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修订《铁岭市殡葬管理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铁岭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等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1.铁岭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2.铁岭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铁岭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铁岭市殡葬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划区经营。 删除第二十六条。 《铁岭市殡葬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二、《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修正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设立拍卖企业须经市商业局上报省拍卖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三、《铁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修正案 第八条修改为:按工程属地化管理原则,铁岭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管理;其他项目,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外单位来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铁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铁岭市档案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按档案管理岗位培训。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机构或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向市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铁岭市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五、《铁岭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 删除第十九条。 《铁岭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六、《铁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从事下列破坏水土保持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同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一)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旅游景区、寺庙和公墓等建设项目; (二)开办电力企业、采矿业、采石加工业,烧制砖瓦、水泥、石灰等生产项目; (三)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植物设施和原地貌的生产建设工程及养蚕、种药材等生产项目; (四)破坏和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其他城乡开发建设项目。 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查机关同意。 《铁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七、《铁岭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七条修改为: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铁岭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 铁岭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铁岭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铁政发[1996]8号) 2.《铁岭市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铁政发[1998]4号) 3.《铁岭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铁政发[1994]40号) 4.《铁岭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铁政发[1996]4号) 5.《铁岭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铁政发[2001]4号) 6.《铁岭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 主题词:行政事务 修订 规范性文件 决定 发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铁岭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国家及省驻市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0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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