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
释义 | 2009年“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介绍 (CHINESE GOVERNMENT AWARD FOR OUTSTANDING SELF-FINANCED STUDENTS ABROAD) 为体现国家对自费留学生的关怀,奖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他们回国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设立了“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几年来共有1400余名在外优秀留学人员获奖。现将2009年“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介绍如下: 一、奖励规模为500人,在自费留学人员较集中的美国等29个国家实施,具体国别为: 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新加坡、瑞典、荷兰、新西兰、爱尔兰、乌克兰、韩国、芬兰、南非、丹麦、比利时、泰国、奥地利、瑞士、挪威、白俄罗斯、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以色列、捷克。 奖励对象为一年级以上(不含一年级)、年龄40岁以下(1969年1月1日后出生)的自费在读博士生,奖励金额为5000美元/人。 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奖学金评选工作严格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网上公示,择优推荐,国内终审”程序进行。采取国外限额推荐,国内差额评审的办法。未经驻外使(领)馆或教育处(组)网站公示的人选,国内不予终审。 二、按照《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规定,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奖学金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具体受理时间请咨询各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各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将推荐人选名单经网站公示后报回国内。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内专家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终审,获奖结果经教育部批准后公布。 三、申请人应填写《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2009年)并按照要求准备有关申报材料。 附件: 1.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2.“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指南 3.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2009年) 4. 专业名称及类码表(2009年) 附件1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将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励对象第三条 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 第四条 曾获得该奖学金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每年9月1日-10月31日期间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 第七条 各教育处(组)初审后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将在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网站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听取各方意见。最终确定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留学基金委。 第八条 留学基金委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留学基金委网上进行二次公示。 第九条 留学基金委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批准后,通知各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第四章 奖学金数额及发放办法第十条 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学金数额为每人5000美元。 第十一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按发奖时的汇率折合成所在国币种发给获奖者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 第五章 其他第十二条 获奖者最终获得学位后,如有意向回国工作,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协助向国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并协助联系工作。 第十三条 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获奖者,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应与其保持联系,继续关心他们的工作与生活,鼓励并敦促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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