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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建县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条:为加强救灾款物的管理,规范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民发[19 99]5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款物是指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下拨的或其他组织、个人捐赠的用于解决灾民基本生活的资金及物资。

第三条:救灾款物的主要来源:

(一)国家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

(二)地方政府列支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三)社会捐赠款物;

(四)上级下拨或者政府采购的救灾物资;

(五)其他用于灾民生活救济方面的款物。

第四条:救灾款物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专项用于解决受灾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重点是双缺户(缺钱、缺粮)且无自救能力的灾民贫困户。不得贪污、挪用、变通、变卖、私分和平均发放,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五条: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四)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五)定向捐助款物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六)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救灾款物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筹平衡,统一制定分配计划,调拨使用。

第七条:对接收的款物,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专门帐户,专人管理,做到帐物相符,收支平衡。

第八条:救灾款物由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后负责妥善保管,并负担其保管费用。

第九条:国家下拨的救灾款物要迅速发到灾民手中,不得滞留。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合理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体讨论研究分配方案。

第十条: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定向援助和捐赠的款物,可直接拨给指定的灾区。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定向援助和捐赠的款物的情况同时通报县民政局,以便掌握捐赠总额;非定向的款物统一转交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按县政府批准的方案分配。

第十一条:凡收到境内外援助和捐赠的款物,接收部门和受援乡镇应及时向援助、捐赠者发出收据和感谢信,通报使用情况。由县民政局接收、分配的,由县民政局负责办理。

接收部门和受援乡镇对援款援物的接收、分配使用,要严格交接手续,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增加透明度。

第十二条: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救灾款物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发放救灾款物,应按照个人申请、群众评议、村委会研究、造册登记、乡镇审批、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进行,并将发放结果报县民政局备案;做到专人负责,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县民政局应当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发放规定公开、款物数额公开、发放程序公开、发放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救灾款物发放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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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8:5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