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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释义

机构设置

桂林市共19个检察院,包括市检察院、12个县检察院、5个城区检察院和1个派出检察院。

桂林市检察院内设14个职能部门,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职务犯罪公诉预防科、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科、行政财务装备科(含司法警察支队)。另设机关党委。

基层检察院一般设9个职能部门。县、区检察院都设有的部门8个:办公室(含行装、技术、调研)、政工科(含纪检监察)、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含预防)、渎职侵权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县检察院设有监所检察科,全州县检察院另设检察技术科。城郊地区检察院设6个内设机构。

主要职责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是全市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工作。

(七)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八)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开展和指导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提出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市委或市委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对征求市人民检察院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十四)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五)协同市委主管部门及各县(区)党委选配县(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抓好班子建设。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八)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九)管理本院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本级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内设机构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

1、 办公室

负责文件起草、处理检察信息、处理机要文件、通讯保障、编发内部刊物、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及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值班安排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的外事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2、政治部

协同市委主管部门和县区党委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协同市委主管部门和县区党委对各基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进行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考察;对全市检察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检察官等级评定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办理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撤换有关人员的手续;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检察系统的机构编制和承办审核下级人民检察院进人有关手续工作;是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全市检察系统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本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劳动工资管理和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人员退休手续等工作;负责司法警察警衔呈报及警衔日常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规划;会同本院有关部门做好主诉、主办检察官任用、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重要检察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新闻报道工作的指导;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工作及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向《检察日报》提供当地发生的重大新闻线索,撰写新闻稿件;受理和协助新闻媒体记者在检察机关的采访活动,配合新闻媒体做好影视、网络及社会活动等项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及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政治部承办的有关事项。

3、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本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指导检察环节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研究侦查监督业务规范化建设和拟订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工作的制度、办法。

4、公诉科

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本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对本院抗诉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研究公诉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和拟订全市检察机关公诉业务的工作制度、办法。

5、反贪污贿赂局(与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县区的重大、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全区性重特大贪污贿赂案件;研究分析全市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拟订反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制度、办法。

6、渎职侵权检察科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县区的重大、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查办或督促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查办有关渎职侵权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研究拟订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制度、办法。

7、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全市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指导或承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虐待被监管人、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拟订监所检察业务工作制度、办法。

8、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全市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下级或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市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拟订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制度、办法。

9、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控告、举报和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及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的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依法查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综合反映控告、举报情况和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研究拟订控告、举报和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制度、办法。

10、职务犯罪公诉预防科

负责办理本院侦查终结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预防案件,对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并协助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拟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制度、办法。

11、检察技术科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信息研究工作、刑事侦查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的指导;参与全市检察机关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制定全市检察机关计算机远程联网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同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的案件进行辅助侦查、配合审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送检的疑难案件进行检验鉴定、文证审查,提供科学证据;负责本院机关监控设备、视听设备、计算机局域网的管理及提供技术服务;开展应用性的检察技术研究及研究拟订检察技术业务工作制度、办法。

12、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对征求市人民检察院意见的地方立法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研究提出意见;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负责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研、规划;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执法检查;承办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对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负责业务资料编纂,编辑检察工作年鉴和院志;负责《桂林检察》的编辑、出版;负责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及对有关部门法律问题的答复。

13、监察科(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执法执纪监察工作的指导;检查全市检察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研究制定领导干部和其他检察人员遵守政纪的制度、规定。

14、行政财务装备科(含法警支队)

负责对全市检察系统财务装备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财务装备的发展规划;负责本院机关的行政管理、车辆管理、安全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财务管理;负责全市检察系统的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本院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费及基本建设、接待、召开会议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

历史回顾

从1978年10月开始,桂林市及所辖县(区)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重新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先后重建和组建了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开展检察业务,检察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8至1998年的20年间,是我国改革开放、国民经济腾飞,各行各业发生变化,取得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的20年,也是桂林市检察机关蓬勃发展的20年。20年来,桂林市检察机关在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政策,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遵循“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桂林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显著成绩。

打击犯罪,维护稳定

两级检察院从成立起,坚决贯彻中央的“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确保一方平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市检察院于1979年5、6月恢复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市、县(区)两级检察院认真贯彻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格执行《刑法》和《刑诉法》,与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突出重点,严厉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暴力犯罪;严厉打击重大盗窃、涉枪、涉毒、走私、金融诈骗犯罪。1979年5月至1998年共受理审查批捕64053万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58203人(其中严重刑事犯13140人,占批准逮捕总人数的22.5%),受理移送起诉57778人,决定起诉51410人,出席一审法庭支持公诉34251人(次)。与此同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经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3990人,建议公安机关追捕人犯470人,决定免予起诉5520人,决定不起诉848人,建议公安机关追诉158人。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并经法院改判65件86人。此外积极参加党委部署的打击“车匪路霸、拐卖妇女儿童”等专项斗争和重点整治工作。平乐至梧州、永福至永安,桂林至兴安交通线上,犯罪分子曾经十分猖獗,他们公开在汽车上抢劫,耍流氓,杀害出租车司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给人民群众造成很大恐惧。市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团伙,严惩车匪路霸,遏制了犯罪活动。对重大、特大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做到快捕快诉。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保护改革开放及公民合法权利,保障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深挖犯罪,法制保障

两级检察院积极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据统计,1981—1998年,全市共立经济犯罪案件3365件,其中贪污案1066件、贿赂案759件、挪用公款案232件、其他经济犯罪案件1308件。所立案件中,重大、特大案239件,查处“三机关一部门”工作人员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213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122亿元。

在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市检察机关还十分重视预防犯罪工作。早在1992年,市检察院就制订了《关于为国营大中型企业和经济建设服务的若干意见》。两级院结合办案工作,深入有关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有效地遏制了犯罪。

法纪检察,保护权益

法纪检察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查处徇私舞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案件。据统计,1980—1998年,共受理法纪案件639件,立案侦查132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04.6万元。

行政检察,保障公正

市检察院从1991年始设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1991—1998年,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共受理不服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申诉案409件,立案审查90件,提请抗诉53件,决定抗诉17件。同时,对法院裁判正确,而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164起案件,及时做好息诉工作。抗诉的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改判13件。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还指导基层检察院办理了一批申诉案,为调解、处理申诉案件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为保障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检察加强,执法无私

1979年5月,恢复监所检察工作,市、县两级检察院对12个县和市区共15个看守所,桂林监狱、广西第四、第五劳动教养所及桂林拘役所实行检察。二十年来,认真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看守所,监狱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上述场所实行了“经常化,制度化”管理,有计划地开展了安全检查和法律宣传教育,稳定秩序。在改善监所管理、纠正违法措施,查处少数管理干警违法情况的同时,还受理并依法处理劳改、劳教人员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诉,控告。办理劳改人员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274件315人,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犯罪案件52件70人。确保了我市辖区内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稳定。1997年,建立了城郊地区检察院,对我市劳改劳教场所开展专门工作,进一步促进监管场所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开展对监管改造场所的监督工作,目前全市看守所已有4个评为“二级”看守所,8个评为“三级”看守所。

妥善处理,接受监督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热情接待、处理群众未信来访,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接待室”活动,建立了检察长接待日批阅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和督查批办案件制度,紧密地联系了群众,受到群众称赞。1979年5月一1998年,全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3万多件次,其中,控告检举违法犯罪29715件,申诉案7836件。1988年一1998年,受理举报经济、法纪罪案线索8892件。两级检察院对群众来信来访,基本做到件件审查,事事落实,特别对人民代表的意见、建议,认真落实并反馈意见。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处理,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为其他业务部门提供了一批案件线索。根据举报线索,及时查办犯罪案件,取信于民,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反腐败的信心。1988年10月,市、县(区)两级检察院设立了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建立完善了控告申诉举报接待制度,并不断改善接待环境。市检察院控申处1993年以来,连年被评为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1993至1997年连年被评为全E检察系统文明接待室;1998年,永福县院控申科接待室被高检院授予九七年度“文明接待室”称号。

依靠改革,发展壮大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综合国力不断提高,经过广大检察干警二十年艰苦奋斗,检察事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队伍不断壮大,检察人员的政;台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检察机构不断完善,行政装备、办公用房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到今天基本适应办案的需要。市检察院重建时,内设机构仅设有办公室和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四个部门,发展到1998年,已增设为办公室、审查批捕处、审查起诉一处、审查起诉二处、反贪污贿赂局、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举报中心)检察处、检察技术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政治部、纪检监察处、法律政策研究室、宣传处、行政装备处、司法警察支队等16个部门,并派出城郊地区检察院负责监管改造场所的执法监督。1979年,全市两级检察院只有检察干警107人,至1998年,已有在职检察干警871人,其中市检察院188人。为提高干警文化专业素质,除选派部分干部到中央和自治区政法院校学习外,还通过与电大桂林分校联办法律电大专业班2期,法律(检察)专业(成人高等教育)1期,使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干警从1983年的4人,仅占全市干警总数的2.5%升至1998年的86.9%。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十分重视对干警的政治素质教育和廉政建设,在大力推进检察事业的同时,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认真贯彻《检察官法》,为提高干警整体素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队伍实行规范化管理,坚持开展了党性党风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思想、纪律、作风教育整顿,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纪律为主题,组织干警学习邓小平理论,把检察队伍建设成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道德高尚、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的人民检察宫队伍。二十年中,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受到市(地区)、 自治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表彰。1971—1998年,受自治区检察院表彰的先进集体165个(次),先进个人268人(次);受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的先进集体8个,先进个人7人。市检察院刑事检察处、法纪检察处、行政装备处和市人民检察院于1988—1998年先后被评为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恭城县检察院于1992年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嘉奖,1998年,永福县检察院和象山区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受最高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永福县院控申科接待室被评为1997年度全国检察系统“文明窗口”。市检察院况莲梅、文东福、全州县检察院宾辉珍、蒋钦国、临桂县检察院宁步才、李宏桂,于1985—1996年,先后被评为全国检察系统优秀公诉人、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和侦查能手。市检察院洪斌1998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授予一等功,并获得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王慧谦、廖国忠1998年被评为广西首届“十佳”公诉人等。

改革发展,全面加强

二十年来,检察机关以改革求发展,走科技强检之路,基本建设、行政装备、技术设施等得到了加强。1979年,市检察院重建时无办公用房,只有一辆自行车和一辆破吉普车,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扩大,综合国力不断加强,政府给检察机关的行政、办案经费逐年增多,基本建设逐年加强,至1998年,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已拥有10S万元的技术设备器材:其中市检察院有专用电脑29台、数字摄像机一台、专用照相机7台,运用这些器材。用科学手段为办案提供证据和侦查方向:证明犯罪,打击犯罪起了重要作用。1987年一1998年全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各类案件的检验5493件,其中文字检验409件、痕迹检验63件、法医检验4053件、视听技术759件。办案技术质量明显提高,目前,市检察院举报中心的举报电话开通了自动受理功能,人民群众在24小时内任何时间均可通过举报电话“2822000”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线索。使群众反映的贪污、贿赂案件能及时得到查处。市检察院各部门都安装了电话,市检察院和绝大部分基层院已实现密码传真联网,检察通讯条件得到了明显地改善。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共有办案警车、囚车139辆,其中市检察院42辆。两级检察院干警住房基本解决,市检察院和大部分基层院建有办公技术楼房。市检察院现已有办公技术综合楼2栋4584平方平,干警宿舍楼7栋11276平方米,干警办公、住宿条件比改革开放初期有较大改善,为搞好检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本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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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0:5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