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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省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释义

(吉林省教育厅 吉教基字[2004]31号 2004年10月15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精神,结合我省基础教育改革的实际,就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积极导向和促进发展的作用,逐步完善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

二、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原则

(二)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要坚持促进学生、教师和学校共同发展的原则。教育评价不仅要注重结果,更要注重发展和变化过程。要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也要关注个体差异和个性发展。要做到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静态评价与动态评价、定量与定性评价有机结合,真正发挥评价机制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激励和促进作用,使评价的过程成为教师和学生发展提高的过程,成为学校教师和学生自我完善的教育活动。

(三)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要坚持科学性原则。要按照中小学教育规律和中小学生生理和心理特点,制定科学的易于操作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对学生、教师与学校要加强全面综合评价,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也要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潜能的发展、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既要重视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也要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既要重视学校整体教学质量,也要重视学校在课程管理和教学工作中落实素质教育要求,形成良好的教书育人的教育氛围。要改革当前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中存在的强调甄别与选拔功能,忽视改进与激励功能;注重学习成绩,忽视学生全面发展和个体差异;关注结果,忽视过程,评价方式单一的弊端。

(四)中小学教育评价与考试制度要坚持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方法多样化原则。对学生评价,除考试和测试外,要加强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的考查,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每个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及发展需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对教师的评价除考试、考核外,要建立健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促进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和教师专业发展。对学校的评价,要纠正以升学率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做法,逐步建立学校自评,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和社区共同参与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

(五)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中小学评价要客观准确,全面反映评价对象的真实情况。要实行开放式评价,评价程序严格,过程透明,结果反馈本人;要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和监控机制,评价误差要及时更正,评价显失公正,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教育评价的信度。

三、中小学评价制度改革的任务与要求

(六)进一步完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构建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从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项内容实施综合评价,学科学习目标按照学科课程标准考核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要点及参考标准由省教育厅制定指导性意见,另文下发。具体评价方案由市(州)、县(市、区)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学生日常评价工作由学校具体组织,学校要加强学生成长记录和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使学生日常表现评价与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多样化、开放式的评价相结合,考试与其他评价相结合,实施学生素质的综合性评估。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学年结束进行阶段性评价,毕业时进行总评。评价采取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定结果实行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合格四个等级,综合素质评价待合格者可在一定期限内复评,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七)进一步完善促进教师整体素质提高的教师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小学教师评价制度的改革要有利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和专业化发展,要逐步完善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发挥教师创造性的多元化评价体系。教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师德修养、教育教学能力、履行职责、工作效绩、奖惩情况六个方面,评价内容要点及参考标准由省教育厅制定指导性意见,具体评价方案由市(州)、县(市、区)研究制定。教师评价由学校组织实施,各学校都要建立以教师自评为基础,学校、同事、学生及家长共同参与的教师评价制度。教师评价每年度评价一次,评价结果采用等级和评语相结合的办法,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合格四种,待合格者在一定限期内可予复评。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评价结果的运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估体系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校评价体系,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加强德育工作,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中小学校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办学方向、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育质量、奖惩情况六个方面,由省教育厅制定各级各类中小学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评估办法。中小学校校长的评价由省教育厅制定指导性意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

四、进一步改革中小学考试与招生制度

(九)继续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严禁任何公、民办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初中、小学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招生考试。

(十)逐步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改革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考试制度,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学业考试科目和内容由省教育厅确定。学业考试命题以《课程标准》为基本依据,主要体现义务教育的特点,体现素质教育的宗旨,体现新课程的理念,体现课程标准的要求。试题形式上要积极探索基础性、应用性、实践性、探究性、综合性、开放性试题,注重考查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业考试结果采用等级制,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者可给予补考。学业水平考试与初中课程改革配套进行,2005年起在全省课程改革实验区开始实验,2007年全省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十一)逐步完善“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高中招生制度。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课程改革实验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结合、招生指标分配、推荐保送、特长认定等多元化的招生办法,完善“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制度,促进高中教育的均衡发展。

(十二)进一步改革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要继续坚持高中会考作为水平考试的原则进行命题,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考查,强化素质教育导向。积极探索高中全面进入新课程,高中毕业会考与高中学分制管理有机结合的考试评价新机制。

(十三)高考制度改革要按照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等学校扩大招生自主权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择。要根据高中课程改革的深入开展,研究探索高考中对学生全面素质的考查。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要将统一性与选择性相结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进一步探索文化课考试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择优录取选拔人才模式。

五、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十四)要切实加强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领导。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教育专家研究制定本地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严密组织,稳步实施。评价实施要求真务实,防止形式主义。要紧密结合当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际,保证评价制度改革与课程改革协调进行,积极推进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等方面力争有所突破,推动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

(十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督导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将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工作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和评估,逐步形成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的运行机制。要加强对中小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工作,使广大师生明确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方向,积极参与评价活动,转变传统的考试评价观念,促进现代评价思想和现代评价机制的形成。

(十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管理,要在评价制度改革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培训制度、监控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证评价与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使中小学校评价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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