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响水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
释义 | 响水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响水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中小学,实验学校,县直教育单位,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我县学籍管理工作,现将《响水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明确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提高执行学籍管理规定的自觉性,自觉纠正学校学籍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保证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附: ⒈《响水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⒉《响水县中小学生转学(借读)申请表》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响水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育质量的基本保证。我局自2004年5月就印发了《响水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现对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作以下补充规定: ⒈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学校领导尤其是校长要带头执行《响水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中摆正位置,规范操作,树立形象。 ⒉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负责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籍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度,严肃纪律,严格要求。 ⒊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规范转入转出程序。把住学生出入关,对各种转学手续要严格审查,凡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一律不予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1) 转学按《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①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住址或户口变迁等跨县城、乡镇转学者,转学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房产证等)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响水县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凭转学联系单及《响水县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转入学校签署同意接受意见后(转入县城学校的转学联系单必须由正职校长签章同意),将转学联系单及《响水县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交县教育局普教科核实。经批准后,《响水县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和转学联系单交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凭转学联系单开具正式转学证明到县教育局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备案,转入学校凭正式转学证明接受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年级,不得进行入学考试。若未经转出方同意,私自接收学生,教育局不予承认学籍,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有私自接收学生的学校负责。 ② 外地转入的学生,需持接收学校的证明到县教育局普教科申请出具同意转入证明,入学时持转出地学籍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和学籍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任何学校不得私自接收外地学生。 ③普通高中学生的转学除遵守小学、初中的基本要求外,要到转出(入)市教育局中教处办理相关手续。 ④民办学校要完善转学手续,在接受转进学生时必须在开学前到县教育局统一办理转学手续。 (2)借读:按《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需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借读费按省颁规定收取。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同意,借读费用按借读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取。”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凡要求到外校借读的,必须符合规定的借读条件并办理借读手续。借读手续的办理程序与办理转学手续要求相同。借读学生的学籍一律保存在原校,每学期在原校注册并回原校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学生在借读期间学籍档案随学生转往借读学校,由借读学校记载,借读结束时交回原校保存。 (3)休学:按《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各学校的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各学校学生因病需休学治疗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县内指定为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和药费单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局普教科审核、批准、备案后准予休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得休学,春学期4月1日以后不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手续。休学期满由学生监护人提出申请,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可插入下一年级或回原年级就读,学籍不变。 ⒋必须坚持学籍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学籍管理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领导,采取分级负责制,小学、初中由学校和县教育局普教科负责,高中由学校、县、市教育部门三级负责。各学校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转学、借读、休学,严格履行逐级审批制度,对各种转学手续严格审查后报县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后方可办理。不符合转学条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原则上在寒暑假和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各学校每年3月和9月到县教育局普教科进行学籍会审,如实申报学生学籍变化情况,做好电子档案的新建、修改和补充工作。 ⒌要落实学籍管理责任制度,各学校校长是执行学籍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学籍工作,并落实经办人责任。对严重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混乱的学校,教育局将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 响水县中小学生转学(借读)申请表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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