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鸿发奖学金 |
释义 |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鸿发奖学金”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广东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在我院设立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鸿发奖学金”。为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奖学金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鸿发奖学金”于每年十一月份,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经普通高考录取的全日制大二以上在籍学生中评定。 第三条 本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励对象从院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获奖人数为参加当年校园奖学金评定总人数的0.25%,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全院年度最高奖励限额为10万元。 第四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鸿发奖学金”个人奖参评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学习成绩优异,获得当年校园奖学金评定中的一等奖学金; 2、本科生英语达四级、专科生英语达二级; 3、参加省级以上学科或文体比赛(挑战杯赛、电脑大赛、电子设计大赛、数模设计竞赛、文体竞赛等)获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4、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5、被院系和学生处认定为表现突出。 第五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鸿发奖学金”评定程序: (1)由申请者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鸿发奖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由申请者报所在系、部评议,各系、部签署推荐意见。 (3)由各系、部报学生处审核。 (4)由学生处负责全校公示五天。 (5)由学生处报请鸿发集团董事会审定 (6)由学生处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7)由学校正式行文并张榜公布。 第六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鸿发奖学金”为本院最高奖学金奖项,不能与校园其他奖学金及国家奖学金兼得,获得“鸿发奖学金”者只颁发最高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七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鸿发奖学金”的颁奖仪式,由院学生处于每年十二月组织召开,届时将邀请鸿发集团董事长或其代表亲自向获奖学生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八条 若获奖者在评奖过程中有舞弊现象,或获奖后违反国家法规、校规校纪的,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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