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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成都市犬业协会
释义

成都市犬业协会是经成都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会员由社会各界爱犬人士组成。协会以党和政府的政策为根本,旨在开展犬只学术研究、业务培训,组织犬只展览、比赛及科技咨询活动,促进中国犬业的健康发展。

成都市犬业协会简介

本会自成立以来,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共同致力于犬种保护和宣传。率先在成都举办过全国名犬展览;编辑出版了《世界名犬在成都》,《中国养犬名人与名犬大全》全国犬业界对成都的世界名犬有了全面的了解;本会开办了犬只美容学习班和犬只评审员学习班,来自全国各地的学员在本会经过国际认可的犬只美容师和评审员的培训,已回到当地开展了犬只美容业务;本会已建立了各品种名犬的专业委员会,正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对于引进国外优秀犬种和开展各种犬业活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本会信誉良好,与全国各省市犬业组织和养犬名人均保持着联系。2001年与台湾爱犬协进会结为姊妹协会,对于中国犬业的发展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本会竭诚欢迎全国各地的爱犬人士与本会互相学习与交流,取长补短,共同开展各种犬业活动,为促进两个文明的建设而努力奋斗!

成都市犬业协会章程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成都市犬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hengdu Dogbreeding Association是由从事犬业及相关产业的单位和繁育、饲养、爱犬人员组成的全犬种待业内联合组织。虐待、丢弃、食用犬者禁止加入。

第二条 协会登记管理部门是成都市民政局、业务管理部门是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

第四条 协会住所:成都市石灵宠物市场新区14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调和推动犬业的改革、发展;调查研究国内外犬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 宣传、推广和普及犬业知识,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建立行业网站,进行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 推广纯种犬登记工作,并组织实施,颁发血统证书;

(四) 协助行业培训计划,组织美容师、训犬师、审查员等职业培训和认证、评价分级工作;

(五) 组织会员学习纯种犬和行业有关标准、提高会员行业知识水平工作;

(六) 制定犬业活动计划,并组织开展行业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举办各类、各级犬类比赛等,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七) 推荐纯种优秀犬、优质饲料、药品、适用用品、用具、信息、诚信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俱乐部等;

(八) 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学习国际先进技术和标准;

(九)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十) 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在成都地区发展会员、收取会费。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境外名誉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

(一) 承认、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从事犬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犬饲养、管理、爱好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 境外人士入会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协会批准后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协会的服务的优先和优惠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自觉遵守本章程;

(二) 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 向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协会规定期限内不交纳会费或1年没有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批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 评选有一定水平的科研文章和科普作品,推荐协会活动积极份子。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第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中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犬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行业业务水平,从事犬业生产、经营或管理人员及爱犬者;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人、秘书处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在职期内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组织法人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如遇特殊情况2/3以上会员代表坚决要求继续连任三届以上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俱乐部、联络部开展工作;

(三) 聘用工作人员,并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四) 有权任免副秘书长,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分会、单犬种专业委员会、各项运动俱乐部和地方联络部,其设置标准、管理办法由秘书处制订,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企业赞助;

(四) 政府资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财务由协会专业会计出纳管理,开支报销由会长审核签字报销。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归协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协会审查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业务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已 年 月 日由协会秘书处报请民政部门核准生效。 (编辑:郑赛)

(修改人:邓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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