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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余庆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释义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余庆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8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根据中央、省、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消除部门单位之间不合理的津贴补贴差距,加强政府非税收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遵循的原则:

(一)既要有利于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又要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收入分配秩序。

(二)根据我县公务员现行发放工资水平,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的调控办法,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现统一绩效工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三)统一绩效工资标准待遇,义务教育学校相同职级人员,原则上实行大体相同的绩效工资标准。

(四)严格监督管理,加强绩效工资管理和财务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在实施绩效工资后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有价证券和实物。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绩效工资核算总量和测算标准

绩效工资总量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额度和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每年调整一次,在当年的3月底前完成。

按照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规定,参照我县公务员工资发放标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垂直压缩比为1.7 。基础性绩效工资测算标准见附表。

四、绩效工资分配方式

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岗位津贴)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占同级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分别设置岗位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业绩和贡献等因素,在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时,先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拿出一定的额度,设置农村教师补贴、班主任津贴等项目,其余部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根据各学校实际情况设置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项目分别核定额度,由学校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在核定的额度内确定分配方法。具体由学校制定分配办法,报教育局批准,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校长的绩效工资:凡聘任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按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工作考核情况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另行设置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未聘任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执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标准的校长,设立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小学校长每人每月200元,初中校长(含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完全中学校长)每人每月250元。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从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中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提取。校长的工作考核办法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县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按照离休费待遇对应的岗位等级(职务)执行在职公务员对应职务的津贴补贴标准,退休人员按照退休费待遇对应的岗位等级(职务)执行相应退休公务员对应的生活补贴标准。

 五、资金来源和财务管理

1、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负担的义务教育绩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将上级转移支付及本级财力优先安排用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足额纳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2、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各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3、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1、在职人员按所任(聘)岗位等级(职务)执行岗位津贴标准。

2、新录(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暂按在职人员最低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3、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次月按所任(聘)岗位等级(职务)的岗位津贴准执行。未明确职务(技术等级)的人员,在未明确期间暂按在职人员最低岗位津贴准执行。

4、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执行绩效工资标准,退休后从执行退休费的当月起按相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5、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按有关规定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如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6、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各学校应按照促发展、保稳定的原则和要求,统筹考虑解决。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高于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暂时维持不变;低于义务教育教师水平的,暂时执行义务教育教师水平。

7、病事假期间的待遇问题

(1)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和确诊的癌症病、精神病患者,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办法执行。

(2)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按5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办法执行。

(3)在职人员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按50%发放,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办法执行。

8、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在职人员停发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停发离退休生活补贴。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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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3:2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