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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简称青海省影视家协会)于1998年在原青海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基础上经省文联研究并报省编委批准设立的。原青海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成立于1978年。青海省影视家协会首届代表大会于2007年11月召开。

青海省影视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影视艺术家与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青海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学习政治理论、深入生活、艺术创作和学术研讨等方面活动;发现、扶植新生力量,表彰和奖励在影视艺术创作方面的优秀成果;积极向中国影协、中国视协、青海省文联推荐优秀影视艺术工作者、优秀影视作品参加全国性的影视艺术工作者和作品的各类评奖;单独或联合有关单位举办全省性的优秀影视艺术工作者和作品的评选活动;发展和繁荣青海省的电影、电视艺术事业。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目前已发展团体会员2个,个人会员有100余名。

领导机构

2007年11月召开的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第一届主席团和34人组成的第一届理事会。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第一届主席团

主席:

白居璧

副主席:

张 民 张秋良 张海涛 张景元 索南多杰 尹海杰

荣誉主席:

王贵如

秘书长:

张秋良(兼)

副秘书长:

葛建中 史 强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第一届理事会成员

(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 钧 王建平 尹海杰 仁青才让(藏族)

史 强 艾 红(女) 龙仁青 白居璧

吉太加(藏族) 曲周太(藏族)孙胜年 刘海雄

李小虎(藏族) 李世东 张 民 张辉

张兴民 张启元 张秋良 张海涛

张景元 沈延滨 更嘎才旦(藏族)金 强

罗紫云 胡西宁 陶 林 桓文彬(土族)

贾晶华 郭国庆 索南吉(女藏族)索南多杰(藏族)

格桑才让(藏族)葛建中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分工

主席:

白居璧 主持全面工作。

副主席:

张民 协助主席工作。

张秋 良 兼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张海涛 负责电影创作、研究工作。

张景元 负责协会电影创作和民族语电影译制、推广、发行放映的组织管理工作。

索南多杰 负责民族语电视译制、推广工作。

尹海杰 负责电影、电视剧创作工作

协会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青海全省各民族电影电视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和青海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全省各民族电影电视艺术工作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繁荣电视艺术,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三条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按自身的特点开展活动。

第四条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英文全称是“QHTV&MOVIE”。

二、会 员

第五条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全省各州、地、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或电影电视艺术创作、生产、译制单位、主管部门为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全省性的产业影视家协会和有关机构经申请由省影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为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凡在青海省内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电影电视艺术领域有一定的成就,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可为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有参加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活动,对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是:遵守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执行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决议,完成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个人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组 织

第十一条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代表大会。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当选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当选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正副秘书长。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以各州、地、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生产单位负责人身份当选的理事,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负责人,理事职务即由所在单位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并报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备案。

第十四条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主席团和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间均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职务和聘请顾问,由主席团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任 务

第十六条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通过组织会员学习政治理论、深入生活、艺术创作和学术研讨等方面活动,提高会员的政治、艺术素质,为繁荣电影、电视艺术事业服务。

第十八条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通过信息咨询、业务交流、人才培训、推优评选及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加强与会员的业务联系。

第十九条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作为中国影协、中国视协、青海省文联的团体会员,积极向中国影协、中国视协、青海省文联推荐优秀影视艺术工作者、优秀影视作品参加全国性的影视艺术工作者和作品的各类评奖;单独或联合有关单位举办全省性的优秀影视艺术工作者和作品的评选活动。

第二十条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其 他

第二十一条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社会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址设在西宁。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青海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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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0:4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