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
释义 | 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加强对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实施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厅造林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湖南省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南省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项目建设的管理,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湖型、山丘型“抑螺防病林”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项目建设的目的是通过营造林改变钉螺孽生环境、降低钉螺密度、压缩钉螺面积、切断人畜接触传染途径、有效降低人畜感染血吸虫病率。 第四条 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治理的原则; (二)统一部署、科学防控,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和效益监测体系同步建设原则;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四)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 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项目建设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为建设管理的基本单位。正式列入国家林业血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县为建设县。因项目建设需要,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列入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项目建设单位,按正式批文归类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项目建设依据《全国林业血防规划》,由建设县林业局会同县发改局商水利、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经市林业局、发改局审查,省林业厅、省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林业局审批。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八条 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改委、林业局下达。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项目建设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计划由县林业局组织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地点、有螺面积、感染性钉螺密度、建设地类型、树种、高程、淹水深度、淹水时间、土壤条件、整地方式、造林方法、改造方式、密度与配置方式、苗木、抚育管理、施工时间、病虫火害防治、封禁保护以及有关图表卡等。作业设计经市林业局审批后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十条 林业血防造林地包括垸外滩地、垸内平原水网区和山丘区。垸外滩地包括荒滩、荒洲或低产芦苇地,必须在常年水位线以上,洪水连续淹没期不超过30天,最高淹水深度不超过3.5米;垸内平原水网区包括路、沟、港、渠、堤、建筑物旁及内湖周边的荒山荒地;山丘区海拔500米以下,受主要水系或小流域影响,有可能孳生钉螺的低山区和丘岗地区。 下列情形不能选择为造林地:基本农田、泄洪道扫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其它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第十一条 抑螺防病林造林树种选择应遵循适地适树、对钉螺生长发育具有抑制作用或综合效益高、有利于促进自然生态系统恢复、群众愿意接受的原则,主要树种见表1。造林苗木必须是优良品种、生长健壮的Ⅰ、Ⅱ级苗,且Ⅰ级苗使用率要达到80%以上。杨树、柳树外滩造林必须是超级苗,油茶1年生嫁接容器苗苗高8cm以上,毛竹采用胸径4-6厘米生长健壮的母竹造林。苗木质量分级按《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43/094-2005)执行。 抑螺防病林主要造林树种表 表1 树 种 品 种 名 称 杨树品种 中汉17、中汉22、中潜3、丹红杨、湘林77、湘林90、南林95、南林895等 柳树品种 苏柳795、苏柳799、苏柳172、苏柳194、簸杞柳JW8—26、簸杞柳JW9—6、旱柳 其他主要 第十二条 造林 (一)造林整地:整地在秋季进行。垸外滩地应对芦苇、杂灌草进行清理,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全面翻耕,深度在15厘米以上,每隔50米开挖一条排水沟;也可采用开沟筑垄造林,垄高1.0m~1.5m,垄面宽2.0m~4.0m。垸内平原水网区、低山区和丘岗地区全面清理杂灌,采用穴垦、带垦挖穴方式进行整地。 (二)造林密度和配置:造林密度应根据造林树种的生物学特征、立地条件和经营目标确定。垸外滩地每亩造林不少于20株;山丘型抑螺防病林每亩造林不少于75株,毛竹每亩造林不少于33株。不同树种造林配置见表2。 抑螺防病林不同树种造林密度配置表 表2 树种 配置方式 杨树 (3-4)m×(5-8)m 柳树、三杉 (2-3)m×(4-8)m 枫杨、桤木、重杨木 3m×(4-10)m 乌桕 4m×8m 油茶、杉木、松类等山丘区树种 (2-2.5)m×(2-3.5)m 毛竹 (3-4)m×(4-5)m (三)造林方法与时间:插杆造林做到深插、浇透、扶正、踩实,扦插深度60厘米以上;植苗造林做到苗正、根舒、土实,浇透、培蔸。造林时间为12月至翌年3月。 第十三条 山丘型“抑螺防病林”造林后3年内每年进行1—2次抚育,除去影响幼树生长的杂草、灌木;平湖区“抑螺防病林”造林后要及时砍去对幼树生长有明显影响或不利于抑制钉螺孳生的芦苇、杂灌草。提倡在造林地进行林农间种,以耕代抚,主要间种矮秆作物。 第十四条 河流、渠道两侧有可能滋生钉螺的区域内的低质低效油茶林、毛竹林,纳入山丘型抑螺防病林的建设范围。通过采取林地清理、除杂、垦复、施肥、林农(药)复合经营等措施改变钉螺的孳生环境,提高林地的生产力。油茶低改按《湖南省油茶低产林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执行。毛竹低改按《湖南省毛竹丰产林基地建设规范》(DB43/T341-2007)执行。 第十五条 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项目造林后,要对造林地进行封禁,采取开挖隔离沟,架设铁丝网或栅栏阻隔人畜进入林地。设置固定效益监测点,进行定期观测调查。年度任务在8000亩以下设置1个固定效益监测点,在8000亩以上的设置2个固定效益监测点。调查方法按《抑螺防病指标调查方法》(LY/T1625-2005)进行,监测内容主要有林分生长状况、钉螺密度与分布情况。每年监测一次,时间为秋季。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均应按国家《滩地“抑螺防病林”营造林技术规程》要求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一式二份,一份由营造林施工单位保管,另一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保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项目建设以地方投资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中央给予适当补助。县级政府要加大对项目建设的投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八条 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工程项目所必需的种苗、营造林、抚育管护、病虫火害防治、隔离设施建设、螺情调查等生产费用和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技术培训、效益观测、资料建档等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中央对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根据年度任务从财政渠道逐级下达到县。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金使用范围使用好、管理好建设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林业血防工程“抑螺防病林”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分县级自查、省级抽查、国家核查。内容包括作业设计、面积核实、施工质量、抚育管护、资料建档等。 第二十一条 县级自查采取全查方法核查每个小班。省级抽查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核查小班,具体小班号由省厅抽定,抽查面积为各县当年申报面积的25%左右。国家核查结合全国营造林综合实绩核查进行,核查县和核查面积由国家林业局确定。 第二十二条 检查验收方法 (一)面积核实:片林小班采用作业设计图或县级自查验收图(1:10000地形图)进行现场核对,GPS定位,用网格法、求积仪或GIS求算面积。 多行(含2行)林带的宽度按林带最边缘两行水平间距加上两边外延宽度计算,针叶树外延2米,阔叶树外延3米。单行林宽度按针叶树4米、阔叶树6米计算。林带面积=林带长×林带宽。 小班面积误差在±5%以内的,以县级自查验收面积作为核实面积;面积相差超过±5%的,以小班核查面积为准,并以核实合格率推算全县核实面积。 (二)小班调查:对抽查小班采取全面踏查和选择有代表性样地进行调查。片林小班样地数根据小班面积大小确定,面积1~3公顷小班设2个样地,3公顷以上小班设3个样地,每个样地面积100平方米(10米×10米)。林带和单行造林地根据其长度,300米内设2个样段,300米以上设3个样段,每个样段长30米。根据检查验收内容和指标,对样地进行有关因子实测、记录和评价。 (三)施工质量:新造林:造林地选择、造林树种、造林密度等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标准、造林成活率≥85%、良种使用率达到100%、合格苗使用率达到100%、抚育、管护率达到100%的小班为合格。 低质低效林改造:林地选择、改造方法及施工质量达到本实施办法规定要求,抚育、管护率达到100%的小班为合格。 (四)按作业设计施工:未进行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纳入工程验收范围。作业设计各项技术指标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且按作业设计施工的为合格。 (五)档案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所形成的相关文件、声像、照片和电子文档等均属档案管理的内容,技术档案(设计文件、图、表、卡片、验收资料等)齐全,装订成册,专人管理,专柜保存的为合格。 (六)检查验收时间:县级自查验收时间由工程县确定,8月底前将自查验收成果资料报市林业局审查后,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于10月份进行验收。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区市级、县级林业、发改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制定责任目标和工程管理办法等工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好项目的实施,落实好目标责任制。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督促,强化对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未按期完成任务、工程质量差的,省林业厅、省发改委可视情况调减下年度建设任务。违规使用建设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实施工程项目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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