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惠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本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1994〕7号),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内容的活动场所,包括本市各级政府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革命战争中重要战役和战斗纪念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风景名胜以及展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成果的城乡先进单位、重大工程和优秀企业等。 第三条 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命名条件: (一)有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能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新时期惠州精神。 (二)具备开展一定规模教育活动的场地和基本配套设施,有确定的主管部门,有固定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组织和落实工作。 (三)有比较成熟、针对不同观众的宣传资料和讲解词,有固定的讲解员队伍,可对观众进行不同层次的讲解。 (四)能以青少年为教育重点,结合自身特色,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各类社会教育活动,并与至少一所以上的学校、部队或企事业单位建立共建关系,定期联系,组织活动。 (五)年接待学生人数达到年接待总人数的25%,按规定可以收费的教育基地,对集体参观的学生予以免费或优惠收费。 (六)有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并建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活动(工作)档案。 (七)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整个基地正常运转和日常维护。 第四条 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命名程序: (一)申报:各申请单位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县(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上报:经县(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县(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机构上报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审定: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联合实地考察,并召开领导小组会初步确定命名名单。 (四)批准命名: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将申报名单上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正式挂牌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建设本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有关政策,研究解决有关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省级教育基地的推荐和市级教育基地的考核、评比、交流工作,协调组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全市性的活动等。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领导,重视和关心基地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突出爱国主义教育主题。努力挖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文化内涵和历史内涵,积极开展各种活动,振奋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增强民族凝聚力,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新人。 (二)加强管理工作。搞好教育设施维护、修缮和环境美化。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精心安排陈展内容,充分发挥好文物、图片、史料和陈列品的教育功能,特别要努力运用现代化展示手段,增强教育效果。 (三)认真组织开展活动。根据各自特点,充分运用现有条件,挖掘设施潜力,积极创新形式,精心组织活动。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至少要开展1-2项重点社会教育活动,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有条件的单位,可深入学校、机关、企业及社区,举办一些富有特色的活动,如重大纪念日活动、流动展览、讲座、演讲等等,扩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影响。 (四)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采取各种方式,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特别是讲解员的讲解水平。 第八条 获得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命名的单位,要进一步挖掘、丰富本基地的教育内容,教育活动应逐年有所创新和突破。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每两年对各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考核,对获得基地命名的单位未开展教育活动或开展教育活动少、教育内容和手段单一陈旧、管理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先给予批评,限期改进;没有明显改进的,予以摘牌并对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主题宣传系列活动的统筹和安排,制定本地的活动方案,增强和扩大教育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十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所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指导、协调职责,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基地工作会议,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 第十一条 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一批重点教育基地,要求大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必须参观或参加两次基地教育活动。各类学校也要积极主动选择一个教育基地作为相对固定的联系点,积极开展共建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加强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联系,精心设计,妥善筹划,把团队教育和社会教育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各种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的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宣传、党史、文化、教育、旅游、住建、民政、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和组织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主抓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加强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日常联系,共同管好用好基地。 第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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