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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兴化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释义

兴教〔2009〕97号

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严肃学籍工作纪律,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现将市局《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意见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和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籍管理,促进全市基础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加快普及高中教育,现就加强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籍管理基本要求

1.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学校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树立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的意识。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学籍管理队伍,明确一位校长分工负责,教务处具体操作,要配备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熟悉学籍业务、能熟练使用电脑的学籍管理人员。做好学籍资料的存档、电子化管理学生学籍数据的备份工作。

2.做好基础资料,完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使用好省厅下发的全省统一学籍管理软件。认真过细做好学生信息采集工作,确保不重、不错、不漏。对各学段各年级变动、流动的学生要经市局职能科室批准后及时修改、调整相关信息,准确反映学生变动、流动情况,建好流动学生台帐。

3.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按规定控制班额。学校要按市局审核的招生计划或招生规模招生,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必须按施教区招生,民办学校要执行招生生源区域比例要求。小学、初中班额控制在每班50人之内,高中控制在54人之内。

4.学校不得在非起始年级招生,原则上不得接收插班生,特殊情况需要转校借读的必须经市局职能科室批准后方可办理。各校要严格执行市局规定,校与校之间要加强相互监督,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向市局职能科室举报,以便及时查处。

5.规范中考报名资格审核及毕业证书发放。中考报名时严格学籍审核,凡不符合插班借读规定的一律不予接收学生在借读学校报名,学生必须回原学籍所在学校报名,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审核发放,有关考核纳入学籍所在学校统计。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进一步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确保每位适龄儿童少年读完九年义务教育,对少数辍学生要执行及时报告制度。义务教育年巩固率必须确保99%以上。

二、学籍管理常规制度

1.新生学籍注册制度

每年9月15日前为新生注册学籍并编制学籍号,将新生学籍信息导入“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2.学籍变更审核制度

转进、转出、休学、复学等学籍变更,在开学后两周内及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由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到市局职能科室集中办理,其他时段,除休学、注销及特殊情况外,一律不予办理。

3.定期上报制度

每学年分三个学籍变更上报时间点,其中3月15日上报上半学年学籍变更材料,6月15日上报毕业年级变更材料,9月15日上报一学年学籍变更材料。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一并上报。

三、学籍管理操作流程

1.新生入学

小学入学起始年龄为6周岁,各小学不得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无故不按时入学的,由施教区内小学动员入学,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其入学。学校必须无条件接收没有丧失学习能力的特殊儿童(视残、听残、智残)入学,并建立随班就读学生档案,丧失或暂不具备学习能力的学生,需提交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出具的病情证明,由学校备案,建议到特殊学校就读。到区外就读的,应了解去向,并在《适龄儿童名册》中注明就读学校。

公办初中应招收施教区范围内年龄在15周岁以下的应届小学毕业生(民办学校根据市局布置按计划及区域比例招生),入学后注册学生学籍;招收外县市且未在市区小学毕业的学生,应在招生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报市局审核。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结束后,除及时向市局报送学籍登记名册外,所招收的乡镇学生必须向生源地中心小学送达义务教育入学告知书。

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不突破计划招生,严格执行招生“三限”政策。把好高一新生入学关,不得随意、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并按要求及时给予报到新生注册学籍。

2.转学

转学条件:①学生全家户籍跨省、大市、市迁移,或在本市内迁移。②父母在转入地有房产,或租房居住。③父母双方工作地点转移至新户籍地,原地无监护条件。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时须提交的材料:①监护人或学生书面申请。②公安部门签发的全家户籍迁移证明。流动人口需提交户口簿和流入地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③父母的房产证,或规范的租房合同,合同中必须载明租用期(一年以上)、租金等事项。④由人事部门出具的父母调动工作证明,或父母在转入地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或父母在转入地的正规用工合同,合同中必须载明用工期限(一年以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见证。⑤加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公章的转学证明和学籍档案。

办理转学手续的程序:①监护人或学生向接收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必要证明材料。②接收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同意接收转学/借读证明》,报市局职能科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接收。③原学校填写《转学证明》,报市局职能科室审批同意并签章后,监护人或学生携带《转学证明》、学籍卡到接收学校报到。④接收学校接收学生学籍,为市外学生新编学籍号,安排学生就读。

3.借读

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其它学校借读的,须经市局职能科室同意。借读手续为:监护人或学生向就读学校和拟借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开具同意借读证明,报市局职能科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借读。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班级超额学校不得接纳借读生。

4.休学和复学

休学条件: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休息210个学时(7周)后,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市级以上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手续报市局职能科室审批备案。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须提交的材料:①监护人或学生书面申请。②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或休息的证明。③医院的病历、药费、住院费发票及其他病情报告单。

办理休学手续的程序:①监护人或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供医院出具的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或休息的证明,病历,药费、住院费发票及其他病情报告单。②学校在审核的基础上,出具《休学证明》等相关材料报市局审批。④市局审核通过并在《休学证明》上签章,休学期为一年。⑤学校将休学的原因记入学籍卡,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⑥学校在新学年通知学生按时复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

5.根据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6.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享受本市学生同等待遇,给予学籍注册登记,并可应对方要求向生源地发放义务教育入学告知书。学生要求回原籍就读的,我市学校出具学籍证明,经市局审核验章给予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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