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六盘水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级各部门在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应设立软环境建设监测点。软环境建设监测点的组织管理由设立监测点的各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个监测点由其所在企业(单位)指定一名监测员负责监测点日常工作。 第三条 设立软环境建设监测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实施原则。既依法保护监测点合法权益,防止对企业和群众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又正确引导监测点合法办事、守法经营,不干扰执法部门依法对监测点的执法。 (二)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对不适宜或不符合监测点设立条件的单位,及时予以调整,不断提高监测的质量和水平。 (三)坚持合理布局原则。监测点设立兼顾不同行业(单位)、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规模的企业,做到重点监测与常规监测相结合。 第四条 监测点的设立采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单位)自愿参与,报本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或由本级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直接指定。 第五条 监测点实行挂牌监测,并将监测牌置于醒目位置。 第六条 软环境建设监测员基本职责: (一)负责向设立监测点的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本企业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重点监督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首问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公开办事程序(收费)等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反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行为的情况。 (二)负责监测与监测点相关的业务工作情况。重点监测项目立项、报批等行政审批、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情况。 (三)负责监测与监测点相关的检查、收费项目等情况。重点监测执法部门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等行为。 (四)积极向设立监测点的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建立软环境建设监测点工作制度 (一)信息反馈制度。各监测点的监测员,每季度向设立监测点的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软环境建设方面的监测情况,涉及投诉举报和工作建议的要及时反映。各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向各监测点发放信息监测卡、受理举报投诉、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加强与各监测点的沟通和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公务活动登记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监测点检查、收费、执法等活动,应主动填写《六盘水市软环境建设监测点公务活动监测卡》。各监测点要建立监测台账,及时登记对企业的检查、收费、处罚和组织培训等行政行为。各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对监测台账进行抽查。 (三)日常监测登记制度。各企业(单位)监测点到机关事业单位办理许可、报批事项等业务,要如实填写《六盘水市软环境建设监测点日常工作监测卡》。每季度将监测卡登记情况报设立监测点的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监测情况及时报送。 (四)承办督办制度。对软环境建设监测点反映的问题,各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自办、协办、转办、督办等形式认真调查处理,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监测点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按照《六盘水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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