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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大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力度的决定》、《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针对扶贫开发重点村下达的扶贫项目资金、农田基本建设资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以及小额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上述财政扶贫资金建设的各类开发项目。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程序。年度财政扶贫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申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到项目区(列入扶持计划的重点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根据村情实际,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选择、确定开发项目和项目受益区。项目受益区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方可向上申报。

项目受益区村民代表大会至少由15名以上村民代表组成(在编的村干部除外)。

第五条 申报内容和材料。申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须报送《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书》、项目受益区村民代表大会参会代表签字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同时提供项目申报书电子文档,报县扶贫办审查。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省、市扶贫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第六条 申报时间。各项目申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资金计划下达一周内完成项目申报的程序,先将《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书》的电子文档传送到县扶贫办,经县扶贫办审查通过后按要求立即报送相关纸质资料,按省市要求程序上报立项。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扶持范围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

(一)重点村贫困农户实施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二)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科技扶贫和产业化扶贫项目;

(三)重点村实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重点村实施农田水利等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五)重点乡镇的重点村发展基础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等社会公益项目;

(六)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和农民农业适用技术与非农技能培训项目;

(七)贫困农户住房改造项目。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予扶持的项目:

(一) 修建楼堂馆所及商品住宅的项目;

(二)乡、村所办的经济实体项目;

(三)应由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四)乡镇集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未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

(六)无项目申报书或申报材料不全的项目;

(七)不符合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程序的项目;

(八)采用不正当手段套取扶贫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支持列有下列费用开支的项目: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购置交通工具及个人通信设备;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弥补财政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弥补项目建设管理费用;

(七)其它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检查到项目,验收到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经省、市立项审批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扶贫办的通知在一周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并报送县扶贫办(同时上传方案的电子文档)。

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实施的组织方式、实施步骤、项目资金使用的详细概算、实施报账所需的票据类型。由于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是补助性质的且投入标准较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桥梁、隧道等专业性强工程项目外,其它项目不允许以工程发包的形式组织实施。

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县级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准,项目实施单位可遵照《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规定及时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启动项目建设。

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必须切实可行。在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中改变项目建设性质,套取、挪用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纪检监察机关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施方案未经县级批准的项目,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批复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实施地点,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质量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和有关技术部门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质量。检查以实地查看为主,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听取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的汇报,对达不到项目实施要求的,检查组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县财政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乡财县管乡用的相关规定,设立扶贫资金专账,由财政所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同时,乡镇扶贫开发工作站要设立辅助核算账。确保项目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后,资金支付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的主管部门(乡镇扶贫站)初审,提出用款意见;

(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领导(乡镇分管领导)审核;

(三)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乡镇长)审批;

(四)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乡镇财政所)审核付款。对不符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规定及不符合财经法规的支出,有权拒付。

第十四条 项目报账制管理。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各项规定。报账必须在项目通过县级验收一周内完成。

报账票据原则上必须与项目实施方案中资金概算的内容相吻合。除直接补助到户项目、培训项目的误工补助和工程类项目的技工补助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30%)使用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名册外,其余支出一律使用国家正式发票,并附相关附件。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制度。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经省市立项下达后,县扶贫办将全县总的项目建设计划在县政府网站等县内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项目实施的县级批复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项目启动后将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单位等内容在乡镇和项目区进行公示;项目建设竣工并通过县级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项目区将竣工项目的名称、项目资金来源及投资总额、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资金使用的方向、项目检查验收以及补贴发放等情况在项目所在的乡镇项目受益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监督。工程类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设置工程标志牌。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制度。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的县级批复下达后,县扶贫办必须将批复文件报送县纪委和县监察局备案;年底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县级验收结束后,县扶贫办县级验收报告书以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报送县纪委和监察局,加大纪检监察机关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

第十七条 项目的变更调整管理。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变更调整的,须将变更调整的原因及调整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地点、实施单位等情况和新上项目的项目申报书按程序上报,按项目审批权限另行审批。

第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其资金由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收回;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超过12个月尚未实施的,其资金由项目资金审批部门收回。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将项目从申报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按照时间顺序归档、立卷并装订成册,作为项目验收、运行维护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省、市下达的立项文件和县级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一条 验收条件。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下达项目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技术指标,设置了永久性工程标志的;

(三)群众代表大会讨论项目的记录、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片图表、实施单位合同或组织实施责任书、自查验收报告、总结材料、财务决算、管护措施等文件资料齐全的。

第二十二条 验收程序。县扶贫办对同一批次的项目确定统一的县级验收时间,年度内项目集中验收不超过三次。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单个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对照项目计划和要求,及时组织自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并在县级验收开始前写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县级验收;县扶贫办收到实施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县级验收组对单个项目进行验收。

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县级验收组至少有三人以上的人员组成,其中必须有一名资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资金量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验收组中必须有具备资质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 验收方法。主要采取听汇报、查对项目档案、察看现场、走访受益群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验收结束,验收组应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交换验收情况,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限期整改,明确复查验收时间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内容。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计划任务、实施地点、完成时间、数量、质量;财政扶贫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农民投工投劳情况;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措施;有关文件资料、图表、财务档案、标牌、公示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验收标准。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及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工程类项目通过验收后,若验收组认为有必要,可将评定结果确定为初验“合格”,预留一定的保证金,待组织复查后拨付。

第二十六条 验收报告。由县扶贫办对所验收的项目写出分项目验收报告书,作为项目报账的必备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的管护。已检查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组织项目受益群众及相关单位共同搞好后续管护,发挥好项目的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转移、挪用、拖欠、挤占、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失败、质量低劣、项目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工作,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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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7:4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