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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2008年农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释义

桐府办发〔2008〕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桐梓县2008年农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桐梓县2008年农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遵义市2008年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遵府办发〔2008〕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全县村卫生室建设项目54个,总体建设规模为324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70万元(包括设备资金)。新建的村卫生室在规模、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基本满足当地人民群众预防保健及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努力配好、配足乡村医生,并逐步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使乡村医生基本能够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断和危重病人的应急处理及转诊工作。

三、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5月30日—8月10日)

1、规划上报。2008年6月5日前结合实际上报村卫生室建设规划。

2、现场选址。2008年7月30日前,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县卫生局牵头,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卫生院等相关部门和村委会共同确定村卫生室选址,村卫生室必须建在农村居民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居住范围内,方便群众就近就诊,建设用地由政府无偿划拨解决,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免收村卫室建设的各种建设规费。

3、图纸设计。根据我县实际,从省统一设计的标准化图纸中选择设计方案。

4、招投标。2008年7月10日至8月10日,土建项目实行以县为单位按区域标段进行打捆招投标。设备项目以市级为单位统一招标采购。

5、项目法人。县卫生局为项目法人,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单位。

(二)实施阶段(2008年8月11日—10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乡镇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协调工作。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文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每月按时上报工程进度情况。

(三)验收阶段(2008年10月11日—12月30日)

土建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备案。县卫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并报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固定资产及相关资料。

设备由市级招标采购后,由县卫生局统一接收、验收、分发到项目使用单位,并报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由当地乡镇卫生院统一建立档案。

四、村卫生室建设要求

(一)安排原则

本着实事求是、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填平补齐、分步实施、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偏远地区、接边地区,以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的行政村卫生室建设。按上述要求,选择网点已建立、村医到位、村医补助政策落实、业务开展较好的乡镇的村卫生室进行建设,确保按期完成。现有业务用房(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村卫生室用房)已达此标准的村卫生室,不再列入计划建设范围。一个行政村安排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原则上不予安排,同时根据执行国债建设项目能力适当调整。

(二)项目管理

实行“四制”、“六统一”管理。“四制”,即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

(三)建设标准

1、人员: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一名乡村医生。

2、房屋:根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7〕138号),村卫生室房屋建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新建村卫生室要做到设置科学,布局合理。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值班室四室分开。有条件的可设观察室。房屋为砖混结构,光线充足,环境整洁、无污染,外设健康教育宣传栏。

3、设备:室内设固定电话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村卫生室必备的诊疗设备和防疫设备。(见附表2)

4、运转资金:村卫生室储备的运转资金应不少于5000元(含药品及现金)。可由村医生个人筹资或村委会、村医共同筹资,也可以吸引社会资金。

5、建设资金:以省级投入为主,每个村卫生室安排5万元,其中土建部分(含房屋、环境绿化等)建设4.3万元,设备部分0.7万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及社会援助等资金建设村卫生室项目统一纳入此方案,市级、县级按“填平补齐”原则,解决相关配套资金。鼓励自筹资金建设村卫生室。

6、产权责任:建成的村卫生室属国有资产,县卫生局为资产的管理部门,并统一办理和管理房屋产权证。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具体实施监管,村医使用和负责房屋维护。

(四)规范管理

1、理顺村卫生室管理体制。县卫生局是村卫生室的主管部门,对村卫生室进行规范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在县卫生局的组织领导下,对村卫生室在行政、人员、业务、药品、财务、年度考核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必须获得县级卫生局审批并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2、确定村卫生室的工作职责。村卫生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在村委会的组织及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承担疾病预防保健服务、妇幼卫生保健、健康教育、医学康复和爱国卫生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负责有关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逐步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和配合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

3、严格村卫生室的人员管理。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86号)和《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乡村医生管理的通知》(黔卫发〔2007〕131号)要求,村医生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乡镇卫生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制定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岗位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对于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人员和在县卫生局进行年度考核时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村医生不得继续聘用。县财政对受聘村医每人每月按规定标准补助,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建立健全财政补偿机制。条件成熟时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等办法,合理解决村医的社会保险。

4、加强村卫生室人员业务培训。县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制定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整体水平。在同等条件下,村卫生室应优先聘用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造就一支留得住、用得上、素质高、群众信赖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

五、工作职责

县级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发改、财政、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列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卫生事业发展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集中时间,提高效率,确保工程按预定的建设计划实施。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的规划和申报,会同财政、卫生下达投资计划。县卫生局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项目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审计报告结果一次性将工程款拨付施工单位;制定对村卫生室管理、考核办法,配齐并培训村卫生室医生。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拨付,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县建设局负责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县国土局负责项目村卫生室的土地使用手续的办理。县审计局负责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县监察局对项目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无偿划拨,协调相关部门完成水、电、通讯和消防等基础设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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