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绥阳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
释义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所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的总和,是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认行政执法行为效力、确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的评议审查,是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事后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自我评查和层级监督检查两种形式进行,以自我评查为主,层级监督检查为辅。层级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评查每年2次,分别于6月、12月进行,不定期评查根据全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办案人员应将案卷移交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自我评查。 第六条 自我评查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案卷评查率应达到100%。 第七条 自我评查应从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上进行全面评查。自我评查记录上应载明被评查案件存在的问题,由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被评查执法机构负责人在评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将评查结果书面通知被评查案件主办人员。 自我评查记录和自我评查结果随同行政执法案卷一并保存。 第八条 自我评查结果应纳入对行政执法案件办案人员的年度考核。 办案人员年度主办案件在10件以下(含10件),年度主办案件出现1件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出现2件不合格的,当年不能评为县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年度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出现3件及3件以上不合格的,暂停行政执法资格,单位组织培训学习,待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执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每半年至少应对本单位自我评查工作进行一次评析,并将自我评查总结书面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条 层级监督检查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开展层级监督检查,需要抽调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支持配合。抽调期间,被抽调人员应服从安排,认真工作。 第十一条 层级监督检查包括对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的检查和对自我评查工作质量的检查。分别于当年6月、12月份进行,采取根据各执法部门定期报送的行政执法台账,依据各单位法定职权,随机抽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案卷各5份,或到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直接抽取执法案卷的方法进行。检查结果作为县政府考评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配合在全县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被监督检查单位不少于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总数的50%。 第十三条 开展监督检查应当提前3日通知被评查单位,被评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准备书面的总结材料、案件登记台账和案卷材料等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时,需要办案人员说明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到场接受评查人员的询问;需要走访相对人的,被评查单位应予以配合。 案件经办人或被评查单位对案件评查结果不服的,可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五条 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县政府法制办应与被评查单位交换意见,县政府法制办和被评查单位依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限期整改、纠正,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于30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 第十六条 自我评查、层级监督检查结果不一致时,以层级监督检查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凡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行政执法案件,其案卷不再评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按照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实施。评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的主要内容。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评查标准的,在进行自我评查时,可参照适用上级主管部门的评查标准。 第十九条 案卷评查的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包括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此项不设具体分值,凡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即视为不合格案卷。 第二十条 案卷评查的一般标准是案卷文书的基本要素,是案卷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四个阶段和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规范。此项采用百分制的办法,逐项给予计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即:90分以上为优秀卷,60至89分为合格卷,59分以下为不合格卷。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要求标准进行: (一)全县要成立案卷评查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县政府分管法制的副县长、县政府办分管法制的副主任和县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县政府法制办和部分执法单位的法制专(兼)干或执法人员担任,具体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落实。 (二)各单位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督促指导该部门法制机构对本制度的落实,及时对本单位的案卷进行自我评查。 (三)案卷评查人员要严格执行案卷评查标准。 (四)对评选出的若干优秀案卷,组织全县行政执法单位有关分管领导、法制专(兼)干和执法人员学习交流,交流会上同时展出不合格卷宗。 第二十三条 对不接受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或不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单位,视为完不成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年终取消行政执法的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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