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安市临潼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相关教育法规政策,根据《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市教基发[2007]27号),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特制定《临潼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初中、直属、上属、民办学校,学籍管理由学校负责,乡镇(街办)小学学籍管理由乡镇(街办)中心小学负责,教育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 入 学、建立学籍第五条 各乡镇(街办)适龄儿童、少年由乡镇(街办)政府,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规定安排就学;各乡镇(街办)初中适龄少年,由学校会同乡镇(街办)政府,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规定安排就学;直属、上属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少年由学校按照区教育局的规定安排就学。 第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区教育局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七条 所有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要确保本校学区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收本学区内有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病残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其家长(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8周岁。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第八条 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应为单式。每班学生容量: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所有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统一要求为其建立学籍,并按照统一标准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库。 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按区教育局要求,学校应做好学生学籍号编排,完成编制学生名册和建立新生学籍档案、学籍库工作,并将学生名册、学籍库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备案。 第三章 转 学第十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读有困难的,可申请转学。 第十一条 本区内初中、小学学生原则上不转学。如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小学须中心小学审核盖章),经转入学校同意后,到区教育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本乡镇(街办)小学之间的学生转学由中心小学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本区初中、小学学生转往外地,应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发给本人档案(加封盖章),乡镇小学应由中心小学核对后,再到区教育局办理转学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由外地转入我区的初中、小学生应持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请、本人常住我区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签署意见,再到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并备案。 第十四条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毕业班(小学六年级、初中九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 第十五条 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建档保存。 第十六条 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转学,对残疾学生,转学时应特殊照顾。 第四章 借 读第十八条 借读系指学生在原学校有正式学籍,因特殊原因需在其他学校短期就读。 第十九条 外地学生在我区借读,应持原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读证明,原学校的学籍证明,父母在我区经商的,应出具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在我区打工的,应具有与企事业单位签定的佣工合同以及本区公安派出所出具学生与其监护人本区的暂住证明,向区教育局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就读。 第二十条 我区学生到外地借读,应持接收学校的转入证明,并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学校应保留学生的学籍。 借读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借读学校同意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学生借读期满离校时,借读学校开具相关学习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原学校根据借读学校的证明,接收学生回校就读。毕业班学生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第五章 休学、复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无法继续跟班学习者,应办理休学。 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区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签署意见,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要追究学校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可继续延长休学期限。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到校就读者,由学校督促其尽快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签署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即可复学。 复学学生按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第六章 评 价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档案,每学期定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业评价。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 小学、初中学科成绩一律采用等级记分。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所有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毕业考试由学校按照市、区教育局规定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综合素质评价。学校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机构,按照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规定,对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定期进行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等级和综合评语呈现。 第七章 奖励,处分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记录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加强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的教育,并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所有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第三十条 对学生给予处分前,由学校告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在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后,再由学校提出处分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师生评议,学校签署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八章 升级、跳级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生修完学年规定课时,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标准,方可升级。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可予以跳级。 第三十五条 义务教育段取消留级制度。所有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转化工作,确保每一个学生都能按时完成义务教育学习任务。 第九章 毕 业第三十六条 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业评价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由保留学籍的原学校按学生的实际成绩,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十八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义务教育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毕业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填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的编号与学籍号一致),报区教育局审核,验印后,由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统一发放。 第十章 其 它第四十条 中小学实行“学生学籍变动学期汇报制度”。初中学校、中心小学要将每个学期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于每学期结束前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学生学籍无变动时,实行零报告制)。初中和小学每学年的学籍变动情况应填入义务教育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学生成长记录档案,必须按时如实填写,档案表册一律使用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项目填写完整。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归档。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要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区教育局建立全区中小学生学籍库。 第四十二条 学校必须有一名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导处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同时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要专柜存放,可逐步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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