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万州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万州教基〔2004〕20号 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万州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移民开发区教委,江南新区社事局,各高完中,直属中小学: 现将《万州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万州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普通初中管理规程》、《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以及《重庆市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重庆市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试行草案)》、《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万州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普通中小学是指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和企事业、各种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举办的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管理权限为区教委负责宏观指导全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区普通高中、直属中小学的学籍管理,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和江南新区社事局负责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 学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半(条件具备的地方可提前到六周岁,但不得迟于七周岁)的儿童,均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按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服务区就近免试入学。 城区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产证或单位分配的住房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父母拥有两处以上住房者,在其父母实际长期居住地所属服务区内学校入学,因无住房而寄居他处者,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就读;因移民(城市建设)造成房屋拆迁者,凭移民或拆迁证明、户口所在地学校的学籍证明和家长申请,由临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学校就读,一旦住房固定,即转入新的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近安排)。 因父母工作流动性较大(地质勘探、野外作业等)长期在异地或边海防部队工作(服役),而寄居在亲属家并持有本区长期居住户口者,凭父母单位证明、向实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就近安排学校入学。 地域交错地带的学龄儿童,按照历史惯例,就近入学。 特殊情况由教育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 凡属小学新入学的学龄儿童,凭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学龄儿童入学通知书》于每年的九月一日前到划定或指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小学学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第七条 我区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入学,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初中学籍。 第八条 适龄的盲、聋哑、弱智儿童按特殊学校(班)招收新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所有承担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小学或初中校点,在学额许可的条件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服务区、招生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条 初中毕业生经过市或区组织的普通高中招生入学考试,被普通高中录取,凭区教委统一印制的录取(入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籍。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即按万州区教委下发的《万州区普通中小学生统编学籍号编排办法》、《万州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的有关规定将在校学生的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进行专人、专机管理。学籍号编定之后,在校期间一直保持不变。 第十二条 小学学生班额不超过45人为宜,近期城镇个别学校控制在55人以内,中学生班额不超过50人为宜,近期控制在56人以内。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小班教学。 第十三条 普通中小学生学籍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招生办法,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操行方面,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要求和内容,对学生在思想、道德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考查、考试两种。考查科目,中学包括美术、音乐、体育、劳动、劳技、体育与健康以及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的实验操作以及综合实践活动等;小学包括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艺术、科学以及综合实践活动等。考查成绩原则上使用等级制,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高中毕业会考的考查成绩分及格、不及格两级。考试科目,中学包括政治(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小学为语文、数学、科学等。考试成绩原则上使用等级制。高中毕业会考的考试成绩使用等级制,即优秀(80-100分)、良好(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四等。根据考查、考试结果和平时的学习成绩(高中会考科目按会考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作为升级、跳级和毕业、结业、肄业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业考核应全面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与基本技术能,学习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考查、考试题目不应超出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科书规定的要求。高中毕业会考按重庆市教科院当年公布的学科《考试指导》执行。学生的学业考试一般每学期只举行期未一次。 第十七条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高中会考科目不及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补考(再考、重考)。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宜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进行。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教务(导)处申请,经审核批准,可以缓考。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并视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 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更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学籍卡、转学证书、学生成绩证明单[外省(市、自治区)转来的高中生,会考成绩由省级会考办(考试中心)或相应机构出具成绩。],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高中学生的市内转学须凭全市统一转学证明、学籍卡、高中毕业会考证、转学联系表,经转入学校和(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容纳转学生时由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生,安排接收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二十一条 一般小学、初中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实验性、示范性小学、初中。一般高中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重点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和接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不得把转学作为排斥学困生的手段。 第二十二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后第一周内办理。确因其父母或监护人工作调动须转学者除外,但办理转学手续的时间也只在每月第一周。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以及转学联系表,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建档保存。 第五章 借 读
第二十三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招生区范围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华侨在国内上中小学的子女; 2、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3、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海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 5、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确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父母居住的学生; 6、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本市支边、支内知识青年的子女回原籍借读的问题,按有关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属义务教育对象不能在户口所在地就读,必须到异地借读的,须取得借读学校证明,报户口所在地学校作义务教育对象登记,填写“学籍登记卡”,并持“学籍登记卡”和转学证明到借读学校取得借读学籍。借读期满须带回学籍登记卡和毕业考试成绩报告单,到户口所在地学校取得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五条 借读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不列入借读学校正式学籍,借读期限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 第二十六条 重点中学一律不准收录借读生。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七条 凡在校学生因病(尤其是传染病、精神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三个月以上),应由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原就读学校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县级及以上医院(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愈证明以及入院期间的处方、收费发票单据,提前一个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级学习。高中复学生原会考成绩有效。休学生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七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三十条 全区所有中小学在校学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三十一条 经学年操行、学业考核,若有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予以跳级。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三十二条 全区所有中小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1、除义务教育对象外,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2、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3、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家长或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4、普通高中学生一学期缺课占总课时三分之一或累计旷课达四周(按每周五天,每天七课时计算),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并帮助教育无效者; 5、凡连续两年操行评定不及格的普通高中学生,学校可令其退学。 第三十四条 凡属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学生退学,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县级医疗单位、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政府(或授权同级教育部门)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学生退学,由学校批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 小学学生修完规定课程,经学校进行综合考核,各科成绩合格及德体达到规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普通小学毕业证书。学生毕业考试或最后一学年成绩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条件者,仍由学校发给普通小学毕业证书。 经补考仍不符合本办法合格条件的小学毕业班学生,由学校发给普通小学结业证书。 学生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者,由学校发给普通小学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初中学习期满,学生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操行、学业成绩合格,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重庆市普通初中毕业证书。高中学生凡思想品德表现,体育达到合格标准,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和实验考查全部合格(含重考、再考),可取得重庆市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初、高中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操行评定及格,学业成绩经补考仍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准予结业,发给普通高中(初中)结业证书。 初中、高中毕业学生操行等不及格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的全部课程,又属本《暂行办法》中的第八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退学者,发给普通高中(初中)肄业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肄业年限。 第三十七条 普通高中、初中毕业证书由重庆市教委统一制发。初中毕业证由各移民开发区教委审核验印,高中毕业证书由区教委负责审核验印。 第十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应给予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学校根据上级规定,每学年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少先队员)。 学生凡受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种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小学个别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极坏影响,按其情节轻重,经校务会决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生受到处分后确有改正表现,经校务会研究撤销其处分,并予以口头公布。 学校不得开除小学生。 第四十条 对于极少数中学学生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损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高中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校政教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校务会议决定,校长公布。留校察看的处分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触犯刑律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学生,学籍自动取消,学校要及时将学生的基本情况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毕业班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在处分期间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但应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处分期间无改正表现,毕业班学生在其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只发结业证书;非毕业班学生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凡学生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当年的操行评定为不及格。 第四十二条 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学生,对极个别错误严重的,有条件的地方,可送工读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措施,让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及其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开发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我委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有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