组织的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第八条 申报药士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3款或1、2、4款。

??1、学历和资历要求(具备其中之一):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工作一年以上;药学及相关专业职业高中毕业,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工作二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工作五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工作十年以上;其他学历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工作十五年以上。

??2、初步了解药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上级药师的指导下,开展专业技术工作;能完成工作中各种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进行初步分析总结。

??3、能对一般性药品生产过程中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出具检验报告;基本能正确评价原料、中间产品的质量稳定性。

??4、能对一般性处方进行审核、调配,正确发放药品;能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用药咨询与药品信息服务。

??第九条 申报药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3款或1、2、4款。

??1、学历和资历要求(具备其中之一):取得药士任职资格二年以上;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工作一年以上;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毕业,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工作三年以上;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工作四年以上;高中(职高)毕业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工作十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工作十五年以上;其他学历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工作二十年以上。

??2、基本熟悉药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能独立承担一般专业技术工作,能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能撰写分析报告和工作小结。

??3、能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出具检验报告;能在上级药师的指导下,开展一般性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工作。

??4、能对处方进行审核、调配;能正确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用药咨询与药品信息服务,指导合理用药;能正确处理一般性质量事故,撰写事故报告。

??第十条 申报主管药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3款或1、2、4款。

??1、学历和资历要求(具备其中之一):取得药师任职资格四年以上;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工作五年以上;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毕业,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工作七年以上;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工作十年以上;高中(职高)毕业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工作十五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工作二十年以上;其他学历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2、基本掌握药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了解国内外药学最新状况和发展趋势;熟悉现代医药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指导下级药师工作的能力;能撰写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

??3、能开展疑难检验、复检工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能组织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药品疗效的评价等工作。

??4、能解释和配制处方,并能对处方和处方调配中所用药物做出评价;能快速准确回答病人和其他医务人员的咨询;能开展药物治疗的监护工作,正确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第四章 推荐、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玉溪市非公经济单位药品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按照我市非公经济单位职称评定委员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任期为一年。初级评委会由十三人以上组成,中级评委会由十五人以上组成。其中初级评委会人选由在职并具有药师及以上资格的人员组成;中级评委会人选由在职并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药品从业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自荐材料。自荐材料包括学历毕业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云南省药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药品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考试成绩通知单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论文、论著、项目完成证书、获奖的有关证明等材料。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及实际业务能力进行推荐,并将推荐意见签署在《评审表》的“基层单位意见”栏内,按隶属关系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后,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职改办审查,最后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时,出席会议的中、初级委员人数分别不得少于十三人和十一人。评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投票。评审通过后,由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并颁发《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评审费、资料费和证书工本费用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非公经济领域药品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定一年,二00五年是否纳入全国统考,视具体情况再定。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局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解释,未及事宜按我省和我市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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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