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铁岭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调整、取消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机构编制、财政、物价、监察、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公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新增、调整、取消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材料一式两份报市政府法制办: (一)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主体; (二)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及依据; (四)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五)其他有关材料。 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收到政府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申报部门提供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审核过程中,认为行政许可项目可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确认。经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铁岭日报》、《市政府公报》及铁岭政府法制网上予以公布;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将相关材料退回报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经审核确认后,应当将其录入行政执法数据库。 第十条 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经确认后,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调整相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市物价部门应当颁发、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市财政部门应当发放或收缴收费票据;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当确保将新增、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纳入中心管理,取消的项目及时退出。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政许可信息共享机制和网上监察机制,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动态监督。 第十二条 市政府将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审核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核确认和公布,擅自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提请市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公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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