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鹤山市印刷协会 |
释义 | 鹤山市印刷协会成立于2002年12月27日,是鹤山市印刷企业自愿筹办的民间社会团体组织,现拥有会员企业190多家,其中理事单位22家,协会会长为鹤山雅图仕印刷有限公司董事长冯广源先生。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鹤山市印刷行业,增进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团结合作,提高印刷工作者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发挥协会的群体优势,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我市与各地印刷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全力打造鹤山市印刷业的品牌;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发展,为促进业内持续、有序、健康发展而努力。 业务范围(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组织会员进行商务考察、经济信息、技术交流,开展人才培训、学习班、研讨会等,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平台,提供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通过会刊、网站、报刊等渠道发布行业信息,宣传行业动向,为企业拓展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广泛联系国内外与港澳台地区的同业协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参加各类产品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交流与合作;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引导会员关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八)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会员之间的友谊合作;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事项。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鹤山市印刷协会。英文名称:The Association Of Heshan Shoes Printing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鹤山市印刷协会是由鹤山市印刷企业与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群众性团体,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鹤山市印刷行业,增进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团结合作,提高印刷工作者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发挥协会的群体优势,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我市与各地印刷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全力打造鹤山市印刷业的品牌;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发展,为促进业内持续、有序、健康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地在鹤山市,接受鹤山市民政局和其他职能部门与其职能对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在鹤山市沙坪镇华侨新村90号25座1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组织会员进行商务考察、经济信息、技术交流,开展人才培训、学习班、研讨会等,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平台,提供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通过会刊、网站、报刊等渠道发布行业信息,宣传行业动向,为企业拓展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广泛联系国内外与港澳台地区的同业协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参加各类产品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交流与合作;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引导会员关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八)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会员之间的友谊合作;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印刷行业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予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班、学习班、技术讲座; (四)优先优惠取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本会提供帮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本会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评选、表彰、奖励先进工作者;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会经济实体上交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费每年500—1000元。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使用于组织会员学习、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用于投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18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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