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释义 | 公布通知:厅机关各单位: 原发布的《湖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湖南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5月20日召开的厅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审计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管理办法条文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和规范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发挥审计机关的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子存储介质、胶卷、磁带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以及编辑整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厅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依法、有序、规范公开政府信息,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本厅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审计署的指导。 第五条本厅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厅新闻发言人任副组长,厅法规处、办公室、审理处、综合计划处、执行处、审计技术处、人事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厅法规处,厅新闻发言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办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三)编制本厅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和法律审查; (五)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经相关业务处室草拟以后,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查,办公室进行文稿审核和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经厅长签批后依法对外公开。 第八条本厅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厅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需要本厅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书面向本厅申请获取,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条本厅政府信息可以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本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和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依照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本厅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到期需延期答复的,报经厅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但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本厅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对各有关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接受纪检监察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省监察厅或者审计署反映。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审计结果公布,按照《湖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布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审计厅2008年10月6日印发的《湖南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湘审发〔2008〕11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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