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
释义 | 为了确保地震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质量,规范我局地震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地震行政执法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立案 有关行政执法处室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的有关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批示的群众来信后,立即进行初步调查,认定不构成地震行政违法案件的,回复举报人或批办机关,整理材料归档;认定地震行政违法事实成立的,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法规处意见,填写立案呈批表,经局长签字后,正式立案,并指定2名以上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有关行政执法处室应当从速组织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真相,取得足以证明当事人行为违法的证据,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理由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调查取证过程由有关处室负责,法规处参与。 在调查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调查结束,应由被调查者核阅调查笔录并签字;被调查者拒绝签字的,应由2名以上现场调查人员签字并注明理由。 三、编写调查报告 负责调查取证的处室,在完成调查取证程序后,应当编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调查取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主要违法事实; (三)证据(调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调查报告完成后,连同立案呈批表、证据等有关资料移交给局法规处。 四、行政处罚审议 调查报告完成后,法规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召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将有关处室提交的调查报告及证据等有关资料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归纳汇总审议意见,提交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 调查报告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后,法规处负责根据审议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局长签发。 五、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法规处负责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取得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指定的代收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单位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地震局法规司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法规处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规处负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编写结案报告 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法规处负责编写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办理案件的起止时间,办案人员; (二)简要案情及调查经过; (三)行政处罚决定和执行情况; (四)办理案件的经验教训及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 八、整理案卷并归档 案件办理完毕后,法规处负责整理办案过程的所有文件和证据,按照归档的要求制作案卷,经局长核准后归档,并于地震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30日内向中国地震局法规司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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