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古蔺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释义 | (2007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中学籍实行学校、县、市三级管理,初中学籍实行学校、乡镇、县三级管理,小学学籍实行学校、乡镇两级管理,县教科局审核。学校负责招生、学籍建档、学籍变动和毕业资格的审查呈报,颁发毕业证书(县、市加盖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学生文书档案的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普通初中、小学学生学籍的审定注册,学籍变动备案,审核学生毕业资格和呈报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有关工作;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备案、学生毕业资格均报送泸州市教育局认定。 第二章 入学、学籍 第三条 小学、初中和高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四条 全县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全县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截止当年的8月31日),边远乡镇或学校因条件不具备可推迟到七周岁。小学一般不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 小学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必须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全部免试入学。普通高中招生由泸州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志愿,按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情况,择优录取。进城务工子女凭暂住证、劳动合同、买房合同或租房合同等有效证件,入小学到古蔺镇中心校登记并到指定学校就读,入初中到古蔺镇中学和中城中学办理入学,各学校不得拒绝手续齐备的进城务工子女就读。 第六条 普通高中招生由县教科局和有关学校根据我县实际和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原则,拟定招生计划数,报泸州市教育局批准后统一下达。 第七条 小学每班班额原则上不超过50人,初中、高中原则上不超过55人(均含转入、复学学生、高中留级)。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超过80个班。 第八条 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报名注册手续后,即取得该校学籍和统一编写的学籍号。注册姓名应与户口相同,从入学到毕业须使用同一姓名,不得更改。 第九条 学籍号编码规则:高中学生按泸州市统一的要求编写。2007年春季现有初中学生学籍号由9位数组成,前三位为学校编码,第四、五位为学生毕业年(末两位),第六、七、八、九位为学生序号(占四位)。2008年秋季起,初中新生一律凭小学的学籍号才能办理初中学籍号。小学学生学籍号由12位数组成,前七位为学校编码(其中:前三位为乡镇代码,第四、五位为片区代码,第六、七位为校点代码),第八、九位为学生毕业年(末两位),第十、十一、十二位为学生序号(占三位,各校同年级统一编号)。 各乡镇代码、初中学校代码和各小学校点代码见附表。 第十条 凡有正式学籍的在读普通初中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籍证》。初中学生《学籍证》由县教科局统一制样,学校制发填写并统一到县教科局教育股加盖县教科局学籍专用章。小学《学籍证》由各乡镇中心校制发并加盖片区中心小学校公章。 第十一条 各学校须在每学期开学后30天内(即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向县教科局申报注册核对学籍(包括变动学籍)。申报注册核对学籍时,学校须填写新生花名册(包括:学生学籍号、所在学校、学校编码、学生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班级、家庭住址、家长姓名)和上报电子档案(电子表格,小学以中心校为单位上报),同时报送各年级变动名册(减少的学生只填报学生学籍号、学生姓名;增加的学生花名册同新生花名册,不占用减少学生的学籍号,需从该年级尾号起重新编号,并注明学生原学籍号,未变动的学生不上报),转学、休学、复学学生须提供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接收已经毕业和结业的学生复读,高中学校不得接收初中肄业或结业学生入学。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三条 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不得随意转学,严禁中小学校借转学之名组织招生考试、录取和买卖生源。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所搬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方可转学。 1、初中学生跨县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学生转出:学生或家长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经教导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后,领取和填写好转学联系表。转学联系表一式五份,先由接收学校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在联系表上分别签署接收意见并盖章,然后由在读学校在联系表上签署同意转学意见;学生或家长持转学联系表到县教科局教育股办理转出手续,并注销学籍,转学联系表两份由学生带交转入学校及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两份存县教科局(其中一份转交转出学校)。 ②学生转入:学生或家长持原在读学校开出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转学联系表,先到接收学校签章后,再到县教科局办理学籍注册编号手续。 2、小学学生转学由乡镇中心校和学校两级负责,方法与初中转学基本相同,于每期开学后30天内由乡镇中心校统一到教科局办理学籍注册编号手续。 3、高中生跨县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教导处同意,报校长批准后,开出全市统一的转学联系表。学生或家长持转学联系表到接收学校批准同意转入后,再到县教科局教育股审定注册学籍号或注销学籍号,学生档案交接收学校。县内高中之间一般不得相互转学,确因特殊情况需转学的,按市教育局规定的程序办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任何学校不能接收。高考报名一律以学籍所在学校为准。 二、同一乡镇中学或小学之间一般不准转学。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须双方学校同意、中心校批准。属初中的要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其转学手续才能生效。本县乡镇之间的初中、小学生转学,在读转入学校和乡镇中心校都必须在转学联系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并由学校统一到县教科局办理。所有学生考试一律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考。 三、学校不得无故拒收义务教育阶段正常转学的学生,在特殊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指定安排转学学生入学。 四、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或寄读。 五、在当年的4月1日后不再办理毕业年级的学生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休学、复学 一、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核,报校长同意,方可休学。 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学生,学校应令其休学。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本学期开课时间三分之一的,学校应劝其休学。 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需休学的,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上述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休学,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学生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期限为一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经学校批准,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延续一年。如仍不能复学者,高中生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发给肄业证书,小学、初中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三、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由本人或家长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教导主任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新学籍号即可。因传染病休学的,复学时须交县(市)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四、复学只能在原休学前就读学校复学。复学学生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复学。 第十五条 升级、留级、跳级 一、高中学生学完规定课程,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德育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思想品德、体育未达到合格要求的,尤其是文化成绩差,难以跟班学习的可以留级,但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超过3%,毕业年级不得留级。留级一年后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令其退学。 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般不予留级,极特殊的情况确需留级,每年的留级率不能超过本校本年级的2%。 三、学生思想品德、体育合格,文化成绩特别优秀,具有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协商、推荐,校长同意,高中报泸州市教育局,小学、初中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可以跳级。跳级学生学籍号重新编定。跳级学生不得再留级。 第十六条 退学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初中、小学学生未学完规定课程和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二、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教导主任审核,校长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三、高中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每天按7节课计算)的。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退学等学籍异动的注册备案手续,须由学校统一造册在开学30天以内到县教科局教育股办理,逾期不办的,后果由学校负责。 第十八条 因学籍变动,减出学生学籍号不再使用,增入学生学籍号接本级学生学籍号末尾顺次续编。 第四章 毕 业 第十九条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要求的高中、初中毕业生,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合格; 2、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和考查科目合格(含补考合格),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和考查科目合格(含补考及格); 3、体育测试合格; 4、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 高中毕业证书由泸州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编号、验印,学校颁发。初中毕业证书由泸州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县教育局统一编号、验印,学校颁发。小学毕业生也可参照初中毕业生要求可以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有关毕业会考补考事宜,按当年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毕业会考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毕业证验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办理。验印前,各学校须按学籍顺序填好“古蔺县普通中学毕业生花名册”,并填写毕业证号。毕业证上所填的学籍号、毕业证号及学生姓名等必须与毕业生花名册所填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条 学生遗失毕业证要求补发时,需先到发证学校提出申请,再由学校或学生本人及家长持学籍和毕业成绩证明,初中毕业生到县教科局教育股、高中毕业生到泸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章 辍 学 第二十四条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报到、在校生无故不到校上学超过一天的,即进入辍学处理程序。处理程序为:教师发现学生辍学的当天向学校报告,学校接报当天记录辍学学生名单和辍学时间等情况,填写辍学学生名册,并派员上门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3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填写辍学情况报告单,向乡镇中心校报告,乡镇中心校向当地政府报告;政府接到学校报告后2日内向家长发出辍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行政处罚并强制返校。 第二十五条 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教师、校长,不及时派人动员辍学学生返校的学校校长、接有辍学报告不帮助学校做监护人工作和不进行处理的政府责任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要严肃处理。对不听劝告继续不送适龄儿童少年上学的监护人、招用辍学学生的单位法人和业主,地方政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各乡镇中心校和各初中学校每学期向县教育主管部门上报一次小学、初中辍学情况统计表,并附小学、初中辍学学生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古蔺县内所有普通中小学。由古蔺县教科局教育股归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校必须以严谨认真的态度,一丝不苟地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古蔺县教科局。 附件1:中小学学校代码表 附件2:四川省普通小学转学联系表 附件3:四川省普通中学转学联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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