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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望都县文体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释义

望文教字(2007)52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籍注册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生持本人户口本、学籍卡片等有效证件进行学籍注册备案。注册中凡涉及学生信息,必须与户口本进行核对,保持完全一致。初中由学生本人认真填写《河北省保定市普通初中学生档案》,学校使用河北省教育厅监制的“河北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电子注册录入。学校要在学生信息录入完成后打印相关信息由学生核对签字,并存档备查。

填写要求:初中档案或小学卡片,填写必须使用钢笔,内容要填写完整;二是粘贴的照片必须使用蓝底、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照片底部加“××年学籍专用”字样;三是初中档案封面要加盖学校章。

电子注册要求。录入的学生基本信息要全,其中“基本情况”栏中必须填写学籍号 、档案号(与学籍号一致)、姓名、性别、民族、学制、班级、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简历、家长”栏中,录入小学毕业校、父母姓名及工作单位;“其它”栏注明生源、是否住宿等。

二、学生转学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乡迁移;在县域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

跨县转学的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校长亲笔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学校部门盖章无效)和转出学校所属县(市)教育局教育股学籍管理专用章,再由接收学校校长亲笔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接收学校所属县(市)教育局教育股盖章。本县转学的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校长亲笔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学校部门盖章无效),接收学校在转学证上校长亲笔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持户口本再到县文教局教育股盖章,最后由接收学校持学生的转学证、学籍档案(卡片)到教育股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校。对因转入学校学额已满转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小学由乡镇总校,中学由教育股负责安排进入相近的其他学校。凡转学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转学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三、休学和复学

因病需治疗、休养,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药费单据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股批准后,将休学情况记入档案,准予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能转入其他学校。

小学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准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习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

初中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持康复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初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四、退学、辍学

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

中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月10日前上报一次学生变动情况。并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和学籍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无特殊原因,不许留级。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并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五、管理职能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由文教局教育股掌握,报市局备案。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和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小学学籍卡片、学籍注册表(花名册)须在新生入学后建档、造册,由教育股验印后一式三份,县、乡、校各存一份。中学学校文档学籍档案应包括:

1、服务区内12—14周岁(11—13周岁)学龄儿童少年名册;

2、县文教局教育股验印的新生学籍注册表;

3、在校生分班名册;

4、初中学生变动情况登记;

5、义务教育普及情况统计表等。

六、毕业证的签发

取得正式学籍的初中毕业年级学生成绩达到以下标准者准予毕业。1、综合素质评价均达到C等级以上(含C等级);2、毕业考试科目的成绩合格。(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

七、几项要求

1、提高依法加强学籍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学籍管理在学校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凡因不依法行政,违规操作或弄虚作假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将追究校长和当事人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同时从今年起我局将把学籍数据作为对各校教学监测、教学评估及经费拨付的基础性数据。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3、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手续的学生。违反本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4、各中小学在学生正常学习的6年或3年间不得随意为学生调换班级。如因布局调整及其他客观原因,必须合班的,报文教局教育股批准后实行,并及时上报新班学生花名册。

5、为加大全员控辍保学工作的力度,各初中校要将新生一年级学生全部以导师制形式分配给所有任课教师,每一位学生须有两名教师(一名年级组长或校领导,一名为任课教师)负责其管理,并将责任教师写在“河北省保定市普通初中学生档案”封面右上角,否则文教局不予注册。其他年级也要按此要求完成相应工作。

6、责任教师要按学期进度和学籍档案内容要求,及时地实事求是地填写学籍档案及河北省初中生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报告书。初二、初三年级抓紧时间补充完善学生前几个学期的评定工作。具体要求见“ 望都县文体教育局关于2007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望文教字(2007)33号文],否则不予转学及毕业。(10月底前完成)

7、学生转学除按上述相应条款执行外,必须有责任教师的签字;转入学校在安排学生入班后,指定新的责任教师。

8、责任教师要强化自己的工作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凡因工作不利,给学生学业造成影响及辍学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考核不合格。

9、进一步明确校长为“控辍保学”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法律地位,加强领导、强化举措、落实责任,确保实效。凡年辍学率超过3%的学校校长,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年辍学率超过5%的向文教局写出书面检查;年辍学率超过7%的向文教局写出辞职报告;年辍学率超过10%的,直接免除校长职务。

10、本办法适应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

11、本办法自2007年9月10日起实行。

200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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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3:3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